1、广东省标准(三ODBJ/T15-XX-20XX备案号JXXXXX-20XX“非住改租”租赁住房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forretrofittingexistingnon-residentialbuildingsintorentalhousing(征求意见稿)202X-XX-XX发布202X-XX-XX实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本标准不涉及专利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广东省标准“非住改租”租赁住房技术标准的公告粤建公告202X*号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现批准“非住改租”租赁住房技术标准为广东省地方标准,编号为DBJ/T15-XX-202X,本标准自202X年*月*日
2、起实施。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并于出版后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s:/)公开标准全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X年*月*日刖三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下达2023年第二批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粤市监标准2023591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11章,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要求;4安全评估;5总体设计;6室内环境;7室内装修;8建筑设备;9消防安全;10施工及安全验收
3、11基础服务及运营。本标准不涉及专利。本标准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主编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6号都市华庭201室,邮政编码:510630,电子邮箱:zzzlyjy)。本标准主编单位:广东省住房租赁协会本标准参编单位:广东省建设科技与标准化协会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建信住房服务(广东)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安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陈琳戴卓丽黄伟张海波贺丹琳陈明凤王其东赖桂钦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1总则12术语23基本要求34安
4、全评估55总体设计96室内环境127室内装修138建筑设备159消防安全1810施工及安全验收2011基础服务及运营23本标准用词说明26引用标准名录27条文说明2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Safetyassessment55 Overalldesign96 Indoorenvironment127 Indoordecoration138 Buildingfacilities159 Firesafety1810 Constructionandsafetyacceptance2011Basicservic
5、esandoperation23Explanationoftermsinthisstandard26Listofreferencedstandards27Explanationofprovisions291总则.o.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的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广东省租赁住房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1.0.2适用于符合改造标准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情形。标准按照评估、设计、施工、验收到运营的五个环节,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进行八方面指引,包括:安全评估、总体设计、室内环境、室内装修、建筑设
6、备、消防安全、施工及安全验收、基础服务及运营。1.0.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非住改租retrofittingexistingno11-residentiaIbuiIdingsintorentaIhousing非住改租指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指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改建为租赁住房。2.0.2集中式租赁住房centraIizedrentaIhousing集中式租
7、赁住房是指由单一业主或专业运营机构持有并统一管理,以整栋建筑或建筑内完整楼层、独立区域为基本单元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运营,专门用于长期出租居住的住房形态,分为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和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3基本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两个业态,其业态定义应符合表3.1.1的要求。表3.1.1集中式租赁住房业态分类表集中式租赁住房分类特征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产权集中,供产业园企业、事业单位等企业职工租住的租赁住房,以高密度、模块化、集体住宿为特征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产权集中,供家庭、个人租住的租赁住房,与宿舍型相比更强调私密性与居住品质3.1.2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
8、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改造应统筹规划、优化设计、科学建造,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应优先选址在生活环境良好,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提倡资源共享和共同提升。3.1.3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防疫的安全管控要求,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日照标准、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相关规划控制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标准,广东省规划审批及本标准要求。3.1.4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改造设计应满足套型面积适宜、单元布局紧凑、套型功能实用、结构体系合理、立面造型美观的要求。3
9、1.5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应采用质量合格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和设备。3.1.6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改造室内装修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3.1.7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改造后设备设施应齐全、适用、耐久,遵循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3.1.8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宜遵循各环节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3.2 合法合规要求3.2.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要求。3.2.2 非居住存量房屋经评估鉴定,符合改造标准,改造前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标准,确保改造
10、行为合法。4安全评估4.1 一般规定4.1.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为宿舍型、住宅型租赁住房时,应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改造单位。4.1.2 非居住存量房屋为工业建筑业态时,应以整栋为改造单位。4.1.3 完成改造后项目供应的租赁住房规模不宜少于50套(间)。4.1.4 待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基础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权属相关证明材料;2建筑所在市、区(县)相关上位规划;3建筑总平面图和区位图;4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图、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等资料;5市政配套的相关图纸;6建筑竣工图纸或测绘图纸;7建筑历史沿革、房屋修缮及设备运行记录;8场地、建筑、结构、消防系统、机电设备现
11、状;9工业建筑环境污染现状;10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典型历史遗存、建筑建造背景;11其他相关资料。4.1.5参与待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评估工作第三方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熟悉建筑防火安全相关规范和标准,具备丰富的评估经验;2拥有专业的检测设备和工具,能够准确检测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过往评估工作无重大失误或违规行为;4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确保评估过程公正、客观、准确;5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评估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6有严密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能够确保被评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的信息安全。4.2结构安
12、全鉴定4.2.1 非居住存量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应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19中对房屋可靠性鉴定的基本原则、方法和程序;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19建筑结构检测的技术要求和方法;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2015年版)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2017,建筑钢结构设计和鉴定的重要参考标准。依据以下步骤,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结构安全展开评估鉴定:1初步调查:收集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原始设计图纸、施工资料、使用历史等信息;对建筑的外观进行检查,包括墙体、屋面、门窗等
13、的状况。2现场勘查应符合以下要求:详细检查结构构件,如梁、柱、板的尺寸、混凝土强度、钢筋配置等;查看基础的形式和状况,有无不均匀沉降的迹象;检查建筑物的整体倾斜和变形情况。3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的材料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抽取混凝土芯样进行强度检测;对钢材进行抗拉强度等性能检测。4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结构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勘查和检测结果,建立结构计算模型;分析结构在现有荷载和改造后预计荷载下的受力情况。4.2.2 施工单位应对需改造的墙体进行安全性评估,拆除或加固作业除需符合设计标准要求和满足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要求的施工质量标准,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综合考虑结构的承载能力、
14、稳定性、耐久性等因素;2评估结构是否满足居住用途的安全要求;3评估非居住存量房屋居住化改造后的可使用年限。4.2.3 评估机构应对结构承载能力、抗震性能等安全性指标进行量化评价,明确建筑是否满足居住用途的安全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如果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应提出相应的加固处理建议;2给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应判定建筑是否适合改造为居住用途。4.3 防火安全鉴定4.3.1 非居住存量房屋防火安全鉴定应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建筑防火设计的基本规范,涵盖了建筑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中火灾自动报
15、警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要求;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中关于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开展建筑防火安全评估。4.3.2 非居住存量房屋防火安全鉴定应从下列四个步骤开展:1资料收集:收集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原始设计标准,包括建筑平面图、剖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等;了解建筑的使用历史、改造情况以及之前的消防验收记录;2现场勘察:检查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包括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查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划分是否合理;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疏散距离等是否满
16、足规范;对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如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3建筑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检测:对建筑结构构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检测;确定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4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查看是否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检查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4.4 电器、给排水配套设施评估4.4.1 非居住存量房屋电器安全鉴定应依据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2022.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标准细则,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15-65-202K民用建
17、筑电线电缆防火技术规程DBJ/T15-226-2021等现行国家、广东省标准对住宅、宿舍类建筑电气系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以及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及运行维护过程中的通用性技术要求进行评估。4.4.2 非居住存量房屋给排水设施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现行国家、广东省标准,对住宅、宿舍类建筑给排水系统的功能完整性、运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具体步骤如下:1资料收集要求:需收集非居住存量房屋的给排水设计图纸,包括给水管网图、排水管网图、卫生器具布置图等,了解给排水系统的原始设计情况;收集建筑的用水记录、排水情况记录,如用
18、水量变化、排水是否通畅等信息;收集过往给排水设施的维修记录、改造情况,明确设施曾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2现场勘察要求:检查给水管网的材质、管径、连接方式,查看是否存在老化、锈蚀、损坏等情况,尤其关注管道连接处是否有渗漏现象;检查排水管网的坡度、管径,观察排水是否顺畅,有无堵塞、积水、反流等问题,检查井、地漏等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检查卫生器具,如水龙头、马桶、淋浴器、洗手盆等的使用状况,是否能正常工作,有无漏水、堵塞问题;查看给排水设备,如水泵、水箱、水池等的运行状态,设备的性能是否满足使用需求,是否存在故障隐患,其维护保养情况是否良好;3水质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对生活饮
19、用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评估结果,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给排水设施的整体状况进行综合评价;4若设施整体运行良好,满足使用需求,可提出一般性维护建议;若存在部分问题,如管道轻微渗漏、个别卫生器具损坏等,应提出针对性的维修或更换建议;5若给排水设施存在严重问题,如管网老化严重、排水系统瘫痪等,需制定全面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改造后的预期效果。5总体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总体设计执行规范应符合表5.1.1的要求。表5.1.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总体设计执行规范改造后类型通用规范与标准建筑设计规范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民用建设设计统一标准
20、GB50352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注:除满足上述规范条件外,尚应满足广东省具体城市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5.1.2 非居住存量房屋的改造及改建设计,应遵循土地节约、节能、经济的原则,并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要求。5.1.3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后的设计和建设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对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海绵设施以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规划设计。5.1.4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应根据原建筑的特点和使用需求,合理规划居住空间,确保功能布局合理、流线顺畅
21、5.1.5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户内空间设计应充分考虑居住者的生活需求,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空间。5.2 建筑结构改造改建5.2.1 完成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建筑结构、承重构件体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标准有关规定,不宜拆、改原承重构件体系。5.2.2 依据非居住存量房屋结构鉴定结果,如必须对局部承重构件改造时,需由具备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鉴定,并由原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应严格执行现行结构加固改造规范、规程。5.2.3 对于老旧建筑的改造,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提高建筑的结构安全性。5.2.4 改造后的租赁住房应具备良好的抗震性
22、能,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抗震设计规范要求。5.3 改造后户型面积及居住人数5.3.1 改造后租赁住房人均面积、核定人数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表5.3.1改造后租赁住房人均居住面积执行规范改造后类型人均面积核定人数现行标准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宜超过8人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平方米每间住宅居住人数不宜超过2人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注:除满足上述规范条件外,尚应满足广东省具体城市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5.4 改造后户型布局设计5.
23、4.1 改造后租赁住房布局设计应坚持“小套型、功能全、精细化”的原则,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合理确定公摊面积,提高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和得房率,同时满足一定的舒适性和适应性。5.4.2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依据表5.4.2中要求设置:表5.4.2改造后租赁住房功能空间设置改造后类型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可设置应设置可设置可设置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应设置应设置应设置可设置可设置注:除满足上述规范条件外,尚应满足广东省具体城市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5.4.3 改造后门窗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卧
24、室、起居室的窗户应具备良好的采光和通风条件;2门窗应具备良好的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性。5.4.4 改造后卫生间及厨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卫生间和厨房面积和设施配置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要求;2卫生间应具备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应设置排油烟设施。5.5 公共区域及配套用房排布5.5.1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等基本活动空间。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周围居室产生干扰。5.5.2 租赁住房公区部分的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有关规定,还应符合整体配套设计的需求,做到各功能分区清晰、交通动线明确。例如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25、空间;增加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5.5.3 租赁住房公共区域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有关规定。6室内环境6.1 一般规定6.1.1 改造后租赁住房的声环境、光环境、建筑热工及室内空气质量等方面应满足健康、安全和舒适的要求。6.1.2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并参照国家现行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规定。6.1.3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氨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
26、制标准GB50325的有关规定。6.2 日照、采光、通风6.2.1 改造后宿舍型租赁住房,依据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2.2 改造后住宅型租赁住房,可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中的相关规定执行。6.2.3 卧室、起居室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自然采光不足的区域应设置人工照明,6.2.4 改建后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日照、采光、通风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以非居住存量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和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6.3 噪音测评要求6.3.1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
27、0118-20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的有关规定。6.3.2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干扰,使建筑声音环境满足使用功能要求。6.3.3 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措施,减少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7室内装修7.1 一般规定7.1.1 改造后租赁住房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适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原则,满足基本使用要求。7.1.2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装修鼓励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方式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成套化供应、组合式安装,减少湿作业,提高面积利用率,实施土建装修一体化技术。7.1.3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装修严禁破坏建筑结构、结构构件及设
28、备管线。7.1.4 改造后租赁住房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设计不得降低建筑设计执行的广东省相关节能设计标准。7.1.5 改造后租赁住房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选用符合国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求,并通过质量认证的材料和产品。严禁采用污染超标的材料和产品。公共部位装修材料和产品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修替换方便的材料和产品。7.2 基本装修交付标准7.2.1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相关规定。7.2.2 改造后租赁住房装修设计标准中应明确防火等级、材
29、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防火安全措施。7.2.3 改造后租赁住房装修设计应充分考虑电气的防火安全,以减少和避免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7.2.4 改造后租赁住房的门窗、配件及装修标准应不低于一般住宅装修规范的基本要求。7.3 室内配套设施要求7.3.1 改造后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原则是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7.3.2 改造后租赁住房室内基本装修硬件、选材交付符合下列要求:1墙面:应平整、光滑,无裂缝、起皮等现象,可采用环保涂料进行粉刷,颜色宜柔和、舒适;2地面:应平整、牢固,无空鼓、裂缝等问题,可选择地砖、木地板等材料,具备一定的耐磨性和防滑性能;3天花板:应平整、无裂缝,可采用集成吊顶或
30、乳胶漆处理。7.3.3改造后住宅型租赁住房室内家具、家电软装配套设施交付符合下列要求:1厨房:应配备基本的橱柜、水槽、水龙头、炉灶等设施,满足简单烹饪需求;橱柜应具备足够的收纳空间,材质应防潮、耐用;2卫生间:应配备马桶、洗手盆、淋浴设施(或浴缸)、毛巾架等,地面和墙面应做好防水处理,排水系统应畅通无阻;3卧室:应配备床、衣柜、床头柜等基本家具,床的尺寸应满足正常睡眠需求,衣柜应具备足够的挂放和叠放空间;4起居室:应配备沙发、茶几、电视柜等家具,提供舒适的休闲和娱乐空间;5照明设施:室内应配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包括吊灯、台灯、壁灯等,满足不同区域的照明需求;6电气:应配备足够的电源插座和开关,位
31、置合理,方便使用;7空调与通风:应安装空调设备,保证室内温度调节;同时应具备良好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8建筑设备8.1 一般规定8.1.1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配套设置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网络、电视、采暖、通风、燃气和消防等设备、设施,其设置类型及部位应符合建筑功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8.1.2 改造后租赁住房的水表、燃气表、热计量表及电表,应分户计量。8.1.3 改造后租赁住房宜根据地域条件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8.1.4 改造后租赁住房的室外综合管网部分应布置合理,与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保持一致,并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规定。8.1.5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32、的集中式租赁住房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宜按照居民标准执行。8.2 给水排水8.2.1 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现行广东省地方标准规定。8.2.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8.2.3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不完善或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贮水调节和二次加压装置,并应选用节能、安全、可靠的增压设施,当采用变频供水时宜采用数字集成全变频控制系统,并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8.2.4 卫生间、厨房等用水区域应设置地漏,地漏应具备良好的排水性能和防臭功能。8.2.5 给水管材应选用耐腐蚀、耐压力的材质,并做好防漏处理。
33、排水系统应畅通,排水管道管径应合理,避免堵塞和反流。8.3 电力8.3.1 改造后租赁住房项目每套住房设独立的预付费式电度表(或采用IC卡技术,实现计量付费一体化),电表箱安装在楼内公共区域。弱电按照广东省标准分级设计排布。8.3.2 供电系统应满足租赁住房内各类电器设备的用电需求,电压稳定,电力负荷分配合理,应分类符合表8.3.2执行规范要求:表8.3.2改造后分类租赁住房电力执行规范改造后类型电力要求现行标准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电压稳定,一般为220V交流,供电系统应满足室内各类电器设备的用电需求,电力负荷分配合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55025集中式住宅型
34、租赁住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8.3.3 电线电缆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布线应安全、规范。8.3.4 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插座和开关,位置合理,方便使用。8.3.5 公共区域和套内房间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电表,便于计量和收费。8.4 燃气8.4.1 改造后租赁住房主导燃气宜采用天然气,气源应根据周边小区气源条件,合理选择。如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安装应符合燃气安全使用规范。8.4.2 生活用气量、生活燃气小时计算流量、生活用气量高峰系数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居民用户取用。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2
35、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1.1.4 燃气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1.1.5 厨房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居住安全。8.5 通风与空调设施8.5.1 房屋内排油烟机的排所管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和防止污染环境的构件。8.5.2 除设置排气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面排气的自然通风设施。8.5.3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8
36、5.4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8.5.5 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可通过窗户、通风口等实现室内外空气流通。8.5.6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备,保证室内空气质量。8.5.7 空调系统的选型应根据租赁住房的面积和使用需求确定,安装位置合理,不影响室内空间和美观。8.6 电气8.6.1 改造后租赁住房的强、弱电点位应充分结合家具、设备设施、家用电器摆放位置和数量统筹布置、合理布局:其强、弱电点位设置数量不宜少于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中的设置要求8.6.2 改造后租赁住房应
37、结合市场需求、租赁对象、出租方式等实际确定预付费电表的安装方式及范围。为租赁住房电梯、水泵、车库、景观、消防等共用设施服务的配电设备应结合租赁管理公摊电费的需求,设置分区计量表。8.6.3 照明系统应满足室内不同区域的照度要求,灯具选择节能型产品。8.6.4 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确保电气设备在雷雨天气的安全运行。8.6.5 弱电系统应包括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线路敷设应规范、整齐。9消防安全9.1 一般规定9.1.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租赁住房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和进行消防验收。9.1.2 各类租
38、赁住房改造后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标准有关规定。9.1.3 遵循对非居住存量房屋现状的鉴定依据,改造后建筑应符合表9.1.3中对应业态现行建筑防火要求。表9.1.3改造后分类租赁住房建筑防火执行规范改造后类型通用规范与标准建筑防火集中式宿舍型租赁住房民用建设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租赁型职工集体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导则(试行)集中式住宅型租赁住房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注:除满足上述规范规定外,尚应满足广东
39、省具体城市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管理规定;9.1.4 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9.1.5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的消防安全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9.2 建筑防火间距9.2.1 改造后租赁住房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火灾发生时不会相互蔓延。9.2.2 当防火间距不足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窗等。9.2.3 改造后租赁住房所在地有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
40、网的地区,改造时应在天然水源处设取水设施或设置消防水池,配置灭火器、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9.2.4 改建后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防火间距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以非居住存量房屋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9.3 安全疏散9.3.1 租赁住房应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9.3.2 疏散楼梯应具备防火、防烟功能。9.3.3 房间内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本标准中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9.3.4 改造后租赁住房房
41、屋每层不得设置少于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当符合规定条件时,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9.3.5 改造租赁住房的疏散楼梯、走廊、疏散通道应参照下列要求:1疏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如安全绳、救生软梯、缓降器等);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门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9.3.6 安全出口及疏散门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5.5的有关规定。9.3.7 改建后的各类租赁住房纳入保障
42、性租赁住房的,安全疏散标准原则执行上述规定,依据非居住存量房屋消防评定分类结果,结合当地规划审批要求为准。9.4 室内外消防设施设备9.4.1 应根据租赁住房的规模和使用性质,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火栓等。9.4.2 室内消防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9.4.3 室外应设置消防车道,保证消防车能够顺利通行和展开灭火救援工作。9.4.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提高火灾预警和扑救能力。10施工及安全验收10.1 一般规定10.1.1 改造后租赁住房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
43、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10.1.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10.1.3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10.1.4 对需要改造及完成施工后需验收的租赁住房,施工及安全验收环节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10.2 工程施工10.2.1 改造后租赁住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艺、施工进度、质量控制措施等;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
44、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标准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3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4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5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6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10.3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0.3.1 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1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
45、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2验收组织应成立验收小组,明确验收人员的职责和分工;3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或其他有关标准进行验收;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10.3.2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于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10.4 工程质量验收与工程交付10.4.1 改造后租赁住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合
46、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3竣工验收应在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自检合格后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施工资料等;4工程质量验收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标准进行,验收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5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将租赁住房交付使用;6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10.4.2 改造后租赁住房建设工程应严格建立、落实建设各方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10.4.3 改造后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落实八方责任主体及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要求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10.4.4 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移交工程档案资料的套数、移交时间应符合广东省及项目所在地的规定。10.4.5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在每栋住房明显部位镶嵌永久性的竣工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2211基础服务及运营11.一般规定1.1.1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