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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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民事合同签订与履行的风险防范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法律培训专题讲座重庆白涛化工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法律培训专题讲座主讲人主讲人: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刘震海律师刘震海律师一、合同的基本知识一、合同的基本知识1、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和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和法律约束力(1)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定义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A、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

2、协议;B、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C、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法律约束力A、自合同成立时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B、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C、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D、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E、合同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F、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

3、益等;G、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一旦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2、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因此,合同在民事交往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二、合同类型二、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

4、纪合同,居间合同。以上合同类型只是按照权利义务的关系而对合同进行的一个大的分类,相对于每一具体类型的合同,其下又包括许多不同的合同类型。由于市场的多样性和项目的具体性,每一份合同的签订背景和权利义务的约定都是有所差异的,因此,对每份合同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身修改,尽量降低我方的风险,将我方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切忌不可生搬硬套,更不能拿着一份合同样本“放之四海而皆准”。三、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 1 1、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对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5、2)签约对方为法人时,则应注意其下属部门,如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对外签约的主体资格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则会造成签约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合同无效。(3)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即是否有总公司对其授权)或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4)对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应审查、核实的内容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经营范围、工商年度检验等,必要时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是否抵押等)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5)对企业资质证书的审查。(6)

6、核实对方资信情况 A、如果是老客户,则可以考虑与其签合同,但要核对其之前的履约的情况。B、对于新客户,如我方为付款义务人的,一般应在合同中约定对方向我方履行了全部义务并获得相应部门的审核批准(或我方验收合格)后我方才向其付款的合同。如对方为付款义务人的,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材料 2 2、合同形式的选择、合同形式的选择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时间紧迫或双方身处异地,双方暂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可先行达成口头协议,但应在事后第一时间签订正式合同。总之“口说

7、无凭、立字为据”是合同形式的基本原则。3 3、合同条款、合同条款 (1)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中主要包括标的名称、标的数量和标的质量。(2)价金条款 A、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B、金额中涉及税费的应注明税费的承担方式;C、对货款的支付条件应明确,以降低交易风险;D、支付的方式及期限应当明确约定。(3)质量条款 为了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质量纠纷,交易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对质量标准(国标、部标、地标、行标等)作出明确约定。另外,如果合同所涉金额巨大或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最好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进行明确约定。(4)履约条款 在合同的履行条款中应

8、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履行期限(时间)、履行方式、履行的特殊要求等内容。(5)违约条款 违约的表现形式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此情况下,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6)管辖条款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选择其一,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4 4、合同签订、合同签订 (1)签订合同时应首先审查相对方的身份,重点是有无代表企业或他人签订合同的资格。(2)我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有我方公司的全称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凡代理人代表公司签字的一定要有授权委托书。(3)合同文本有修改的,应在修改处

9、盖章注明并保证双方存留合同文本内容的一致性。(4)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正式文本复印若干份,将原件存档,平时应尽量用复印件,以免原件丢失造成诉讼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特别强调:如公司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避免合同签订后,由于超过我方的履约能力或实际情况而无法履行合同,从而被对方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给我方带来风险。四、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履行 1 1、合同正常履行、合同正常履行 (1)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2)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10、3)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4)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A、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以订单等方式代替书面合同的;B、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5)公司收到与合同价款相同款项,财务部门发现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时,应立即告知合同经办人并通知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否则即为不当得利。(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7)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经办人、合同管理员)应妥

11、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

12、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则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4)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造成债权人损害时,债权人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5)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13、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情势变更、情势变更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的,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价格条款。这里面最常见的是材料价格的巨大变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引起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效的对此加以利用,也会极大地减少企业的损失。4、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企业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商业秘密外泄,这对保护企业利益是非常有利的。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

14、过方可。2、我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3、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合同管理员保管。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6、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六、合同争议的处理六、合同争议的处理 1、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订立程序订立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

15、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2、合同发生争议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和人员(合同管理员、财务部门等)、书面报告总经理,并报法律顾问备案。3、合同管理人员收集证据,做好起诉(或被诉)的准备。七、民事合同几种常见风险七、民事合同几种常见风险1、合同形式要件不全的风险、合同形式要件不全的风险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便付款的小额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16、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应当尽量避免。2、代理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代理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风险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种代理称之为表见代理,对很多企业都存在潜在威胁。主要表现:企业的相关人员离开企业后因为手里还有原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已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工作证等能够让人觉得他还是企业员工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以企业的名义和他人签订合同;还有就是企业中的员工利用手里面有这样的一些资料,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和他人签订合同,最后这些

17、合同产生的后果,都会由企业来承担。公司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授权委托书、公司印章、合同等的管理,以避免这种表见代理带给公司的风险。3 3、合同语义不详、存在歧义的风险、合同语义不详、存在歧义的风险 4 4、无效合同的风险、无效合同的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主要出于以下的几种原因之一:(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一个无效的合同会给善意履行方带来很大的风险,也会给恶意方很多随意解除合同的借口。其风险是非常大的,故在签

18、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有无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以避免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风险。5、补签合同的风险、补签合同的风险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合同时,一定要先注意书面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合同没有生效之前,不要想当然地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6、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解除合同分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1)法定解除:法定的解除是指只要具备法律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即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为准。(3)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解除合同是有期限的,一般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要求解除。解除合同过程中最容易产生风险的原因是解除合同的程序及解除合同

19、条件的理解上,解除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的手上,并留有证据。以免在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7 7、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可撤销的合同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分为:(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以上五种类型合同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受害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

20、知道存在以上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上述合同。8、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刑事风险、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刑事风险八、对几类合同的阐述八、对几类合同的阐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 1 1、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即由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发包方(建设单位)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报酬的合同。2 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1)具有一定的计划性和程序性 (2)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3)合同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4)合同主体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5)

21、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三类。4 4、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 (1)投资风险和成本风险。(2)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3)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承包方不讲诚信、不讲工程质量的欺诈类风险。(4)安全类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建设发包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具有相应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生产义务。因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发包人没有尽到保障安全生产的职责,发包人仍不能据此约定而免责,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5

22、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防范(1)加强风险识别(2)加强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防范A、我方应充分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工程性质等,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B、对于公开招标方式,我方应严格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C、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工程性质等,以及我方合同治理能力以及工程治理能力,确定工程发包方式。D、科学制定工程标底。E、评标时以评标价最低,而不是以投标价最低为准选择承包方。F、要求承包方提供可靠的经济担保。(3)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条款(4)加强安全责任风险防范A、我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B、要明确约定

23、承包方的责任。C、要求承包人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并做好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承包人必须为其参与该工程建设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D、对客观风险如不可抗力等巨大灾难带来的损失要特别注意,可在合同中加入工程保险条款,要求该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对该工程进行建设工程保险的投保。(5)建立风险后果应急处理方案(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定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定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

24、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因此我们在这里仅相对详细地介绍一下供用电合同。2、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1)受国家计划指导,有严格的计划性(2)供电人是法定的具有特定资格的供电企业(3)供用电合同具有连续性、长期性、稳定性(4)供用电合同通常采用统一的标准的格式格式。(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3、供电用合同的主要内容、供电用合同的主要内容(1)标的物电力供用电合同的标的应当确定相数(即是单相还是三相)、额定频率、每个受电点的额定电压值。合同中对电力的最高电力、平均电力、保安电力要区分清楚。(2)供电的方式(3)供电质量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了具体的供电质量标准,在合

25、同中应按国家标准注明供电质量标准。(4)供电时间(5)用电容量(6)用电地址和用电性质(7)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价类别,用电人应按不同类别交纳电费。电价条款应明确规定计费容量、电价、电度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支付方式等内容。(8)履行地点及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疗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

26、的履行地点。(9)合同的有效期限(10)违约责任供电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供电数量不足责任,电压、频率不合规定的责任,无理限电造成损失的责任,因责任事故造成用户停电的责任,施工错误导致用户用电设备烧毁的责任,不合理收费等;用电方的违约责任一般包括:私装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责任,私自增加用电容量的责任,窃电行为的责任,无理超负荷用电的责任,违反安全用电义务的责任、逾期不交电费的责任等。(11)其他条款。4、供电人和用电人的义务、供电人和用电人的义务(1)供电人的义务)供电人的义务A、及时、安全、合格供电的义务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中止

27、供电:a.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b.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c.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d.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规定限期内不采取措施者;e.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f.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g.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h.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另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经批准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应报告本单位负责人:a.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b.确有窃电行为。B、因限电、检修等原因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C、事故断电的及时抢修义务。D、此外,供电人

28、还负有因限电或停电造成用电人用电未达标时,补充供给一定量电力的义务;在用电人交纳电费时,向用电人开具用电数量详细情况凭证或记录的义务等。(2)用电人的义务)用电人的义务A、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拖欠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中止合同,在用电人补交电费及其迟延利息之后重新供电。B、用电人对用电设施的安全保持义务对于已经安全装设的用电线路和保险装置,用电人不应随意拆换,以防发生危险或留下隐患。同时,用电人也不应在已经检修合格的用电设施中再随意拉线,连接用电设施。对于用电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的,一般也要请电工修理,不应自己随意接拉电线或修理。否则,造成损失或发生危险的,供电人对此不负责任。C、用电人对供

29、电人正当检修、停电、限电的忍受义务,同时,供电人检修供电设施时需要用电人协助的,用电人负有协助义务。D、用电人应该安全用电的义务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融资租赁合同(三)融资租赁合同1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2 2、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

30、特征、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当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此种情况下出租人仍要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自行承担。(3)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31、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3、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技术性能(2)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4)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及支付日期(5)租赁物件的保险(6)租赁物件瑕疵处理(7)租赁期限及届满租赁物的归属(8)租赁保证金、担保条款(9)违约责任条款(10)其他条款4、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1)出卖人的义务A、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B、承租标的物之瑕疵担保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2)出租人的义务A、向出卖人支付标的物的价金;B、在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负有协助义务;C、

32、不变更买卖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条款的不作为义务。(3)承租人的义务A、根据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B、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并担负租赁物的维修义务;C、依约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或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5 5、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风险及防范、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风险及防范(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不具备融资租赁的主体资格(2)对代理人资格、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的审查疏漏(3)预防出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实施欺诈行为(4)对租赁财产的具体要求填写不明、不填或者漏填合同有关项目(5)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某些重要方面约定不明或缺乏约定(6)出租人不按约定购买租赁物(7)租赁

33、物存在质量数量问题时,出租人不向出卖人索赔或不按约定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8)出租人不能保证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权(9)出卖人不按约定履行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四)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1 1、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告成立,不以标的物或价款的现实交付为要件,但必须注意的是,法律对某些买卖合同,如股票、证券交易等规定了特殊的规则,在订立这种合同时,要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 2、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买

34、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3 3、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1)标的物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计量单位。(2)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3)标的物包装标准和包装方式。(4)标的物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交货期限及交货地点。(5)提货单位或提货人,提货人为第三人的,应作明确规定。(6)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包括对标的物数量的清点和质量的检验

35、7)标的物的价格。(8)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9)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0)违约责任。(11)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4 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卖方义务 A、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包装方式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B、卖方对所出卖标的物承担约定的、法定的质量担保义务。C、卖方对所出卖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及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D、卖方向买方交付所卖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E、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负担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2)买方义务 A、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数额、方式支付

36、买卖合同货款的义务。B、接受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对卖方多交、提前交付、货物质量有瑕疵时有权拒绝接受。C、及时检验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义务。D、对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货物或卖方多交付的货物,买方对拒绝接受的卖方的货物有暂时保管、紧急处置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保管可以收取保管费。五、承揽合同五、承揽合同 1 1、承揽合同的定义、承揽合同的定义 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2 2、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3 3、承揽合同的种类、承揽合同的种类 在日

37、常经营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1)加工合同;(2)定作合同;(3)修理合同;(4)复制合同;(5)测试合同;(6)检验合同。4 4、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形式的选择。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5、承揽合同欺诈的防范、承揽合同欺诈的防范1、严格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实际履约能力 首先要判断有无该企业、单位。其次要判断对方是

38、否隐瞒自己的经营范围订立了超越经营的承揽合同。第三要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2、要求对方设定担保 签订合同时,对那些没有足够的履约能力或者履约能力不易查清的企业、单位,可要求对方设置担保。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尽量明确,不能有不明确、含糊其辞的条款,或引起歧义的条款。4、明确约定管辖法院 应尽可能地在争议解决的条款中约定对我方有利的法院管辖,这也是防止风险的一种方法。(六)格式合同(六)格式合同 1 1、格式合同的定义、格式合同的定义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

39、银行银行贷款合同、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2 2、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等原因导致了格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3 3、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条款的单方意志决定性。(2)合同相对人对合同的意志附和性。(3)合同的形式标准化和内容定型化。4、格式合同的风险、格式合同的风险(1)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2)免责条款被撤销的风险。(3)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4)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5)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5、格式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格式合同法

40、律风险的防范(1)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2)合理提示方式。第一、合理方式。第二、提示注意的措施与免责条款的关系。第三、可以在格式合同中,约定“特别提示条款”,即:“乙方(即合同相对方)已特别注意到本合同黑体化线部分,并无任何异议”。(3)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4)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的可选择条款。九、合约的特殊形式九、合约的特殊形式-要约与承诺要约与承诺1、要约、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有效的要约包括(1)内容具体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既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力;(3)要约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在合同签订的要约阶段存在以下的风险:(1)把

41、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2)要约内容不当;(3)要约撤回不当。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这样的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公司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应注意以上的三个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了和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2、承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以书面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如对要约进行

42、了实质性变更的,则为新要约。在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或同时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3、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合同谈判成果的确认当合同双方以要约、承诺的形式反复接触并基本达成一致后,必要时应以明确、有效的方式对谈判成果进行确认,作为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在谈判结束以后,应以缔约谈判备忘录,缔约意向书等形式确认谈判成果,以备正式签订合同时参照。在法律效力上,缔约意向书、会谈纪要等主要具有以下的特点:(1)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一方最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合同,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缔约而受到的损失;(2)该等文书有时可以起到补充正式合同的重要作用;(3)该等文书有时可解释合同条款。如贵公司与重庆市山拔尔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重庆白涛化工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供应意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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