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经济法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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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于经济基础范畴。(2)它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以得到法律认可为前提的,因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存废的前提条件。(3)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法律规定和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因而,没有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是不存在的。(4)它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故由此而形成的关系就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在法律关系种,由于其反映的物质社会关系的不同,因而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以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以调整刑事犯罪与惩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刑事法律关系;以调整经济管理与协调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等等。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因此它同样具有三大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1、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指法律

3、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包括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国家。2、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3、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三类: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和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CASE: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卖方和买方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买卖的物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因买卖而产生的交货、付款等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二、经济法主体(一) 经济法主体的含义及特点在哲学上,主体具有“当事者”“主导者”的意思,其实质是自由和自为。法学上的主体从其哲学意义引申而来,侧重于“法律人格”研

4、究,它一般指具有必要财产、自由意志、独立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其具体形式取决于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参与主体的属性与内涵也就不同。换言之,法律在对社会关系调整时,首先规范主体资格和主体地位,明确主体活动的起点。主体资格是国家要求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具备主体资格,才能承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认可,一般采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确认。循着这种思路,我们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定义为:在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种,依法享有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与个人。简言之,经济法主体时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权利(权力)和义务的承担

5、者,是相应法律行为的实施者。较之其他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具有明显的特殊性。1、广泛性。按照经济学的一般观点,参与经济运行的主体一般包含国家(政府)、企业(厂商)和个人(消费者)。其中,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在经济运行种居于主导地位,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处于基础地位的各市场主体,全面参与市场运行的各环节与活动;居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社会团体,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沟通、协调与平衡的独特作用。三者功能明确、层次清晰,既有宏观经济层面的主体,又有微观上的主体;在内容上涉及生产、消费、交换的各个环节等。例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对经济运行的规制与调控,在实践种可

6、以具体化为各种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对市场主体资格、行为、状态等的直接规制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等等。尽管都是政府干预经济运行这一经济法本质的具体体现,但在不同环节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却存在较大差异,主体社会角色不一,其资格、权限、功能与责任自然也不尽相同。2、地位的差异性民法将其主体视为平等、匀质而抽象的人。但是,这种抽象的平等性仅是静态和起点形式上的,并不足以解释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形成具体法律关系的全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实力悬殊加大,强者利用隶属关系、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异与自然资源禀赋,滥用优势地位,损害

7、弱者,进而对社会利益造成伤害,影响整体经济的运行。经济法面对这一现实,将其主体看作实力各不相同的具体个体,力求通过政府干预,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例如,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上,经济法并未如民法一样将其简单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是正视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的现实,通过制定消法,伸张消费者的权利,强化经营者的义务,矫正消费者的弱者地位。3、权利义务不对称性。与民法将主体高度抽象为没有生命周期、没有差别的人不同,经济法承认各种差别的存在,在考虑主体之间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竞争能力导致的实力强弱、职业差异等基础上,设定主体间具体的法律平等。例如,经济法上的人贝具体化为劳动者、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甚至

8、后代人等人格,对于这些经济和社会上的弱者,赋予特殊权利劳动者的结社权、消费者的知情权、中小企业的反垄断权以及后代人的诉讼权利等;与之相适应,还构造出雇用者、经营者、垄断企业及当代人等人格,对他们则附加特殊的社会义务或限制。通过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构造,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有差别的法律人格制度,贯彻了保护弱者、保护弱势群体(阶层)的社会本位理念,最终在立法上确立了“倾斜立法,保护弱者”的倾斜保护原则。(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及构成目前,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划分,基本秉承了“政府市场”的两元框架和思路。由政府对市场规制和调控的功能与作用所决定,政府在经济生活种居于主动地位,在法定的制度框架内,综合

9、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的决策与行为。而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居于被动地位,接受政府的规制和调控。我国的现行经济立法,也由许多制度设计是依据政府和市场这两个基本层次展开的。然而,社会团体大量存在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重要的现象表明,双元主体模式并不足以完整解释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结构。在政府与市场难以相互弥补的双重失灵情形下,客观需要第三种力量的进入和弥补。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中,社会团体的大量涌现和不断兴起,既履行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某些职能,也替代了原来由市场主体享有的某些职能,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双重失灵,在政府与市场互动的框架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突出。“政府社会团体市场”的三元主体模式日渐成熟,

10、并已在我国的经济立法和制度设计中被大量采用。例如,在消法中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架;在产品质量规制体制中,产品质量法设置了“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设计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公司”的框架;在证券监管体制中设置了“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与股民”的框架。另外,还有其他细分的方法。例如,杨紫煊将其分为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每一大类下面又分若干个小类。由于我们不是要进行专业的研究,这里就按最简单的两分法来给大家讲授。即将

11、经济法主体分为经济活动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其中,社会团体归入到经济活动主体当中。 (三)经济活动主体经济活动主体,指依据各种法律法规设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1、各类企业。(1)关于企业的法律形态,可分为普通法律形态和特殊法律形态。前者即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适用的企业法律形态,是以产权形式、责任方式和组织形式为标准而确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企业形态。特殊企业法律形态,即基于特殊立法目的、分别依据某种特殊标准而确立的企业法律形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社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企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公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有限合伙等。(2)关于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12、。依据所进入的不同领域与行业,可区分为一般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与特殊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前者是指从事市场活动必须具备的一般资格,适用民事主体的基本制度;而经营者从事特殊经营活动的资格,其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实践中,特殊市场主体资格的产生,包含以下一些特别因素:A、 地域,即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B、 经济领域,如证券市场的经营者只能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相关融资者。C、 所有制性质,如国有企业经营范围的界定和社会责任的安排,有着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要求。D、 资本来源,如外资经营者享有优惠待遇。E、 特别限制,如会计法规定,严重违反会计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会计从业人

13、员,被撤职后不得再担任会计工作。总之,在一般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利益考虑,经济法律规范需要对某些特殊行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作出特别要求,如对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特殊要求,对某些领域的产业政策的特别要求。例如,有学者根据市场的不同性质,将市场细分为商品市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劳动力市场,进而探讨各类型市场特殊的经营者主体资格、市场运行机制。2、事业单位。指由国家财政或其他单位拨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组织。它们往往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资料:何谓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指由人民群众或组织依据自愿原则组织的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群众

14、团体、公益组织、文化团体、学术研究团体、协会等。它们也以法人资格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社会团体具有以下特征:(1)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公开宣称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一般都是社会公益性的,其所致力解决的问题是被主流社会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一些重大社会问题。(2)民间性。社会团体中的各类组织机构、团体在资金来源、功能、人事制度等方面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它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也不受制于政府,而只服从法律。(3)自治性。社会团体实行自我管理的原则,具有自我管理的规章制度,享有自我管理的充分自主权,不受组织外管理程序的影响。社会团体没有垄断性的强制力量,不具有强制手段,其主要功能和任务通过自律功能得以体现。

15、CASE:消费者协会在自治与依附之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是“有法定名称、法定性质、法定职能、法定行为规范的官办社会团体”,具有准行政组织的性质。资料:社会团体的利与弊一个硬币的两面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5、公民。公民个人承包或租赁企业,参与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6、特殊情况:经济组织内部机构有时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如分公司、分店等等。例如,分公司、分店等依法作为纳税人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等。7、另外,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除了作为经济管理的主体以外,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活动关系的主体,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和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部门出让土地使用权等。(四)经济管理

16、主体主要为国务院及其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委、局、会、行和地方政府及其相应机构,也包括各级权力机关,以及由国家和法律授权而承担某种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等。例如银监会;又例如,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职能。尽管它们采取了公司制形式,但其本质是经国家授权的有关组织,是经济管理主体。问题: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资料:地方政府竞争资料: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这一点上,西方国家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中央与地方关系不仅建立在明确而广泛的宪政和法律基础之上,而且努力通过法律化、制度化与程序化的手段来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矛盾;同时,中央政府还通过一套比较完善的“财政制

17、约和推动机制”来调控地方财政和行政,引导地方政府的决策。这一机制使中央政府通过分税制控制部分收入,然后通过财政、税收手段来推动地方政府执行国家政策和宏观调控协调社会发展。CASE:美国银行案。资料:徘徊之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角度。 三、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

18、的经济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按其意志进行某些行为,后者指按其意志不进行某种行为。例如,对搭售行为拒绝接受。(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依法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例如,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消费者有权要求商户提供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等。(3) 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例如,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诉至法院。2、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它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 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2) 义务

19、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的。(3) 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物这里的物是指能够为人所支配和控制的,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特定物和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等等。(二)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所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为了更深入了解这一内容,我们在后面一部分将专门讲述经济法律行为。(三)知识产权(智力

20、成果)知识产权兴起的社会背景。从洛阳纸贵到各种侵权官司,背后隐藏的是人们对知识传播的不同需求。在知识传播不便利的时代,人们千方百计寻求的是知识的传播而非保护。知识产权被认为是来自英文中“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曾经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在我国,“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是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业产权的统称。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世贸组织的一些规则也中国加入WTO,这是我国成为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一员的必然结果,但由此而给中国的法律制度乃至法律思

21、维带来的影响至今尚难全部预料。就知识产权法而言,直接面临的问题就是修改国内法律,以适应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专利法在2000年8月进行修订,商标法于2001年10月日修订,著作权法也将在近期进行修订,其修订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应于前述国际协定与协议的。(四)此外,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权利也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当某种权利成为另一权利的对象时,该权利就成为客体的组成部分。例如,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土地,但是,当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成为这一法律关系指向的对象时,土地使用权就构成该法律关系的客体。五、经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作为

22、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是理论与制度的衔接点,也是权利义务的实现方式。(一)市场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的现状和实际,竞争与消费只能在交易中发生,所以市场交易行为应是市场行为的基础与本源,而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消费行为则是市场交易的衍生,因此,可将市场行为界定为交易、竞争以及消费三个环节,逐一展开。1、市场交易行为。不同学科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认知与态度大不相同。例如,民法用抽象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涵盖了各种类型的市场交易行为,将交易解释为私法上财产变动关系的双方意思表示,包括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商法则援用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论框架解释商事交

23、易行为,强调商事交易行为的盈利性、技术性与定型化,以指导自称体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民商法学对交易行为的控制,重在维护市场交易的两个特征,即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而在经济法视野中,个体交易行为的法律价值,只有在符合社会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肯定性的评价。这就要求借助于经济法律机制,把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目标寓于市场主体的个别交易行为中,使市场主体在选择自身活动内容或方式时,充分注意到使个别目标同社会目标保持衔接,要求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从宏观角度予以评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给市场交易行为下一个定义:它是对多维市场最基本经济关系的简约和抽象,指经营者和其交易相对人其他的厂商、经销商、开发商

24、、投资商、中介服务商和消费者之间,就资金、技术、劳务、商品、市场份额及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按照市场规则、惯例和要求,相互进行的流转活动。在经济法看来,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迅猛发展,看似单纯、局限的市场交易行为,其行为后果也会扩大到利益相关者,设计各种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例如,与交易行为相伴生的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商业欺诈与信用弱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等,都可能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妨害,严重者,甚至会连锁反应,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例如,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逐渐演化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将市场主体的个别交易行为当作社

25、会行为来加以审视,有关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对市场交易行为的正确引导和调控,是顺理成章之事。2、市场竞争行为在经济法意义上,符合市场秩序要求的市场竞争行为除具备一般性的商业准则外,还要求竞争强度、力度、范围、方式和途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不会出现过度竞争、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其集中体现在:(1)经济运行中的竞争模式为有效竞争(2)竞争的手段应集中体现为合理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以及商品创新的竞争(3)应当有良性的竞争进入和退出机制,一方面可以及时淘汰竞争体系中失败的主体,另一方面可以限制那些不合格的竞争主体进入市场,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这种内在要求反映于经济法,则体现在

26、竞争法律制度的构建上。例如,通过法律乃至道德、商业惯例标准,评判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在此基础上,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衍生了具有经济宪法美誉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度。3、市场消费行为与其他市场行为相比,市场消费行为发生在不对等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此,体现倾斜保护的原则。此外,新型消费行为不断出现,也值得人们关注。(二)政府经济行为1、 市场规制行为2、 宏观调控行为(1)间接性。主要是政府制定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以此为依据,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影响市场主体利益,转而调节市场主体的行为,使之符合宏观的经济与社会目标。(2)宏观性。(3)专业

27、性。(4)政治性。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超越单纯法律,与政治糅合紧密。例如我国1993年反通货膨胀,1998年抵御亚洲金融危及宣布“人民币不贬值”时,都是将宏观调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完成。在国外,因宏观调控失败而导致政府内阁、官员频繁更迭的事例并不鲜见。CASE:现实中的政府经济行为(三)社会团体行为1、 管理行为(1)自律管理行为。这种管理权力来源于成员的团体契约。是成员自愿让渡的权利。例如,上海市中药行业行规公约规定,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道德谴责、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严重

28、警告、吊销生产证照直至法律起诉的形式,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2)授权管理行为。例如,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的披露信息。在法律关系中,证券交易所实行的就是一种授权管理行为。2、团体利益代表行为。社会团体出现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其组织成员的集体利益。团体利益代表行为包括团体利益协调行为、培育专业市场行为、团体内互助行为、促进交流行为、集体抵御不法侵害行为以及反倾销诉讼发起行为等。例如,社会团体可通过制度性的对话渠道向政府反映成员的利益诉求,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决策及立法提出异议,争取政府制定有利于己的政策与法律。3、接受管理行为(1

29、) 接受政府规制机构的规制与指导。(2) 接受政府规制机构的事后评估。(3) 社会团体的不当行为所导致的任何损失都可能引发受害者相应的赔偿诉讼。法律问题:请问协会和工商部门销毁和没收工具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小结: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一种法律。在我国加入之际,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需是否能够真正建立起来。我国政府对的承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增加了大量的经济法的内容。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企业有如下特征:1

30、、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人员和财产的组合。2、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生产、交易、服务等。3、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企业: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自己纳税。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非独立核算:一般由上级拔给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比如,一个企业有很多职能部门和下属自负盈亏的公司组成,则下属公司一般为独立核算单位,而各职能部门(如办公室)则一般为非独立核算单位。4、依法设立。(二)企业的分类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31、、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2、按出资者的身份,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3、按法律地位,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企业主要有公司、非公司制法人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非法人企业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法人企业。判断一家企业是否是法人,看他的营业执照就知道,如果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那就是企业法人,如果营业执照上没有法人两字,肯定不是企业法人。例题:下列属于法人的企业是:1、子公司 2、分公司 3、合伙企业 4、个人独资企业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母公

32、司只是你公司的一个股东,它和你的联系只是投资关系,经营管理权仍在你手里,母公司的权利只是作为一个股东拥有相应的权利,母公司行为和纠纷完全与你无关。如果母公司破产,子公司不会被清算,只是需要转让母公司的股权就可以了。分公司是非法人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本公司的一种代理机构,它以自己的名义在总公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营业活动. 分公司进行营业活动的法律后果是由总公司承担. 与分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其不是法人.所以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首先应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分公司进行的签定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

33、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48个条文。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1、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当老板”的企业)2、特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破产清算,企业的资产不足偿还债务,要把家里的东西卖掉,偿还负债。当然,会给你留下你的一些生活必需品,让你维持最低的生活。(2)、个

34、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由投资人承担。3、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也不是个体户。(一个人开的公司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一人有限公司。)(1)、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在设立条件上,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社会上有一元

35、公司,即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类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户的区别: 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 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

36、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个人投资的选择:各有利弊,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由于公司经营的行业不同,以及国家政策的不同,可以选择设立什么类型。个人创业不仅需要勇气,还要把欲投资地区、行业的相关税收政策吃透。个人独资公司最大的劣势是,无限责任,一旦经营亏损,除了企业本身的财产要清偿债务外,个人财产也不能幸免,加大了投资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显得更有信誉,而且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一旦投资失败,风险要小一些。但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人公司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税。一人公司更适合

37、选择高新技术中短平快的项目。大学生创业: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及部分税费减免四项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经营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户登记注册费、个体户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规企业,只需到所在区县街道进行登记,即可免税3年。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向银行申请开业贷款担保额度最高可为7万元,并享受贷款贴息。具体怎么申请可以向你们学校的学生处咨询,他们的回答才是最权威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一个老外投资

38、的叫外商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数额未作限制。一元公司,即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一人公司。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当然经营什么,只要是执照上营业范围中批准的项目,都可以经营。)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39、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市工商局出资额在重庆市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区县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工商所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工商局)的派出机构,不能在工商所注册。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他名称预先登记材料等。主要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2、工商登记,收到申请文件的15日内,符合的发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3、分支机构的设立。个

40、人独资企业办理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去当地工商机关拿登记表格,带上分支机构的地址证明,和申请书就可以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民事责任由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因为设立机构才是民事主体,分支机构只是一个类似于派出机关的机构,分支机构的活动等于设立它的独资企业的活动。自然,权利义务、责任也就由该个人企业承担。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1、投资人的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营利性活动

41、的人,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台湾人是不能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 台湾人只能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或三资企业! 2、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企业的经营所得都归投资人所有。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3、投资人的责任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

42、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因为家庭成员允许出资人将家庭财产用于投资办企业本身就意味着许诺将这部分财产用于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取得的收益也是全家共同享用,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的收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规避了此条规定,但根据一般原则,共同收益就要共同承担风险,你的企业收益用于了家庭支出的,就必然要以家庭财产进行清偿。如果你想规避投资风险,有很多合法而有效的方法,当然最好的就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

43、管理。委托或聘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受委托的人叫受托人。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委托管理,内部职权效力问题)。所谓第三人是指除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以外与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关系的人。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益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受

44、托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0种行为要记,多选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例题2003年8月2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定,凡乙对外签订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0月20

45、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请同学们分析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解析: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的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是超越职权的行为,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2、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内容(1)会计事务管理依法设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2)用工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招用职工,并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3)社会保险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养老保

46、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职工在本人工资收入的2%;失业保险用单位按工资总额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依法申请贷款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例如,根据外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外贸经营权或根据业务需要,委托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根据专利法,企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根据商标法,企业可以取得商标保护。(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1、在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

47、续。变更登记注册费10元;补发执照正本工本费10元,副本工本费3元;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3元;;换照登记注册费20元。2、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解散原因四个)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时间要记,与其他企业法不同) 2、 财产清偿顺序具体清偿顺序是:(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要记,是法定顺序,不能颠倒)3、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4、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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