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专家的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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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专家可以由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外部聘请或内部指派。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利用专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第五条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相关会

2、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二)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三)可以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确信专家的工作能够实现特定审计目标。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可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一)特定资产的估价;(二)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三)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四)未完成合同中已完成和未完成工作的计量;(五)涉及合约、诉讼和法律纠纷等的法律意见;(六)其他需要利用专家工作的方面。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自行或会同被审计单位获取专家工作的结果,据以形成审计证据。 第三章专家的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在计划利用专家工作时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进行评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的独立性时,应当考虑:(一)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二)专家及其直系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有关部门是否担任重要职务;(三)可能影响专家独立性的其他因素。上述因素可能影响专家工作结果的客观性及其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应当给予必要的关注。第十二条如对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存有疑虑,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考虑能否通过专家的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应当考虑追加审计程序或利用其他专家获取审

4、计证据。第十三条在利用专家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商定以下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一)专家工作的目的与范围;(二)专家报告的形式与内容;(三)专家工作结果的预定用途;(四)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专家的情形;(五)专家利用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的范围;(六)保密要求;(七)专家可能使用的假设和方法;(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章对专家工作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在利用专家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和适当性,以确定能否支持会计报表的有关认定。评价专家工作结果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专家所用原始资料的适当性;(二)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及其一贯性;(三)专家工作结果与

5、注册会计师形成的有关结论的差异。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在评价专家使用的原始资料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实施下列程序:(一)调查和询问专家实施的程序;(二)复核和测试专家所使用的原始资料。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对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合理性及其运用负责。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所得出的结论,考虑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适当、合理。第十七条如专家工作结果未能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者专家得出的结论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和专家共同商讨其原因及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或另聘专家。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第十九条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在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差异;(二)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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