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订购合同-成套设备项目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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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订购合同:成套设备项目合同范本1 特征码 CulzMEfnDLtPEjosJSGU 合同号:_ 中国北京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 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一套燃 煤锅炉设备(出力为_吨时)及其辅助设备(以下 简称“合同工厂” ) ,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 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备” ) ,以 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 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 。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1。

2、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 ,详见本合同附件 3。 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 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 2。 1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 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 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 第 2 页 同附件 5。 1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 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6。 15 本合同签订后 10 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 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 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 价格 21 卖方按本合同第一

3、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 “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大写_日 元)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 设备和材料费:¥_(大写 _日元) 。 212 备品备件费:¥_(大写 _日元) 。 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_(大写_日元) 214 技术服务费:¥_(大写 _日元)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 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 4。 211、212、213 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 ¥_(大写_日元) (以下简称 “合同设备总价” ) 。 第 3 页 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 船上交货的 FOB 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

4、和多 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 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 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 一切费用,其中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 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 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行。 32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 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 银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设

5、备总价,按以下办法 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支付给 卖方。 331 合同设备总价的 10,计¥_(大 写:_日元整) ,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 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 第 4 页 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 价的 1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 合同第 70 号附件) 。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 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

6、之日起_天内提交。在 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 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90的不可撤销的保 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 80 号附件) 。 332 合同设备总价的 80,计¥_(大 写:_日元整) ,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 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 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将每批交货总价 的 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 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 第 5 页 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

7、格证一式六份。 333 合同设备总价的 5,计¥_(大 写: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 无误后不迟于_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 8 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 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 合同设备总价的 5,计¥_(大写 _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 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 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 按本合同第 4 章和第 9 章规定,如果卖方

8、应支付 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 15 天 第 6 页 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 15 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 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 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负担。 35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 5。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20 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 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基础框架外的“设备”分 6 批交付完毕。 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 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

9、或 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 1 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 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 货港口等) ,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 和大约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 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 30 公吨,体 积最大限度为长 15 米、宽 3 米,高 3 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 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 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

10、开始制造。 第 7 页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6 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 交货计划一式七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 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 尺寸、 (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 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 41 条规定的港口 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 “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 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天,卖方应以 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

1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 30 公吨,尺寸超过 1533 米的每件货物 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和材 第 8 页 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 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_宽_高) 、总件数 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 30 公吨或体积超过 1533 米的每件大件 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 处理方法说明

12、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 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 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 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 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 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 15 天将船 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 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 第 9 页 (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 及时通知卖方) 。买方指定的受

13、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 应接近本章中 45 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 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 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 据。 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 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 30 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 30 天 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 31 天起以后发生 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 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 90 天内仍未能 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

14、权 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 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 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 款。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 48 小时内,将提单日期 和号码、船名、 “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 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 45 条的大件货物, 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 3。 第 10 页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 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 寄出后 48 小时

15、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 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 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 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 21 天 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买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 412 条最后一段规定 的通知后 2 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 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 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

16、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 买方。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卖方 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0航运提单一份。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第 11 页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 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 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 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 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 位号、零件号

17、。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 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 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 (8)尺码(长_宽_高,以米表示) 。 凡重量为 2 公吨或超过 2 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 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 第 12 页 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 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 、 “勿倒置” 、 “防 雨”等

18、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 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 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 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 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 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 )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 第 13 页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

19、明技术 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 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 79 的规 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 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1 和 2 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行以 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加 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 _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 方负责。 611 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举 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

20、审核卖方 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 的图纸的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提供买方进行概 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在 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 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买方进行详尽施工图设 第 14 页 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在 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 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10 个月 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

21、为详尽说明和讨论施工、试 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 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 合同附件 3。 63 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买方 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卖方以此做为 “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 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 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行设 计的依据。 65 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 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

22、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 举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 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 第 15 页 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67 每一次会议参加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 在前一次会议中讨论决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 30 天,一方应用电报 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入境 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出发前 3 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 知另一方人员名单,确切的出发日期、途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 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 5 个星期 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 见,如果在

23、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 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 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 料。 第七章 标准和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 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 2 中的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 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 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 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供检验标准不完 第 16 页 全或不及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24、。 7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 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 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 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 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 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 3 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 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 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 和检验应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 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 参加其他“设备

25、”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 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 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 由此 第 17 页 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 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 方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 文件。 7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 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 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26、7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 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 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 2 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 “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 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 应在检验前 1 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 员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 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 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 71 条和 91 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 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

27、补齐的有 效证明。 第 18 页 7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 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 78 条所述问题系 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 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 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 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 方索赔证书后 2 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 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 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 索赔证书后 1 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 期限由双方

28、协商决定。 7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 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 方负担。 7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 的责任。 第八章 安装、试车 8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 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 “试车”系指机器和或 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 第 19 页 转。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 2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 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2 所规定的 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工厂即为

29、买方所验收。 8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 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 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 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2 个月,双方各自授权 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 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 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 38 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 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3 在安装工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 方法和要求。在安装

30、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 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 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 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 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 第 20 页 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 5 第 46 条规定的工作日志 为基础。 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 方代表应在 7 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 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 合同第 9 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 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 本章 84 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 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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