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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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1 特征码 fYTDYGDRiqAxnNiRDZbL 在审判实务中,由婚内财产赠与行为引发的纠纷多种多样,如 离婚后财产纠纷、确认赠与合同效力纠纷、撤销赠与纠纷、继 承纠纷、侵权纠纷等。婚内财产赠与不同于一般赠与在于,赠 与人与受赠人的主体特殊,即赠与人夫妻双方具有特殊身份关 系;受赠人一般有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赠 与意思表示由夫妻双方或单方作出;赠与标的物有动产或不动 产。纠纷以赠与房屋不动产为典型。据此本文以婚内房产赠与 为例展开其效力讨论。正因婚内财产赠与具有特殊性,处理类 似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仅考察其法律和法理,还需探究其中 的情理,

2、如民间风俗习惯。考察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可 以检验出法官综合运用民事法律知识能力的高与低。这类纠纷 的解决,既涉及合同法 、 婚姻法 ,又涉及物权法 、 继 承法 、 民法通则等。但不论由此引发的纠纷多么复杂,关 键在于把握婚内财产赠与合同的效力这一核心问题。不管婚内 财产赠与有别于普通赠与,都是赠与行为,审判标准仍是合 同法上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 赠与合同作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法律形式, 第 2 页 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从合同法第一百 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中归纳出有三个:赠与合 同是一种双

3、方法律行为;单务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其中第 三个法律特征一直争议不断,即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 成性合同。弄清楚赠与合同究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 意义在于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从而准确 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对赠与合同定性不准导致合同效力 判断失误,是审判实践中此类纠纷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所在。 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将合同划分为诺 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实施之 前,依照民法通则意见第 128 条“公民之间赠与

4、关系的成 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 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 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占 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的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这一规定对法 官裁判思维的影响一直延续到合同法实施多年之后。其实,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一百八十 八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需赠与合同当事人 第 3 页 意思表示一致,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的合同。特别是 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的规定,区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房屋赠与 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即为诺成性合同,房产是否办理过户手 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进一步明确了房屋赠与合同并非实 践性合同。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之争议应当从物权法实施 之日起结束。 根据上述赠与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及其法理,将审判实践 中遇到的涉及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案件类型化为如下四种 情形加以分析: 第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鉴于夫妻既 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这一双重身份,法官不应 机械地套用赠与合同的第一个法律特征,

6、即“赠与合同是一种 双方法律行为” ,要求未成年子女在离 离婚协议上签字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法官只要查明夫 妻赠与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即可以认定夫妻赠与房产给未成 第 4 页 年子女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赠与的房产 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定赠与合同效力时在所不问。为防止 离婚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妻一方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建议 离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 第二,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他人包括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如父母、兄弟姐妹,只要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至于受赠人是否占有、使用房屋、是 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属于判

7、断赠与合同效力应考虑的因素。 但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 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的规定,建议赠与合同双 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后应立即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手续,以 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婚内夫妻一方将属于个人婚前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双方 签订了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至于未办理房产过 户手续,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但受赠人只享有债权,并未 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在赠与人反悔时,受赠人可诉请赠与 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四,夫妻一方将房产赠与他人的赠与合同效力,既要考察赠 与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也要考察夫妻另 一方的赠与意思表示或其

8、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当赠与房产属于 赠与房产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不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 赠与合同即成立且生效。当赠与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 第 5 页 且赠与行为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事后又不追认的,即属于夫 妻单方擅自赠与共同共有房产的赠与合同效力问题。 民法通则 意见第 89 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 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 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 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 规定,但仍因理解不同产生三种不同意见:其

9、一,赠与合同全 部无效。其二,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视单独处分夫妻 共有房产的份额是否超过其在夫妻共有房产中的应有份额而确 定房产赠与合同的效力,即未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有效, 超过部分的房产赠与合同无效。其中法理,共同共有财产所有 权人对其在共同共有财产中应有份额所进行的处分,属有权处 分行为。其三,赠与合同全部无效,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 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 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

10、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 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 第 6 页 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之规定,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继承并发展了民法通则意见第 89 条规定的内容。笔者倾向 于第三种意见。同时认为,第一种意见未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合 法权益,不足取。第二种意见虽有法理依据,但主张与现行法 律规定不符,且实例证实其不具有可行性或带来许多执行“后 遗症” 。 综上所述,婚内房屋赠与行为,必须依照合同法规定的赠 与合同生效要件来认定其效力。一般来说

11、,婚内房屋赠与合同 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但也有例外情 形,如夫妻为逃避债务或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 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将房产赠与他人的,依法应认定该房产 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在确认婚内财产赠与合同效力时,也要 注意其他法律因素或法外因素对认定婚内赠与合同关系成立的 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赠与合同时,对赠与 事实认定的证据分析,必须考虑到民间风俗习惯、情理等相关 因素。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 撤销权,既有别于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也 不同于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合同,区别点在于,三种 法定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和权利行使条件不相同。由此,赠与人 的法定撤销权行使并不以赠与合同系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为前 提,因此当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法官不能以赠与合同系有效 第 7 页 合同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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