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称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3、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四)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六)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o(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o(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
5、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一)强产业属性。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二)强服务功能。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o(三)强人才牵引。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
6、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四)强投资赋能。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五)强加速效应。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
7、新技术企业;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O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十条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巾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和公示,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
8、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部级孵化器(标准级/卓越级)。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第四章评价监督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孵化器评价复核,对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八)、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
9、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规处置。第五章变更与撤销第十九条部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第二十条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
10、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二条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三条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
11、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对孵化器运营情况开展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孵化器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政策保障和标准体系,推动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的孵化服务网络。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
12、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0应社会关切,现
13、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1 .问: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兴产业孵化上下更大功夫,积极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孵化器向前贯通创新链、向后链接产业链,横向融合资金链和人才链,是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和产业化,做优企业增量,促进高质量就业,有效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孵化器建设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孵化发展道路。目前,全国孵化机构总数L6万家,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布局建设分
14、支机构,培育了一大批具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在推动经济快速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3月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孵化器管理职责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对孵化器发展赋予了新使命、提出了新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为孵化器发展厘清思路、明确方向,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需要。经过一年多的广泛调研、专家论证以及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建议,我部制定了新版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孵化器发展和统筹管理进入新阶段。2 .问:管理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管理办法
15、综合考虑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契合当前发展实际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旨在推动孵化器从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变,从提供服务向构建创新创业生态转变。修订思路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从功能定位上,突出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突出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二是从管理体系上,推动原国家级转为部级(标准级)孵化器,同时,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培育对标国际一流的部级(卓越级)孵化器,引导各类资源要素集聚。三是在认定标准上,标准级孵化器更加注重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卓越级孵化器则强化产业属性、服务功能、高端人才、投资带动、加速转化等方面
16、的能力,整合集聚创新资源,构建创新创业发展生态。四是在工作机制上,突出部省协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标准引导和监管,同时,引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3 .问:管理办法的框架与重要调整是什么?答:管理办法共7章29条,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管理职责,以及孵化器定位、功能和目标。第二章认定条件。明确部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卓越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并提出认定条件和要求。第三章认定程序。明确孵化器申请、审核推荐、评审认定、组织实施等程序要求。第四章评价监督。明确孵化器绩效评价、日常监督等要求。第五章变更与撤销。明确经认定的孵
17、化器变更和撤销的相关要求。第六章促进与发展。明确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措施,在政策支持、能力建设、创新加速、统计调查、专业化发展等方面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参照管理、绩效评价、解释和废止等相关要求。管理办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简称“部级孵化器”)的认定中,设置了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这是本次修订中最大的调整。其中,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即达到规定条件就可被认定为标准级。对于原国家级孵化器而言,新设立的标准级条件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保持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优化和提高相关指标要求,推动原国家级孵化器平稳过渡到部级(标准级)孵化器。部级(卓越级)孵化器是对标国际
18、一流,择优认定,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提供高标准专业化服务的创新型孵化器。卓越级孵化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通过政策引导和统筹布局,着力发挥卓越级孵化器的标杆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前沿技术成果产业化。从认定条件上看,标准级孵化器结合新时期新要求,新增和优化了部分指标,本质上更加注重孵化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包括:增加在孵企业新增注册数占比、创新型企业占比、在孵企业营收和研发投入增长率、孵化服务收入占比等体现企业质量和孵化器运营能力的判定条件;调整优化孵化资金规模、毕业企业数量等指标条件;适当降低场地面积、在孵企业数量等规模上的要求。卓越级孵化器充分体现强产业属性、强服务
19、功能、强人才牵引、强投资赋能、强加速效应五大方面,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遴选。4 .问:推动管理办法落实的管理措施有哪些?答:管理办法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孵化器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等工作。关于评价监督,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结合区域实际统筹布局孵化器发展,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5 .问:新认定的部级孵化器与原有国家级孵化器如何衔接?答:自管理办法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政策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相关机构原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继续保留,同时可按管理办法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过渡期结束后,未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资格的原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不再保留相应资格。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