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范文(深圳市)[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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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范文(深圳市)1 特征码 uOnBwRjpYcPGEXOIsxqJ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深圳市) 甲方: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分公司 乙方:_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 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 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 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以下简称条款 ) 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 条款第三条被

2、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 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 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 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 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 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 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 第 2 页 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 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 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

3、 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 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 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 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 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 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 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 赔偿。 六、 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 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第 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 况。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

4、期之前被保险人签 署的审计报告。 ” 七、 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 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 益。 ” 八、 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 第 3 页 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 九、 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 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 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 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十一、 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 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 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

5、诸实施。 ”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 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 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 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 即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的; 追溯期重新计算,即追溯期仅追溯至重新投保后第一张保险单 保险期限起始日。追溯期中断时间在一年之内的,经本公司同 意,投保人在加缴中断期间 l00的保险费后,追溯期可追溯 到中断之前的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限起始日,但对于中断期间 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中断

6、保险行为的,追溯期不可以 再恢复。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一年度的 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 第 4 页 期限前一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二年度的 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 期限;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被保险人在交纳了当年度保险费和补交了投保前三年度的 保险费时,第一年投保时,追溯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的保险期 限前三年;以后年度投保时,类推。 十三、被保险人发生赔偿后,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按比 例补交相应的保险费,可以将累计赔偿限额恢复。但恢复次数 最多不超过 3 次。

7、 十四、在保险期内,如被保险人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销 或被主管部门撤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列明的追溯期开 始后,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依法应由 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宣布歇业、经营期满注 销或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本公 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如五年内委托人及 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被 被保险人交纳年保费的 20后,本公司在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 第 5 页 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甲方上报保监会前双方达成的费 率,由甲方与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投保,具体保险费率详见协 议的附件。 第四条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条

8、款和补充条款 进行修改,应由甲乙双方同意并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有关款。 第五条 甲方应履行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 事件,甲方应第一时间到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办理 赔偿手续。如果发生争议,甲方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解决有关 索赔事宜。如无法达成意见,由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鉴定委员 会予以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提交仲裁机关裁定。 第六条 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标准保单。甲方在与各事务 所签订保险合同时,将根据各所的具体情况与各事务所协商保 险合同的内容。对于经营管理良好、业务量大、风险相对较低 或连续三年未出险的会计师事务所,甲方同意在标准费率基础 上适

9、当调整费率或给予其他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定期联络制度,交流开展注册 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的有关情况,协商解决保险中出现的 有关问题。具体时间为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上午。 第 6 页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 鉴定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进行鉴定。责任鉴 定结果实行投票表决制。鉴定委员会如果无法得出结论,应交 仲裁机关裁决。 第九条 乙方应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填写会计师责任 保险投保问卷和投保单,并配合甲方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甲方应在保单正本备注栏注明“条款与补 充条款相予盾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 _ 代表人(签字):_ 负责人(签字) :_ _年_月_日 _年 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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