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J1082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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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工程建设原则J10822-江苏省住宅设计原则 -07-12 发布 -09-01实行前 言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有关下达(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制修订筹划)的告知苏建科()256号文的规定,为满足江苏省住宅建设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江苏省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遵循国家和我省对住宅建设的方针、政策,根据国标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等有关规范和科研成果,对江苏省住宅设计原则(DB32/380-)进行了修订。本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消防、设备原则进行了专项讨论,对具

2、体内容反复研究修改,并经审查定稿。本原则重要修订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套型面积原则,4使用原则,5环境原则,6节能原则,7设施原则,8消防原则,9构造原则,10设备原则,11住宅设计面积计算,12经济合用住宅基本原则。本原则凡“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循执行。本原则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住宅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及时向江苏省建设厅科研处反映,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本原则主编单位: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原则参编单位: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本原则重要起草人员: 张庆仲 汪杰 邹万流 郭枫

3、 蔡宗良 邱文丽 冯婧钰 陈咏军 吴建强 许锦峰目 次1 总则42 术语53 套型面积原则83.1 套型 83.2 面积原则 84 使用原则104.1 卧室 104.2 起居室(厅) 104.3 厨房 104.4 卫生间 104.5储藏 114.6 阳台 114.7 层高净高 114.8 门窗 124.9 楼梯 134.10 电梯 144.11 出入口走道 144.12 装修 154.13 垃圾收集 154.14 公共用房 155 环境原则175.1 日照 175.2 采光 175.3 通风 175.4 隔声 185.5空气 186 节能原则196.1 一般规定 196.2 规定性指标 196

4、3 性能性指标 207 设施原则217.1 一般规定 217.2 空调室外机搁板 217.3 太阳能热水器设立 217.4 无障碍设立228 消防原则 238.1 一般规定238.2 耐火级别及构件耐火极限248.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258.4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268.5 建筑防火构造308.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318.7 消防电气319 构造原则 3210 设备原则 3310.1 电气 3310.2 给水排水 3810.3 燃气 4010.4 采暖、通风与空调 4010.5 综合管线 4111 住宅设计面积计算 4212 经济合用住宅基本原则 44 12.1 套型面积44 12.2

5、 使用规定441 总 则1.0.1 为保障我省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功能质量;保障我省住宅设计符合合用、安全、经济、美观、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规定,制定本原则。1.0.2 本原则合用于我省都市、建制镇新建的住宅设计。底部为商业场合、上部为住宅的商住楼,其住宅部分应遵循执行。本原则不合用于酒店、商务、租赁式公寓及大层高隐形跃层公寓。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 低层住宅为1层至3层;2 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3 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4 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卫生、环保、节省用地、节省能源、节省用水、节省用材等

6、规定,实现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1.0.5 本原则是我省住宅设计的统一原则,在我省建设的住宅应执行本原则。1.0.6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满足居住使用规定外,还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规定。1.0.7 住宅设计应符合都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规定,倡导住宅设计与地方居住文化较好地结合,并与周边环境协调,发明宁静、舒服、优美的生活空间。1.0.8 住宅设计应充足考虑本地生活习俗和居住习惯,做到精心设计、有所创新。 1.0.9 住宅设计应履行原则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增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10 住宅设计应依托科技进步,积极应用智能化技术,开发运用太阳能、地能和生物能等

7、可再生能源,研究应用生态住宅技术。1.0.11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规定的同步,兼顾此后改造的也许性。1.0.1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原则、规范的规定。2 术 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不同居住空间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

8、团聚等平常起居活动使用的空间。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炊事活动使用的空间。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便溺、洗浴、盥洗等平常卫生活动使用的空间。2.0.8 储藏室 store room供居住者储藏衣、物使用的空间。2.0.9 壁橱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储藏空间。2.0.10 阳台 balcony 供楼层居住者户外活动、晾晒衣物使用的空间。2.0.11 平台(露台) terrace供居住者室外活动,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或上人屋面的部分。2.0.12 工作室(书房) working room供居住者学习、工作使用的空间。2.0.13 餐厅

9、dining room供居住者就餐活动使用的空间。2.0.14 入户门斗 porch of room供居住者进入户门后使用的过渡空间。2.0.15 过道 passage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6 走廊 gallery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2.0.17 单元门厅 entrance hall of unit供居住者进入单元公共入口使用的空间。2.0.18 地下室 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1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20 架空层 ove

10、rhead floor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的开敞空间层。2.0.21 原则层 typical floor 住宅平面布置相似的楼层。2.0.22 自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构造分层的楼层数。2.0.23 层高 story height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24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套内空间跨越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25 低层住宅 low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1至3层的住宅。2.0.26 多层住宅 multy-storied residential building层数为4至6层的住宅。2

11、0.27 中高层住宅 sub-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层数为7至9层的住宅。2.0.28 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层数为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住宅。2.0.29 塔式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住宅。2.0.30单元式住宅 apartmentbuilding 由多种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住宅。2.0.31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楼面或地面面层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2.0.32 室内净

12、宽(长) interior storey length构造墙面层之间的水平距离。2.0.33商住楼business living building底部为商业营业场合与住宅构成的建筑。2.0.34工人房maids room供家政服务人员睡眠、休息使用的空间。3 套型面积原则3.1 套型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或壁橱)、阳台等基本空间。3.1.2 住宅套型分四类,其使用空间个数不应少于表3.1.2的规定。表3.1.2套型分类套型居住空间数量(个)基本空间辅助空间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橱阳台平台餐厅工作室书房儿童室一类23二

13、类3三类34四类45注: 必须设立,表达一种完整的使用空间。选择设立,工作室(书房)、小朋友室可计入居住空间。双阳台系指南面的生活阳台和北面的服务阳台。3.1.3 住宅套型使用功能应分区明确,做到公共与私密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关系,减少交通面积。3.1.4 住宅套型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3.1.5 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避免通视,维护住宅的私密性。3.1.6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用措施。3.2 面积原则3.2.1 各类住宅套型的使用面积及阳台

14、面积不适宜不不小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套型面积分类套型使用面积(/套)阳台投影面积(/套)一类444二类575三类755(设双阳台为8)四类855(设双阳台为8)注:表中使用面积以原则层计,不涉及阳台面积。3.2.2 住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应不不小于表3.2.2的规定。表3.2.2住宅功能空间使用面积房间名称套型使用面积()备注基本空间卧室主卧室各类套型14双人卧室各类套型10单人卧室各类套型6起居室(厅)一类12二类15三、四类18厨 房一、二类5兼餐厅时不应不不小于10三、四类6卫生间一类3二、三类4三类设双卫生间时增长3四类8应设双卫生间储藏室(壁橱)一、二类1.2三、四

15、类2辅助空间餐 厅三类7可和起居室(厅)结合布局四类10工作室(书房)三、四类7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小朋友室三、四类64 使用原则4.1 卧室4.1.1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1.2 卧室之间不应穿行。4.1.3 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30m;三、四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60m。4.1.4 次卧室短边轴线宽度不应不不小于2.40m。4.2 起居室(厅)4.2.1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2.2 起居室(厅)的短边轴线宽度:一、二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60m;三、四类住宅不应不不小于3.90m。4.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不

16、应不不小于3.30m。4.2.4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规定,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4.2.5 起居室(厅)内侧设立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适宜不小于10.00。4.2.6单侧向采光、通风的起居室(厅)的轴线进深不适宜不小于8.00m。4.3 厨房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4.3.2 厨房应配备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宜预留吊柜、强排燃气热水器的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不不小于2.50m。4.3.3 厨房净宽:单排布置不应不不小于1.50m;双排布置不应不不小于2.00m。4.3.4 厨房应设

17、立油烟气排放的竖井。4.4 卫生间4.4.1 住宅套内共用的卫生间应有一种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立通风排气的竖井。4.4.2 卫生间应设立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4.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可布置在跃层套内除厨房外其她房间的上层;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5 储藏4.5.1 住宅套内应设立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橱)。4.5.2 储藏室最小边净长不应不不小于1.00m。储藏壁橱净深不应不不小于0.60m,净宽不

18、应不不小于1.00m。4.5.3 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和卫生间的壁橱,内部应采用防潮措施,壁橱内应平整、光洁。4.6 阳台4.6.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一、二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三、四类住宅应设生活阳台和宜设服务阳台。4.6.2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应不不小于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应不不小于1.10m。4.6.3 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开敞阳台,沿街和高层住宅的阳台宜设封闭阳台。4.6.4 6层及6层如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7层及7层以上住宅的栏杆阳台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规定。中高层

19、高层住宅及寒冷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心栏板。4.6.5 阳台栏杆设计应避免小朋友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不小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用防坠落措施。4.6.6 阳台应设立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4.6.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并应与屋面雨水管分开设立。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4.7 层高净高4.7.1 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且不应高于3.00m。4.7.2 套内使用空间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卧室、起居室(厅)不应低于2.40m,局部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不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

20、/3;2 运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3 厨房、卫生间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4.7.3 公共部位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2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3 架空层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4 单元门厅、电梯间前室、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低于2.00m;5 低层住宅设立单间汽车库时,地面至梁底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4.8 门窗4.8.1 单元外门应采用

21、电子对讲安全防卫门,应向外启动。4.8.2 套型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户门上端不应开气窗,向外启动的户门不得阻碍交通。4.8.3 各部位门洞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4.8.3的规定。表4.8.3门洞口最小尺寸(m)部位宽度高度带气窗门洞口高度门高单元外门1.202.102.402.00套型户门1.002.10起居室门1.202.102.402.00卧室门0.902.102.402.00厨房门0.802.102.402.00卫生间门0.702.10储藏室门0.702.10阳台门单扇 0.80双扇 1.202.102.402.00自行车库门单扇 0.90双扇 1.202.00注:洞口两侧地面有高下差时

22、以高地面为起算高度。4.8.4 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面面积不不不小于0.02的固定通风口或距地面留出不不不小于0.03m的缝隙。4.8.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下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4.8.6 住宅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用防卫措施。4.8.7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开向走廊的窗扇不得阻碍交通。4.8.8 住宅外窗除起居室(厅)外,不适宜采用落地窗。4.9 楼梯4.9.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不不小于

23、1.10m。6层及6层如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00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4.9.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不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不小于0.175m。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不不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不小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不不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小于0.11m。4.9.3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不不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不不小于1.20m,当楼梯梯段净宽为1.00m时,楼梯平台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30m。4.9.4 楼梯平台的构造梁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梯段净高不适宜不不小于2.

24、20m。4.9.5 楼梯井净宽不小于0.11m时,必须采用避免小朋友攀滑的措施。4.9.6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当一面临空时不应不不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不不小于0.90m。4.9.7 套内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不不小于0.22m,踏步高度不适宜不小于0.18m,扇形踏步拐角距扶手边0.25m处,其宽度不应不不小于0.22m。4.9.8套内楼梯踏步面与顶面(或突出物)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4.10 电梯4.10.1 7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立电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她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

25、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00m,必须设立电梯;2 顶层为两层跃层套型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00m时,可不设电梯;3 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且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4.10.2 11层及如下需设电梯的住宅,每单元应设立一台电梯。4.10.3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立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备一台可容担架的电梯。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设立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4.10.4 高层住宅电梯应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4.10.5 电梯候梯厅净深度不应不不小于

26、最大电梯轿厢的深度,且不应不不小于1.50m。无障碍设施的候梯厅不应不不小于1.80m,电梯和楼梯共用候梯厅或平台不应不不小于2.10m。4.10.6 中高层、高层住宅设有地下室停放汽车时,每个单元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半地下室停放汽车或自行车时,电梯可不断站,楼梯应通向半地下室。4.11 出入口走道4.11.1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11.2 设立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4.1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辨认标志,可按户设立信报箱或信报柜、信报间,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4.1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

27、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用设立雨罩等避免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4.11.5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外台阶不适宜少于两级,台阶踏步高度不适宜不小于0.15m,不应不不小于0.10m;宽度不应不不小于0.30m,踏步应采用防滑措施。4.11.6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不小于0.20m时,应按坡道设立,其坡度不适宜不小于1/10,坡道应采用防滑措施。4.11.7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小于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栏杆扶手,台阶宽度不小于1.80m时,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栏杆高度应为0.90m。4.11.8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平台,6层及6层如下平台深度不应不不小于1.50m;7层及7

28、层以上平台深度不应不不小于2.00m。4.11.9 住宅的公共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20m。高层住宅中作为重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可启动的窗扇,不应阻碍交通。4.11.10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避免小朋友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不小于0.11m。4.11.11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用走廊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4.11.12 套内走道净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口走道不应不不小于1.20m;2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走道不应不不小于1.00m;3 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走道

29、不应不不小于0.90m;4 走道拐弯处的一边不应不不小于1.00m,便于搬运家具。4.12 装修4.12.1 住宅外墙饰面及屋面形式应根据周边环境及总体设计规定选择拟定。外墙饰面宜采用外墙涂料,高层住宅不适宜整体采用外墙贴面砖。4.12.2 住宅楼梯间、电梯间、门厅及公共走道等部位,其地面、墙面及平顶装修应一次到位。4.12.3 住宅装修宜采用精装住宅,有条件时可采用“菜单式”供住户选择。4.12.4 住宅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构造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变化设备系统及建筑外形。4.12.5 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材料,并应符合有关原则的规定。4.1

30、3 垃圾收集4.13.1 低层、多层住宅不应设立垃圾管道。中高层、高层住宅不适宜设立垃圾管道。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采用相应措施。4.1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厅)、餐厅等布置。4.13.3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净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高层住宅为0.50m0.50m;2 高层住宅为0.60m0.60m;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4 垃圾管道内壁应光滑,底部3.00m高应采用防水措施;5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并留排气孔口,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14 公共用房4.14.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寄存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

31、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14.2 住宅建筑内不适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解决,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规定。4.14.3 住宅建筑中不适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她有噪声震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4.4 住宅地下室应采用有效防水措施。半地下室应采用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用排水措施。4.14.5 自行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上、地下、半地下停放自行车库的出入口每单元宜单独设立;2 出入口

32、的门洞宽不应不不小于1.40m,门洞高不应不不小于2.00m;3 自行车库内通道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20m;4 自行车库坡道净宽不应不不小于1.40m;坡道坡度不适宜不不小于1比5;坡道长度不适宜不小于6.00m,不小于6.00m时应设平台,平台深度不应不不小于1.40m;坡道临空处应设栏杆,栏杆高度应为1.05m。4.14.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5 环境原则5.1 日照5.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种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及4个以上时,其中应有2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5.1.2 获得冬季日照规定的居住空间,日照原则应符

33、合表5.1.2的规定:表5.1.2 住宅建筑日照原则建筑气候区划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江苏省划为、气候区大都市中小都市日照原则日大寒日日照时数(h)23有效日照时间带(h)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面0.90m高的外墙位置)注:1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详见该规范附录A节第A.0.1条的规定;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原则。“旧区”的范畴由都市总体规划拟定。5.2 采光5.2.1 住宅采光原则应符合国标建筑采光设计原则(GB/T50033)的有关规定。该原则附录A中国光气候分区,江苏省划为、分区内,江苏区域纬度在33以北为分区,以南为分区

34、5.2.2 住宅采光原则应符合表5.2.2采光系数最低值的规定。 表5.2.2住宅室内采光原则房间名称侧 面 采 光采光系数最低值(%)窗地面积比值(Ac/Ad)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光气候区卧室、起居室(厅)、厨房11.11/71.1/7楼梯间、卫生间、走道0.50.551/121.1/12注:1 窗地面积比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口面积(Ac)与该房间地面面积(Ad)之比。 2 离地面高度低于0.80m的窗洞口不计入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适宜低于2.00m。 3 江苏“盐、淮、连、宿、徐”五市为分区;“宁、苏、锡、常、镇、通、泰、扬”八市为分区。5.3 通风5.3.1

35、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等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不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不不小于该房间的地面面积的1/10,并不得不不小于0.60。5.3.2 夏冬季节采用空调的房间,门窗紧闭时自然通风受阻,宜设立通风换气设施。5.3.3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间,应设机械通风或通风排气设施。5.4 隔声5.4.1 住宅应具有有效隔离噪声的技术措施。应符合都市区域环境噪声原则(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的有关规定。5.4.2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分户墙和楼板不应不不小于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36、途空间的楼板不应不不小于55 dB),外窗不应不不小于30 dB,户门不应不不小于25 dB。5.4.3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容许噪声级(A声级),为50dB;夜间容许噪声级(A声级)为40dB。5.4.4楼板的计权原则化撞击声压级不应不小于75dB。5.4.5 住宅的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用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5.4.6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用密封隔声措施。5.4.7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用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风机应采用减振措施。5.4.8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7、5.5空气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5.5.1的规定。表5.5.1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氡200Bq/m3游离甲醛0.08/m3苯0.09/m3氨0.20/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0.50/m36 节能原则6.1 一般规定6.1.1 住宅建筑应进行节能设计,采用规定性指标或计算采暖、空气调节能耗的性能化措施,应符合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原则(DB32/478)的有关规定。6.1.2 住宅建筑应增强围护构造保温、隔热性能,具有有效的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的技术措施,提高采暖、空调设备能效比。6.1.3 住宅内使用的电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节电措施。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足运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6.1.5节能设计应采用规定性指标或采用性能性指标的措施进行。6.2规定性指标6.2.1住宅节能设计的规定性指标重要涉及: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构造的传热系数(传热阻)、外窗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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