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其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监测、行政检查、台账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信息公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
2、生产经营者等是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协商或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第四条入海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
3、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及其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排口包括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洪排口、灌区排口等。入海排污口污水混合排放的,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从严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细化入海排污口类型。其中,利用排污口排放污水的畜禽养殖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农业排口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一)生猪出栏500头及以上;(二)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三)肉牛出栏10
4、头及以上;(四)蛋鸡存栏10000羽及以上;(五)肉鸡出栏50000羽及以上。其余为其他排口中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利用排污口排放尾水的水产养殖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农业排口中的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一)海水池塘养殖水面20公顷及以上;(二)工厂化海水养殖场。其余为其他排口中的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第五条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入海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沿海市县生态环境主
5、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提出更为严格的管理分类。第二章设置第六条入海排污口设置包括入海排污口的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或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种类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建,是指已有入海排污口的排污能力的提高。第七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尽可能设置在扩散稀释能力较强的海域,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排污口及排污通道建设需符合沿海防护林、严格保护岸线等管理要求
6、除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等需要且经依法报批的外,禁止占用或征收红树林湿地;除因国家和本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且经依法报批的外,禁止占用、填毁珊瑚礁。第八条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二)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水产养殖区域集中收集处理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第九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保护岸线范围、未纳入法定保护区域的特殊生境(红树林、珊瑚礁、海草(藻)床、盐沼等)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7、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前款区域周边设置排污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区域内海洋生态环境不受排污影响。第十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论证排污口设置的合法合规性等。建设项目需要设置入海排污口,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十一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
8、规范的要求对入海排污口门和排污通道、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所有入海排污口均应开展口门和排污通道设置、监测采样点设置、标识牌设置及档案建设。实行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当加装流量在线监测系统,结合需要加装水质和视频监控系统;实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鼓励加装水质、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采用管道、暗渠形式排污且存在交汇、转弯、管径或坡度改变等检修维护难的排污口,还应设置检查井。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海排污口、排污通道及其规范化建设设施的维护管理,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
9、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第三章备案第十二条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材料报入海排污口所在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2 .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已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意见文号。实施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应当提交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入海排污口备案部门存在市(县、自治县)际争议的,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备案部门。第十三条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在线或纸质填报备案登记
10、表,提交相关材料,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应当采用纸质备案方式。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各责任主体应当厘清各自责任,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写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的主表和副表,载明各责任主体备案相关信息。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将备案回执反馈责任主体。备案部门在完成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海洋和渔业监察总队、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并将备案申请材料抄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入海排污口备案后,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11、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等,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排污口备案平台或线下申请替换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已备案的入海排污口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或排污量增加,需重新设置论证后,变更备案信息。第十五条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废除排污功能,消除排污影响,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排污口备案回执自动失效。第十六条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按下列
12、要求备案:(一)已完成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的,责任主体不再重复备案,由备案部门予以命名和编码,完善备案管理台账;(二)无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要求依法应当取缔的,备案部门不予备案;无入海排污口审批或备案手续,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包含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相关内容的,责任主体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其他情形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于国家和我省规定时间前提交登记表,备案部门予以备案。第四章监测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未纳入排
13、污许可管理的,以下类型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口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一)实施重点管理的;(二)规模化海水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海水养殖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监测。其中,对重点管理入海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对简化管理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
14、得低于50%,上下半年至少各开展1次监测,两年全覆盖一次;对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得低于10%,全年开展1次监测。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抽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应当适当加大监测比例和频次。第十九条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口检查纳入联合检查计划,对入海排污口设置、规范化建设、备案及注销、排放方式、自行监测等开展行政检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海洋和渔业监察部门开展入海排污口抽查,并适时将入海排污口监管纳入碧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执法行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以及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未按规定开展自行
15、监测、监控、未按规定排污的,应当查明责任主体责任,确定违法事实后,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对于行政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开展整治。第二十条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各类开放式排水沟渠(溪流)纳入管理,开展污染溯源排查,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开展整治。对于以排放污水为其使用功能的开放式沟(渠),纳入入海排污口开展管理;实行地表水环境管理的沟渠、河汉等应达到其
16、环境质量目标,分流制城镇雨洪排口确保污水管网全覆盖、雨污分流全到位。对破坏自然岸线生态或影响自然岸线景观的可用拦砂桩或固定桩控制排水沟渠(溪)面宽度和流向,拦砂桩或固定桩的高度与沙滩面平齐,不得高出沙滩面。有条件的地区,入海段可改造为暗沟或暗管,出水口位置应设置在低潮线以下,实行离岸排放。第二十一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任,并督促跟踪问题整改。第五章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省生态环境主管
17、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组织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报送和更新,相关数据作为统计核实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的依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监督管理需求建设省级入海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采集、更新、查询、导入、导出和排污口定位、地图展示、信息公开等功能,并加强与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按照首次填报、日常更新、注销登记实施动态管理。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备案要求对入海排污口统一编码后,首次填报入海
18、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信息,并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每年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入海排污口全岸线核查工作,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核查,对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岸线范围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应当加大核查频次,发现未纳入台账的入海排污口或入海排污口信息变更,应及时通过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台账信息报送、更新和完善。第二十三条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海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或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
19、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入海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要求和举报奖励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未作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养殖、海水养殖的规模化认定标准有新变化的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入海排污口分级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附1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备案
20、登记主表I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所在海湾(此处填写美丽海湾控制单元)离低潮线距离6(km)出水口距水面距离,(Hi)排污口类型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水设施类型7明管;暗管;明渠;暗渠;其他无闸门;口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
21、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口连续排放;口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是否共用:是;口否扩散器类型10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13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4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
22、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抖儆方式口连续排放;口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W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
23、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1 .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2 .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3 .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4
24、 .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5 .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6 .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7 .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8 .此项选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9 .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表不需填写,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对应副表中填写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
25、编号,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10 .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当填写扩散器类型。11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单位:mgLo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的最宽值。12 .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允许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总和。13 .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填
26、写设置论证结论,并附设置论证报告。14 .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附2一般管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口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口是;口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曰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所在海湾(此处填写美丽海湾控制单元)纬度:排污口类型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
27、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口其他排水设施类型6口明管;口暗管;口明渠;口暗渠;口闸门;口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抖儆方式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符合;不符合2.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口无;有,具体措施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0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
28、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工矿企业雨洪;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埋J雨洪;口水产养殖;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口农村生活污水;大中型灌区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
29、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填表说明:1 .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2 .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3 .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2024年12月31日前在用的入
30、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明确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4 .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5 .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6 .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7 .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文号或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或备案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8 .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
31、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9 .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其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排放管控要求的填无。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最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10 .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附3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备案号)(责任主体名称):根据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
32、关要求,你(单位)填报的在市县(区/市)的XXX入海排污口排污已完成备案。入海排污口名称为:O入海排污口编码为:O其他有关事项说明:O你/你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XX市生态环境局(盖章)年月日附4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入海排污口名称入海排污口编码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入海排污口位置(详细地址)经度:纬度: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销原因承诺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口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