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83316 上传时间:2018-11-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1].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转让合同:乌鲁木齐德井物业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 纠纷1 特征码 cGPPyYwVAQjxSQCsEzeH 原告与被告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委托代理人白雪,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立、委托代理人弯新恒到 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你,一九九七年五月,原告给付被告购买原料款 50000000 元,后双方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达成了终止购销 合同及加工合同的协议 ,约定被告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退还原告 21000000 元购货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 时间退还款项,而是延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举证

2、如下:(1)一 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原告与被告及新疆德井石油化工设备有限 公司(下称德井化工公司)签订的终止购销合同及加工合同的 协议一份;(2)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四月十三日、四月十五 日、四月二十一日、五月八日、五月十一进帐单六份。 鉴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1016320 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而是作为受 让人承受了债务人德井化工公司的债务。被告虽未按终止协议 第 2 页 约定时间退还原告货款,但原告接受被告迟延归还款项时并没 有提出异议,该行为视为对终止协议约定付款时间的变更,且 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承担未作出约定,故我方不构成违约

3、,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五月,原告与德井化工公司先后 签订 GF-90-0101 号购销高压聚乙烯合同及 2500 吨农用地膜委 托加工合同,因 GF-90-0101 号购销合同实际未履行,一九九七 年十月三日,原告与被告及德井化工公司签订一份终止购销 合同及加工合同的协议 ,约定,(一)终止原告与德井化工公司 签订的购 6250 吨高压聚乙烯原料的 GF-90-0101 购销合同及 2500 吨农用地膜委托加工合同,原告与德井化工公司互不承担 违约责任。(二)原告给付德井化工公司的 50000000 元购高压聚 乙烯原料的货款,由被告以其拥有的新疆德井百货有限公

4、司股 权的 30.88%即 21000000 元冲抵原告购货款,被告在十二月二 十五日前偿还原告 21000000 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偿还原告购货款 21000000 元。原 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四月十日、四月二十三日、五月九 日分别向被告出具 1960000 元、1460000 元,8680000 元、 8900000 元共计 21000000 元收款收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告提交了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原告与被告及德井化 工公司三方签订的终止购销合同及加工合同的协议 。被告对 第 3 页 此证据无异义。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

5、证明了原告与 德井化工公司终止了双方签订的 GF-90-0101 号购销合同及 2500 吨农用地膜委托加工合同,德井化工公司的 21000000 元 债务转移给被告承受,被告应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偿还原告 21000000 元款项。 (2)原告提交了一九九八年四月九日,四月十三日、四月十 五日、四月二十一日、五月八日、五月十一日进帐单六份,进 帐单载明款项金额共计 21000000 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 上述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证明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一九九七 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向原告偿付 21000000 元款项。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与德井化工公司签订的 GF-90-0101

6、 号 购销高压聚乙烯合同实际未履行,原告与被告及德井化工公司 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签订终止购销合同及加工合同的协议 , 协议签订后,被告作为德井化工公司债务受让人应按协议约定 按时向原告偿还占用款项,逾期不付构成违约。被告的违约行 为造成原告被占用资金利息损失,被告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原 告造成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接受款项时并没有提出逾期 付款的异议,视同已变更约定付款时间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 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依约定承受了德井化工公司债务,负有按 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退还 21000000 元债款的义务,所以原、 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属债务转让合同关系,并非购销法律关 系,故原告依照购销合

7、同有关规定要求被告对已付款项按同期 第 4 页 贷款逾期贷款利率承担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被告对其违约占用款项应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付原 告占用资金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 579676.56 元(本金 21000000 元自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九八年四月六日;本金 19040000 元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至同年四月九日;本金 17580000 元自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至同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金 8900000 元自一 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至同年五月八日,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 本案争议标的 1016320 元,给付金额 579676.56 元,给付 金额占争议标 标的 65%,应收案件受理费 15091.6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负担 35%即 5282.06 元,被告负担 65%即 9809.54 元,被告应负 担的案件受理费连同债款一并给付原告。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债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 清,否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第 5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