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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折算为流动资金管理规定为了改革分公司管理模式,加大分公司自主运营的积极性,按公司要求设立流动资金帐户,建立流动资金管理模式。改销量管理为资金管理。现对各销售分公司现有代销库及驻外仓库存货计入流动资金作如下规定:1、 销售分公司滞销机按公司规定的品种以统一到岸价7折折算;2、 销售分公司故障机按统一到岸价5折折算;3、 销售分公司截止2001年底形成的所有呆死帐12月31日全部转至公司企业管理部,不计入2002年销售分公司流动资金;4、 销售分公司其它机型按统一到岸价折算;5、 销售分公司期未库存折算成流动资金的总额超过核拔给该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时,超过部分享受公司免息3个月政策,销售分公司可报告申请在流动资金定额的30内追加流动资金,维系分公司的正常运行。6、 建议以2001年12月31日库存为准,存货折算为流动资金。 市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