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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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1 特征码 LOzqCTuSYdhhxEQPnrzB 全文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以 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 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 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 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

2、市政公用设施均 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 给乙方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 第 2 页 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略)所示。附图(略)已经甲、乙双 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领 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 (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 件 ,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

3、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 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 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 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 币,总额为元人民币(或美元、港元等) 。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 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 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 3 页 金,逾期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

4、除合同,并 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 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 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 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 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日前向甲方提交 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 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 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

5、市规划收回土地 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 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 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 (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后, 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第 4 页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 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 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

6、监督 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 ,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 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 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 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7、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 第 5 页 、乙双方各执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

8、人住所地: 银行名称: 银行名称: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 6 页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 签订后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 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 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 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 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 ()附属建筑物; ()建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建筑限高; ()绿化比率; ()其他

9、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 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 第 7 页 (); ();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 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 (); ();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 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天内向甲方报送一 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 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 的有关规定。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 线进出、通过、穿越其

10、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 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 块。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 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第 8 页 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 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的建筑工程量。 乙方应在年月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 响者除外) ,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月,向 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 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年的,由甲方无偿 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 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 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 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 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政设施妥善 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 情况自行约定) 第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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