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题资料20222023年收藏国际税收相关业务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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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际税收相关业务政策汇编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二一三年七月序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要求,在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和税源国际化步伐加快的大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要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大力推进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和反避税工作,切实维护我国税收主权和跨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查阅国际税收相关业务的政策,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会同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分类梳理了国际税收管理现行税收政策,共收录138个文件,分为税务证明管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管理、税收协定、其他涉外税收

2、规范性文件6个部分,编辑成国际税收相关业务政策汇编。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强化国际税收管理,扎实推进,不断开拓创新。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全系统反避税工作的开展;坚持合议制度,提高情报交换工作质效;加强源泉控管,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加强政策宣传,“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初见成效;加强制度建设,对外付汇税务证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国际税收工作队伍建设,人员素质逐步提高。不懈的努力使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反避税立案工作取得较好成果,涉外税收收入增加显著,增长速度呈同比上升态势,大连地税的国际税收工作得到了总局的认可。国际税收管理比国内税收管理的技术难度大,业务水平要求高。希望本书为税务干

3、部做好国际税收工作提供帮助,对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发挥一定作用,对大连地税国际税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有所促进。由于时间仓促,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企业所得税处 个人所得税处 二一三年七月目 录第一部分 税务证明管理1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17第二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2国税发200886号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3财税2008

4、121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国税发20092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5国税函2009188号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95国税函2009363号95第三部分 非居民企业管理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97国税函2008650号9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7财税2008130号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8国税函2008897号98关于外国政府

5、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98国税函2008945号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99国税函2008952号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100国税函2008955号1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00国税发20093号100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105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19号1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109国税发20096号1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

6、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12国税函200947号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112国税函200950号1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113国税发200911号1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16国税函2009173号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116国税函2009394号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117国税函2009698号1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

7、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8国税发201018号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国税发201019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国税函2010183号1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24国税函2010266号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124国税函2010612号1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1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125第四部分 走出去企业管理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

8、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127国税函200937号1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27国税发200982号1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129财税2009125号1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1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1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133财税201123号13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134财税201147

9、号1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1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135第五部分 税收协定1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同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140(86)财税协字第022号1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41(86)财税协字第033号1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43(86)财税协字第036号1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泰两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45(86)财税协字第037号145财

10、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丹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46(86)财税协字第038号14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47(87)财税协字第018号14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49(88)财税协字第007号14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日双方主管当局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条解释的确认的通知149(88)财税协字第020号149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联邦德国船舶在我国港口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需提供证明文件问题的通知150(88)国税协字第037号150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我国政府和荷兰

11、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51(89)国税外字第038号151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意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52(89)国税外字第380 号152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53国税函发1990142号153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德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三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54国税函发1990435号154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瑞(瑞士)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55国税函发1990961号155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156国税函发19901097号15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

12、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58国税函发1994687号15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159国税发1994257号1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161国税发1994266号1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62国税函1997429号16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科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项解释的通知163国税函2000163号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164国税函2007334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

13、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164国税函2007403号1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和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169国税函20071212号16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171国税函2008112号171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173际便函200835号1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加拿大税收协定中增列利息免税机构的通知174国税函2008460号1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174国税函2008837号1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

14、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75国税函2008946号17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76国税函200981号1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178国税函2009395号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78国税函2009507号1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0国税发2009124号18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187国税函2009601号18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

15、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189国税发2009158号1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191国税函20109号1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191国税函201046号1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库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192国税函201068号1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193国税函2010273号1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3国税函2010290号19

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195国税发201075号19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2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6号2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19号2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224国税函2011358号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

17、告2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30号2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59号226第六部分 其他涉外税收规范性文件228营业税篇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28国税函发1994644号2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29国税发2002128号2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230国税发200480号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35财税20

18、05155号23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36财税2009111号23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38国税函2010300号23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38财税201254号238企业所得税篇2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239国税发2008114号2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63国税发2008120号2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64财税20094号26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19、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65财税200959号2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270国税函201069号2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7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79财税201063号279个人所得税篇280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80(80)财税字第196号280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80(80)财税字第189号28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

20、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281(80)财税外字第48号281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81(81)财税字第185号28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84(81)财税外字第66号28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84(84)财税外字第14号28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285(86)财税外字第027号28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85(86)财税协字第030号285

2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287(88)财税外字第021号2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过去来华人员现在离华对其奖金征税处理问题的通287(88)财税协字第005号28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88(88)财税外字第059号288国家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先生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函289(1989)国税外字第052号289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289(89)国税外字第091号289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22、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290国税函1990第609号290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291国税发1993089号29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92国税发1994106号2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294国税发1994148号2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96国税函发1995125号29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297国税发19951

23、55号29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298财税字199598号2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299国税发1996183号2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99国税发1996214号29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00国税发199744号30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302国税发199754号3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外籍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303国税函1997333号303国

24、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304国税发1997124号30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井物产(株)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305国税函发1997546号305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奖金征税问题的批复306国税外函199761号306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境外雇主支付其雇员的退职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306国税外函199821号30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307国税函199937号3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不在华履行职务的月份奖金确定纳税

25、义务问题的通知308国税函1999245号3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308国税函1999284号30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309国税发1999241号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310国税函2000190号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310国税函2001336号3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

26、知311国税函2004808号3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312国税发200497号3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314国税发200635号3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315国税函2006694号3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316国税函2007946号31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317大地税函2008207号31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汇

27、集下发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有关政策的通知322大地税个便函20107 号3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325国税函2011348号3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327国税函2011363号3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3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16号327附录33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3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3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3721第一部分 税务证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2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

29、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

30、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

31、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

32、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境外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 (二)从主管国税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表流水号具体

33、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34、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国家税务总

35、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

36、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7月9日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境内支付人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纳税识别号地址或住所付汇银行付汇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机关管理码境外收款人名称所属国家或地区地址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收汇银行收汇帐号合同名称合 同 号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37、币种已 付 金 额币种本次付汇金额币种付 汇 日 期合同执行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声 明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

38、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附件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填报机关: 年度: 金额单位:元项目备案表份数备案后查补税款金额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其它税种滞纳金罚款合计本年数上年数增减数第二部分 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

39、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

40、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41、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

42、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二九年一月八日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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