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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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入海排污口,是指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海洋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入海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监测、执法、整治销号、动态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公开、注销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入海排污口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是排污口的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备案、注销

2、维护管理、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并在排污口设置备案材料中厘清各排污单位责任。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一个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共用排污口的备案和信息公开,组织开展排污口的设置论证、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自行监测、整治等。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第四条按照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动态排查溯源,依据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排污口分类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

3、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之外的排污口,实行一般管理。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原则上从严确定管理分类。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求细化管理分类。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工业及其他

4、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的排污口等集中分布的同类入海排污口原则上合并设置。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第八条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科学论证。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重点针对排污口设置位置的合法性,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论证,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登记表中简要说明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海洋生态环境现

5、状调查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口所在海域水质、海水动力条件及接纳污水情况;(三)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分析,包括与相关涉海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的相符性,明确给出排污口设置合法性结论;(四)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混合区划定情况,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五)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预测;(六)论证结论。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设置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及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执行的排放标准;(二)排污口设置的合法性

6、分析,包括与相关涉海法律法规的相符性,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的相符性,明确给出排污口设置合法性结论;(三)海洋生态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的影响;(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预测;(五)论证结论。排污口设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论证并通过审批的,责任主体无需单独开展排污口设置论证,备案时需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第九条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排污口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监控及监测系统设置、档案建设等开展规范化建设。第三章备案第十

7、条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完成备案。排污口设置备案采用线上或线下形式填报备案登记表,报排污口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予以命名和编码,并向责任主体发放备案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备案部门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第H条责任主体申请入海排污口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口:(一)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二)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三)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已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一)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第十二条入

8、海排污口备案后,责任主体、排放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责任主体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更新备案信息。第十三条入海排污口永久停用,责任主体应当及时拆除或封堵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在线或纸质填报注销登记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四章监测和执法第十四条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排污口排污许可管理需要和排污口管理类别,遵循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第十五条实施重点管理的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在排污口监测采样点处进行流量等监控。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鼓励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进行必要的流量监控。第十六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行政区内入海排污口监测

9、方案,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口监测。实行重点管理排污口监测全覆盖,每年监测频次不少于2次。实行简化管理排污口监测比例每年不低于20%。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实行一般管理的排污口实施差异化监测,辖区内排污口数量不足1500个的按照5%的比例开展监测,1500个以上但不足3000个的按照3%的比例开展监测,3000个以上的按照1%的比例开展监测。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不稳定区域应适当加大排污口监测频次。第十七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开展重点核查,重点核查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

10、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类型以及多个责任主体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情形,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依法依规查处。第十八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日常监管,将入海排污口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对排污口设置、备案及监测等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应责任主体予以处罚,并要求责任主体开展整治。第五章整治销号第十九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实现排污口整治闭环管理。第二十条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销号后,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现场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销号证明资料提交至全

11、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对进行依法取缔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口门封堵、相应排污通道沿线接口封闭、相应管涵等排污通道拆除、管线和通道内残液残渣等残留物清理及岸线原貌恢复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二)涉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污水的,提供有毒有害物质及重金属污水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对进行清理合并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清理合并后允许保留的排污口,提供接纳污水的信息;(二)清理合并后允许保留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需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材料;(三)废水采取转移拉运处理的,提供转移拉运记录及委托处理的

12、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四)清理合并中予以清理的排污口,参考依法取缔类排污口提供档案资料。对进行规范整治的排污口销号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需提供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材料;(二)废水采取转移拉运处理的,提供转移拉运记录及委托处理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三)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口已经完成整治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印发前已履行验收销号程序,不再重复开展验收销号工作。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验收销号程序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实施细则执行。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二十二条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入

13、海排污口动态排查,并在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动态更新和完善排污口管理台账。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备案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海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以及自行监测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入海排污口违法行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附件:1.山东省入海排污口分类表2 .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格式)3 .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

14、4 .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5 .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6 .XX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格式)山东省入海排污口分类表序号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1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企业排污口2矿山排污口3尾矿库排污口4清净下水、温排水等排口5海水淡化排口6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企业雨洪排口7矿山雨洪排口8尾矿库雨洪排口9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IO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11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12农业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13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14其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15港口码头排污口16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17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

15、18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19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20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21城镇雨洪排口22其他排污口说明:污水混合排放的入海排污口,可参考排水量占比、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占比、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确定入海排污口类型。入海排污口备案申请书(格式)XX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单位组织编制XX入海排污口位置论证报告/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填报XX市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登记表。现报送你局,请予以备案。附:1.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2 .xx入海排污口位置论证报告/XX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 .申请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申

16、请单位(盖章)年月日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表(格式)申请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XX市生态环境局制表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格式)(针对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主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离低潮线距离6(km)出水口距水面距离6(m)排污口类型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17、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水设施类型7明管;暗管;明渠;暗渠;其他口无闸门;口有闸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8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入海排污口排放方式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离岸排放;口岸边排放是否共用:是;否扩散器类型10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结论13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4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

18、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他,具体分类:排放方式连续排放;间歇排放;无规律排放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9主要污染物

19、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项目排放浓度11排放总量12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弄虚作假、隙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 .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2 .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

20、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3 .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在用的入海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填写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4 .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5 .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6 .此项选填。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需填写。7 .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8 .此项选

21、填。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需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9 .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表不需填写,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对应副表中填写排污许可证号/排污登记编号,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10 .此项选填。安装扩散器的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排污口应当填写扩散器类型。11.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

22、放标准限值。单位:mgLo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的最宽值。12 .填写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允许的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单位:吨/年。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多于表格数量的,可自行添加或单独附表填报。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海排污口的,主表中填写各排污单位污染物年排放总量的总和。13 .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的填写设置论证结论,并附设置论证报告。14 .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入海排污口备案信息表(格式)(针对一般管理的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主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

23、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备案情形3历史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是;否)新设置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名称和编码(此信息由备案部门填写)(拟)启用时间4年月日排污口位置(具体地址2)所在海域渤海;口黄海;东海;口南海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排污口类型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其他排水设施类型6明管;暗管;明渠;暗渠;闸门;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7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排放方式离岸排

24、放;口岸边排放排污口设置论证分析1.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符合;不符合2.是否有污水收集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无;有,具体措施入海排污口整治情况1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隙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案登记副表1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

25、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信地址2(拟)启用时间4年月曰位置信息厂界排污口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汇入节点地理坐标5经度:纬度:污水来源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口大中型灌区排口;口其他排污许可证号/登记编号8执行排放管控要求9备注(表内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变更备案信息)承诺: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入海排污口符合中华人

26、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和地方关于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隙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县(XX公司/单位/某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 .登记表分为主表和副表。一个排污单位对应一个排污口的,只填写主表即可。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当填报主表和副表,副表可填写多份。2 .格式:地级市名称+区(市/县)名称+街道(乡/镇)名称+详细地址或企业名称,必要时可以用周边特征标志物信息与距离特征、方位特征结合的方式描述。3 .包括两种情形:(1)历史排污口备案是指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在用的入海

27、排污口的备案,应当按照排污口整治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明确是否需要整治;(2)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备案是指入海排污口首次建造使用前的备案,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口门的使用的备案。4 .历史排污口备案的填写启用时间,新设置排污口备案的填写拟启用时间。5 .单位:;保留小数点后6位,如XXX.XXXXXX。6 .由管道、沟渠等共同构成或其他排水设施可选择“其他。并说明排水设施的主要构成。7 .此项选填。建设项目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需填写审批意见文号或备案编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文号或备案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8 .此项选填。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责任主体需填写排污许可证编

28、号,备案部门应当根据编号主动获取有关信息,协助填报。本表中有关信息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9 .填写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填写其污染物排放应当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地方标准的填写行业或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无排放管控要求的填无。多个排污单位/人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填写各排污单位排放限值最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名称。10 .历史排污口备案且需整治的填写整治是否完成,如已完成,应当附整治完成说明材料。入海排污口备案回执(格式)备案号O(申请单位/个人名称):根据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你(单位)填报的在市县(区/市)的(入海排

29、污名称)已完成备案。排污口编号:o有关事项说明:O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将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你/你单位应当主动落实海洋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XX市生态环境局年月日入海排污口注销登记表(格式)入海排污口名称入海排污口编码备案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入海排污口位置(详细地址)经度:纬度:责任主体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销原因承诺我(单位)对入海排污口进行注销登记,已口拆除排水设施及相关构筑物;封堵入海排污口。愿意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申请日

30、期:年月日XX市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确认表(格式)入海排污口编码入海排污口名称排污口位置市县(市、区)镇(街道)(表征具体位置的信息)经度:纬度:排污口类型(按照山东省入海排污口分类表,如下格式填写)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如有,填写)责任主体联系方式存在的问题整治措施及完成情况完成情况应参考整治技术要求填写,证明材料包括整治前后照片及相应的销号资料(可附件说明)县级有关部门核查意见1(签章)(监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市级销号意见1(签章)(监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涉及多个有关部门的均应签署意见并盖章。政策解读I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使入海排

31、污口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起草背景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减排、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和信息公开等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

32、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因此,为落细落实国家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实施细则。二、编制过程编制实施细则的总体考虑是实现入海排污口“全覆盖、差异化、全过程”监管,在认真落实国家办法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进一步明确备案程序和监管要求,使入海排污口监管工作更具针对性、操作性。自2024年我省探索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管以来,部署谋划实施细则编制工作,期间赴浙江台州、福建厦门等地开展入海排污口监管情况调研,邀请有关专家开展专题研讨,先后两次征求沿海市及厅内相关处室(单位)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已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现予以发布施行。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设置、备案、监

33、测和执法、整治销号、信息公开和附则等内容,此外还包括6个附表。实施细贝I主要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如何差异化管理”,并从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整治销号、信息公开等方面,在细化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要求。实施细则由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点相同点:实施细则是国家办法在省级层面的具体落实,在适用范围、管理分类、排污口设置和禁止要求、备案与注销基本流程、监测与执法基本原则、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等方面基本保持一致。不同点:为进一步推动国家办法在地方落细落实,实施细则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在政策衔接上,删除办法中“适用范围”“规

34、范化建设”“备案要求”“动态更新”等的部分内容,未规定事项仍按国家办法执行;二是在机制创新上,新增“整治销号”章节,规范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工作,强化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三是在实操优化上,细化”工业排污口三级分类”“共用排污口的认定方式”“入海排污口分类论证内容”“备案的具体时限和方式”“监督性监测数量”等内容,提升政策可操作性。亮点及特色:山东细则立足国家框架,以“精细化管理”为核心,实现分类管理动态化、整治销号闭环化、备案流程高效化,并通过动态排查与公众监督双轮驱动,构建起“底数清晰、权责明晰、整治彻底、公开透明”的入海排污口监管新方案。专家解读I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近日

35、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山东省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王占金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解读,具体如下。山东作为海洋大省,海岸线漫长,目前在用入海排污口1.2万余个,数量庞大、类型多样、管理复杂,入海排污口管理是地方落实污染防治责任的关键抓手。省级层面印发实施细则既是对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刚性落实,更是针对山东沿海实际的“精准施策”。从地方落实角度看,需重点把握“责任更清晰、分类更精准、流程更规范、监管更闭环”四大核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责任清晰:破解“多头管理”难题,压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多元责任主体认定规则,为

36、地方实操提供明确指引。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的情形,明确“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并在备案材料中厘清各单位责任”,不要求每一个排污单位均办理备案,但必须明确各自责任,主要考虑厘清各方责任,便于主要责任主体后期协调沟通和管理。在具体落实时,各责任主体可签订责任划分协议,明确监测费用分摊、超标责任归属等具体事项。二、分类管理:立足产业特色,实现“精准监管”与“成本优化”平衡山东作为工业和水产养殖大省,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要求,更贴合地方产业结构。一是排污口类别“本地化”细化。针对我省沿海工业分布特点,核(热)电温排水排口、海水淡化厂浓盐水排口较多,这两类与传统意义上工业生产废水排口不同

37、因此,在工业排污口三级分类中增加了海水淡化排口和清净下水、温排水等排口2个排污口类别,填补了传统工业排污口分类对特殊涉水产业的覆盖空白,使分类体系更精准反映山东沿海工业结构。二是管理强度的“差异化”匹配。我省海水养殖排污口占全省排污口总数的90%以上,为体现“科学精准治污”理念,既保障监管覆盖面,又避免基层资源浪费,针对重点、简化和一般三种管理类别提出了差异化监测要求。三、流程规范:从“设置-备案-监测”等环节优化,提升管理效能实施细则对各环节流程细化,为地方提供了“按图施工”的操作手册。一是设置论证的“标准化”指引。参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导则(HJ1406

38、2024),明确重点、简化和一般三个管理类别排污口差异化论证内容。二是备案服务的“便捷化”升级。为避免排污口设置后可能出现的违法问题,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应当在入海排污口投入使用前通过线上或线下完成备案,明确备案材料齐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提升入海排污口备案效能。四、整治销号:构建“闭环管理”,确保整改实效实施细则针对国家办法中未规定的整治销号环节,提出了三类整治的“清单化”整治销号要求,构建了全流程闭环管理。针对存在违法设置、不按规定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口,责任主体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采取“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等开展分类整治,并将整治销号信息提交至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实施细则通过责任清单化、监管差异化、流程便捷化、整治闭环化,推动入海排污口管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为全国沿海地区提供“山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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