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81567 上传时间:2018-11-07 格式:DOCX 页数:25 大小:26.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5页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5页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5页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5页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证券合同-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docx(2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证券合同:B 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1 特征码 KGxmJQKOYnxcHLindlOJ 委托人名称: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 营业执照号:_ 营业地址或住址:_ 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委托人姓名: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 住所地:_ 联系电话:_ 传真:_ 受托人:_ 法定代表人:_ 住所地: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第 2 页 传真:_ 为投资于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投资 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 他有关

2、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 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 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 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 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资金信 托计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 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 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3、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 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 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 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 公司集团”:指_公司。aaa 公司集团 第 3 页 持有_股份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 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 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开立的信托 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 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 行占有、

4、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 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 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 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 则 、 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 ) 、本信托计划 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 a 类信托合同、b 类信托合 同或 c 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 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 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 第 4 页 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 计算并确定。 “总信

5、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 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 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 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 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a 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 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 a 类信托合同 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 a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 托计划和 a

6、 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 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 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b 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 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 同信托受益权的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第 5 页 “普通信托收益权”: :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 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 b 类 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

7、托收益的权 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 b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 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b 类信托合同的规 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 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 _资金信托计划 c 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 。 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 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 同信托受益权的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 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 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

8、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 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 c 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 第 6 页 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c 类信托合同的规 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 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 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 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 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 同的规

9、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 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经营管理 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 ”: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 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 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第 7 页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 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

10、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 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 用于专项受让 aaa 公司集团持有的_的股权,参与的 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 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 金集合运用,以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 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 aaa 公司集团所持 有的_股份_股,占_股本总额的 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 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

11、同一人。 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小写金额¥:_元) 。 3信托资金的交付: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 第 8 页 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 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 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 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 _,开户行:_,帐号:_。

12、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_年_月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 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 60 日 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 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 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 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 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 第 9 页 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 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 )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 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

13、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 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 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 托生效日” )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 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 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 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 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 会

14、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 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第 10 页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 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 益; (4)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 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 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 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 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

15、信托财产有关的 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 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 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 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 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 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 第 11 页 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 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 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

16、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 利。b 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 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享有表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 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 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 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 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一

17、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 第 12 页 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 _章程的规定,向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章程的规定,通过 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重大事项决策 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股东大会,行 使表决权,和对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的权利;以及(

18、e)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章程 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 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 _ 第 13 页 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 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 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 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 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 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

19、向委 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 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 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 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 b 类信托合同 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 第 14 页 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 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

20、信托收益权得到满 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 b 类信 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 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 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 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 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

21、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 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 费等中介费用; 第 15 页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 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 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 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 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元

22、,分三年由受托 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 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 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元,第三年的 信托报酬为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 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 第 16 页 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 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

23、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 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 b 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 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 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 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 8。 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 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 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 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 2

24、 项之 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 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 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 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 第 17 页 ,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 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 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 占 b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 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 配的收益不足预期

25、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 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 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 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 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 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 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开户行: _,帐号: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 18 页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

26、以查 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 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 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 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 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 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 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上公告; (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 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 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

27、 30 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 1 项第(3) 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 后 3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 1 项第 (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 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 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 19 页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 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 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 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

28、、确认和 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 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 40 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 “信托财产分配日” ) ,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 以分配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 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经评估的 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 b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 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 b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 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股份按 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 b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 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 b 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

29、比例,对 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 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的股份时, 作为信托财产的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 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第 20 页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 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 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 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 200

3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 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 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 7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 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 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 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 第 21 页 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 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 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

31、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 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 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 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 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 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 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 b 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 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 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

32、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 托合同信托资金的 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 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 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 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 划项下 c 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 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 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 第 22 页 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 风险,

33、包括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 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 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 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 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 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 时的 7

34、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 23 页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 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 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 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 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35、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 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 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 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 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 24 页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 、 _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 )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是本合

36、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 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 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 同(包括 a 类、b 类以及 c 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 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 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 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 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 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第 25 页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 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份,委托 人和受托人各持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 受托人(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