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根底知识第一节教育政策与法规概述一、教育政策、法规的概念一教育政策的涵义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二教育法规的涵义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标准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制度等标准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根底和根本依据。注意三点:1.教育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国家意志。2.教育法规是规定教育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规则。3.教育法规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二、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与构造一教育政策的类型v 1.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
2、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v 2.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分为总政策、根本政策和具体政策。v 3.从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v 4.从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二教育政策的体系构造v 1.教育政策的表现形式 (1)党的政策性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指示。v 2.教育政策的纵横构造1教育政策的纵向构造指依照教育政策的内在逻辑关系作出的纵向排列。2教育政策的横向构造指不同领域的教育政策依横向并列关系加以排列形成的组合方式和秩序。三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v
3、 1.教育体制政策教育体制政策包括办学体制政策,管理体制政策,学校领导体制政策,教育投入体制政策,教育认识管理体制政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政策六个方面内容。教育体制政策在教育政策体系中起着全面性、根底性和政治保障性作用。v 2.教育质量政策v 3.教育经费政策v 4.教育人事政策v 5.国家学制政策v 6.课程与教学政策v 7.学历与学位政策v 8.教师教育政策v 9.考试与评价政策v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v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四教育法规的类型v 1.依据教育法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还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v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
4、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或称之为根本法与单行法。v 3.依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v 4.根据教育法规的使用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五教育法规的体系构造1.纵向构造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2教育根本法律教育根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根本法律为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3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根本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4教育行政法规教育
5、行政法规是行政法规的形式之一,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关于教育行政管理标准性文件。教师资格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专称。地方性教育法规只在该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想抵触。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6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是中央和地方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布的有关教育的标准性文件,有的称为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2002年公布实施。2.横向构造我国教育法规体系的横向构造主要包括一下几个部类:1教育根本法。它奠定了我国教
6、育制度的根底,是决定我国教育开展的根本法,即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根底教育法。它是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等教育领域的教育法律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即为根底教育法的一个组成局部。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 成人教育或社会教育法。6学位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v 一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1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局部,具有共同的目的。2教育法规以教育政策为指导,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受教育法规的标准和制约。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表达教育政策。4教育法规是实施教育政策的保证。v 二教育政策
7、与教育法规的区别1.制定主体和约束力不同2.根本属性国家意志和表现形式不同3.制定程序与实施方式不同4.稳定程度和调整范围不同5.公布的范围不同第二节教育法律标准、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标准一教育法律标准的涵义教育法律标准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二教育法律标准的构造 1.法定条件:法律标准适用的条件和情况。即这项标准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能适用。 2.行为准则:是标准中规定的行为规则的根本要求。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是教育法律标准的核心。 3.法律后果:是指在*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没有
8、作出行为准则要求的*种行为时,应承当的责任。例: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成心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三教育法律标准的类别1.按照教育法律标准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标准和授权性标准。1义务性标准(必须、应当、义务、制止、不得)义务性标准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例: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2授权性标准有权、可以授权性标准指行为准则要素中规定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种行为的法律标准。例:义务教育法第十
9、二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2.按照法律标准表现的强制性刚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任意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种条件下或*种情况出现时,必须作出或制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标准。2任意性标准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作出一定行为的标准,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保护。如商事活动要求简便、快捷,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更为合理,因此在商事行为法方面更多地存在任意性标准。例如合同的订立、合同形式的选用、履行的方式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
10、律关系的含义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标准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v 教育法律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法律标准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友谊关系、信任关系、恋爱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为核心结成的社会关系。3.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v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地位平等与否,可以
11、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3.根据教育法律标准的职能,可以区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v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1) 物质财富2非物质财富(3) 行为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1教育法律权利2教育法律义务三、教育法律责任v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法承当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包括一下几层含义:第一,存在违法行为是承当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第二,教育法律责任的
12、承当者是遵守法定义务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第三,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严密相连。v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标准的组织或个人进展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10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消教师资格;停考、停顿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顿招生;撤消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13、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分是具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分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2.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当的民事法律责任,
14、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顿侵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谦等。以上方式,可以分别适用,也可合并适用。3.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刑事违法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和刑法的行为,到达犯罪程度时,所应承当的法律后果。追究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人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
15、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制止侮辱、殴打教师,制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当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6、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阻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v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v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承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成认错误、赔礼抱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消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当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17、开除公职等。3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与校长学校承当的教育法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整顿、停办、停顿招生、取缔,取消学校发放学业证书资格、举办考试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4教师教师承当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被取消教师资格、行政处分、解聘、赔偿损失、刑事制裁等。5学生学生承当教育法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等,主要是纪律处分。6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承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展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
18、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7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第三节教育法律救济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一教育法律救济的涵义及特征1.涵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2.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底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4.有
19、利于维护教育法制建立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渠道和方式三种渠道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行政救济渠道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3.其他救济渠道二、教育申诉制度一教育申诉制度的涵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二教师申诉制度1.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特征:.法律性.特定性.非诉讼性2.教师申诉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会其他教育构造侵犯其教师
20、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2教师对学校获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诉讼。3.教师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2申诉的处理3申诉的处理决定三受教育者申诉制度1.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的涵义和特征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即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一样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2.受教育者申诉的范围第一,对学校作出的各种处分不服,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可以申诉。第二,对学校或
21、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如在教育活动中对其进展体罚或变相体罚,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等合法权益者,可以申诉。第三,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如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非法没收其财物,强迫其购置非必需教学物品或无必需物品等,可以申诉。第四,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权可以提出申诉,如教师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创造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没收归学校等。四教育行政复议1.教育行政复议的涵义及特定涵义: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如学校、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其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
22、的具体行政行为进展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特点1以教育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2双方当事人固定3是一种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4必须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进展2.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一,对教育行政处分不服的;第二,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第三,对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第四,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第五,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务、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第六,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第七,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五教育行政诉讼1.教育行政诉讼的涵义及特点涵义:是指教育行政机关相对
23、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展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活动、司法活动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机关、法院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程序、司法程序4审查范围不同合法性和适当性、合法性5法律效力不同复议后还可以进展诉讼第二章学校、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学校一、法学视觉上的学校概念学校 按照一定的社会需要,有目的、有方案、有组织的对年轻一代进展培养和教育的场所,是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当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是事业法人单位。二、学校的法律地位:v 1、
24、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展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v 2、学校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利;、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依法承受监视。v 3、学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应承当的责任1尊重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承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5、2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开展的需要。3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质量的进展教育教学活动。4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规定收费工程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5学校应当对修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颁发义务教育证书6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阻碍义务教育实施7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第二节教师一、教师的法律概念v 1、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当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v 2、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涵义: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当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立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质的使
26、命。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职业特征的专业人员身份特征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形式特征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v 一教师的权利1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监视权等2教师作为教育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权利:.教育教学权进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并就学生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开展给予指导;、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
27、寒暑假带薪休假;、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培训进修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申诉权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属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并要求作出相应处理。v 二教师的义务、遵纪守法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育教学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方案,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对学生进展宪法所确定的四项根本原则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学知识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参加和开展各项有益的社会活动;、
28、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关心保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开展;、保护学生权益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安康成长的现象;、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三、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v 一教师资格制度:v 二教师职务制度:v 三教师聘任制度:四、依法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v 一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1、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a.学校行使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行使管理职能;b.教师对其权利和义务是不得随意放弃的;c.学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d.教师职业带有公务性,有义务服从学校的
29、命令和管理。2、聘任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民事法律关系a.学校和教师的关系是以共同的意愿为前提,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没有行政隶属关系;b.学校有权依法对教师进展自主管理和考核;c.学校有权对有违法行为的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但无权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三节、学生一、学生法律地位确实立:a.师生关系由尊卑开展到平等,学生不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b.师生关系变为民主、平等关系,学生主体意识逐渐增强;c.法律法规对各类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d.学生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年龄段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不同;作为受教育者与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性。二、学生的权力:v 1
30、学生的根本权利a、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c、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和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d、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e、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身权利。v 2.特殊学生群体特殊教育权利、女生、经济困难学生、残疾人学生v 3、学生权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内部管理欠缺应有的标准习惯将学生看作管理和教育的对象,替学生做主三、学生的义务:v 、遵守法律、法规;v 、遵守学生行为标准,尊
31、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v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v 、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四、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保护、平等)v 1.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师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管理权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评价权教师对学生进展思想教育权教师对学生的权力进展维护v 2.平等关系:、人格上的平等、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开展与全面开展结合起来、教师对学生的评价成绩、品行要公正客观第四节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v 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二、学校与社会的
32、关系:v 协作、支援、流转、合作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v 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四、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v 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三章依法执教与教师违法行为预防第一节依法执教一、依法执教的含义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活动法制化和标准化。二、依法执教的意义一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二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三依法执教是人民教师之必需三、依法执教的要求一知法、懂法二模范地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三依法进展教育教学活动,履行教师职责四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坚决同违法行为做斗争第二节教师违法侵权行为预防一、教师违法侵权行
33、为的涵义教师侵权行为指教师出于成心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学生最根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第一,侵犯学生受教育时机的平等权。第二,侵犯学生入学权。第三,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第四,随意开除学生。二侵犯学生人身权人身权是公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侵犯学生人身权包括:第一,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安康权。第二,侵犯学生的姓名肖像权、名誉荣誉权。第三,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第四,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第五,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第六,性侵害。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表现形式:损坏学生财物非法
34、没收学生物品乱罚款乱摊派推销商品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v 只要是自己独立完成的,表达了自己的思想、情感、构思和表达方式的,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并能以*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v 中小学生的作文v 大学生的论文v 小创造、小创造等五不作为违法行为第一,对学生身体状况照顾不力。第二,教师对生病或者受伤学生救护不力。第三,在履行职责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第四,学校活动组织失职。第五,饮食平安事故。第六,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v 1.成心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v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违法行为。v
35、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的必要措施v 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v 2.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v 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视机制。v 4.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v 5.加强学校的标准管理。v 6.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v 7.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v 8.加大平安教育力度。第四章、现行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及重要规定(一)识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2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的名称、公布与开场施行的时间。3我国教育根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方针、教育办学根本原则、公民受
36、教育权、教育根本制度、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单行专门法律关于义务教育的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5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等规定。(二)理解v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性质、地位和意义。v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相关内容及法
37、律规定。v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规定。v 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制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v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小学德育纲要、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中小学幼儿园平安管理方法以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浙江省中小
38、学学生人身平安事故预防与处理方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标准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三运用1能够识别不同的教育法规类型: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2能够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v 案例小明和小华是S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小明和小华在课间休息时玩跷跷板,小明推了小华一下,致使小华从跷跷板上掉到水泥地面上摔伤,共花去医药费1000元。请问: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为什么v 分析在这起事故中,小明的监护人和S小学都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因为小明未满10周
3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监护人应当代替小明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S小学将跷跷板设置在水泥地上,未能充分考虑学生活动条件的平安性以及教育管理不当,因此S小学也应当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由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平安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活动以及活动场地和器械的管理。v 案例河南省*县*镇东坪小学五年级班主任王*,在1992年9月至1993年6月间,对该班学生以迟到、考试不及格等为借口,收取学生罚款、押金等15项费用元,全班63名学生无一幸免。在该学年第二学期,王还采用同样手法,扣、收、罚学生元,合计元。人均58元多。6月23日,63名学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法院当天就免费
40、受理。王接到法院传票进展了辩论。经庭审调查,学生所述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均属事实,王成认,并将全部不合理收费退还学生。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展评析。v 分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关于学习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第五项规定,学校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工程。这也是教师的法律义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和具体方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工程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教师个人也同样无权自定收费工程和标准,更无全罚款。对于学校、教师乱收费、乱罚款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学生财产权利损害的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
41、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一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v 案例北京市*中学初中英语教师李*,在开学的第一天因疑心其班上一学生王*用他的名字的谐音给自己起外号,就把该学生叫到前面训问,该生不成认教师的外号是自己所起,与李*争执起来,李*一气之下殴打该学生,造成其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事件发生之后,学校马上研究决定,对李*停顿审查,停发构造工资和奖金,王*所有医疗费和家长提出的合理费用
42、由李*承当。鉴于李*以前有过打学生的现象,学校初步决定給李*留校查看处分。后学校又建议当地教育局解除与李*的聘约。同时,学校校长认为学校出现此事,校长也负有责任,他准备向上级机关提出辞呈。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展评析。分析:制止体罚学生是教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教育法规中都对此有明文规定。体罚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体安康、平安造成损害,而且还会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学生带来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损害。本案中该教师的行为就违反了我国的上述法规中有关规定,构成了对学生较严重的体罚。对于教师偶发的、比拟轻微的体罚行为,通常由其所在学校对
43、教师进展教育批评,使教师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但对于教师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或屡教不改的体罚行为,则要给予相应的制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本案中,该教师以前就有过体罚学生的行为,这次又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体罚行为,属于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因此学校无论是给予他留职观察的行政处分或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解聘,都是可以的。但如对该教师在给予留职观察处分以后再给予解聘,即同时给予这两种处理似不妥当。教师在执行教育教学中给学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学校赔偿,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有过错的教师返还一局部或
44、全部学校付给受害学生的赔款。本例中全部损失由李*承当也是正确的。v 案例*市一所中学初一学生王*,因小时候生病导致智力发育较慢,但经医生检测不属于弱智。王*其他学科的成绩还可以,只是数学和外语两门功课很差,虽然他本人很努力学习但成绩仍很差,每次考试都拖班级平均成绩的后腿。班主任与数学、外语的任课教师商量后,决定以后不再让王*上这两门课,觉得他反正什么也听不懂,干脆发挥这个学生爱劳动的优点,以后每到数学课、外语课的时候就让他到办公室帮助教师清扫卫生。学生王*自己觉得这么做对他是一种解脱,很快乐地承受了。他的父母知道后虽然不太情愿,但碍于面子也未提出异议。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都觉得是找到了一个解决问题
45、的两全其美的好方法。请你运用有关的教育政策法规对该案进展评析。v 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外表上看,学生王*很乐意承受教师的这种安排,教师也认为这是对该生的一种照顾。而实质上,本案中教师的做法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生享有的权利中,第一项就是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这项权利正是学生受教育权的重要表达,也是教师依法执教的职责中最重要的一项。因为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教师必须遵守法律的这项要求,不允许为了到达提高全班学生平均成绩的目的而剥夺、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如开除学生、随意地停课、停学等。v 案例太原*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