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寓接受捐赠资助管理制度1 原则社会捐赠资助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我公寓提供资金、物资或服务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的行为。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2 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2.1 公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科及相关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按规定予以评估、审核,提出是否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意见,报经公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办理。2.2 公寓应当以法人单位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内部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捐赠资助。2.3 公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社会捐
2、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2.4 公寓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捐赠资助:(1)损害国家或其他公共利益;(2)附有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3)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卫生等标准或要求;(4)未按相关规定获得批准或许可的设备、器械或药品;(5)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形。2.5 公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2.6 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为经过依法注册的合格产品,且应当距失效日期6个月以上。2.7 公寓接受
3、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要求;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2.8 公寓接受无形资产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有关权属证明;公寓接受无形资产或实物资产社会捐赠的,应当要求捐赠资助人提供能证明其捐赠资产价值的凭证、文件等资料;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价值需要评估的,应与捐赠资助人协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可在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财产价值中冲减,或者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捐赠资助人另行支付。2.9 公寓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医院财务专用章的合法
4、票据或证明。3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和核算公寓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应当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科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账外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不得提取管理费。3.1 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3.2 公寓接受实物资产捐赠的,财务部门应当会同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入库登账,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管理。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办理出库手续。接受无形资产的,应当将权属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权属关系的资料,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3.3
5、接受服务的,应当由捐赠资助人书面提供服务的范围、项目、内容、金额、受益人等,交行政部存档备查。3.4 有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公寓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按照协议要求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公寓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3.5 未限定用途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公寓可以用于下列用途:(1)贫困老人的医疗救治;(2)失能老人费用减免;(3)公寓的服务设施建设;(4)举办社区老年人公公益活动经费直接运行支出;(5)护理人员培训、技术交流和科学研究的直接运行支出;6)其它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3.6 公寓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一般不得转赠其他单位,不得随意变卖处理。对确属不易储存、运输或者超过实际需要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后可进行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仍用于原捐赠资助项目或养老事业的发展。3.7 社会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金结余,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协议明确结余资金用途的,按书面协议约定执行。3.8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公寓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资助人反馈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结果。对于捐赠资助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