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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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1 特征码 PRwmrgZdPCkDrKBjeRrN 合同编号:_ 发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承包方:_ 法定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第 2 页 委托代理人:_ 身份证号码: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人:_ 电话:_ 传真:_ 帐号:_ 电子信箱: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并参考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 定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

2、法规 相关规定,为明确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 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多快好省地 完成国家的基本建设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 同,以便共同遵守。 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两套复 第 3 页 制件。承包方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 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方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 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 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方应将根

3、据合同提供 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2.承包方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 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 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 此外,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 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3.上述提供给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 件应由承包方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 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三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工程。 2.国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区,市政府,计委,建委 等有关单位)对工程的批

4、准投资计划文件号:_,工程 项目表文件号:_,申请建筑许可执照文件号: _,计划任务书文件号:_,初步设计文件号: _,总概算文件号:_. 3.工程编号:_;施工许可证号:_;营 业执照号:_ 第 4 页 4.工程地点:_市_区(县)_路 5.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 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6.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种承包方 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发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发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预算实行包工包料,属于承包方及发包方负责供应之 材料,承包方将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交

5、货时间、技术要求 等用附表详细注明)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 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为 _天(日历天) ,自_年_月_ 日开工至_年_月_日竣工验收(附各 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 ,见附表一) 第 5 页 2.开工前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 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 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 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 进度; (3)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

6、工程地 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 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 8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 水、停电 3 天以上(每次连续 4 小时以上) ,影响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 工; (6)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 价款而影响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 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第 6 页 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

7、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 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 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 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4)凡是延期开工或顺延工期的约定,都是以约定的开工 日期和竣工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五条 工程师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方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方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 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 _

8、,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取得发包方 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 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 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 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 第 7 页 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 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 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

9、表一经发现,可要求 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 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 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 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 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 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二)质量标准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 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 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优良率达到 _. 3.凡因承包方原因

10、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 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 8 页 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 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三)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工程检查验收 1.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 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 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 面通知承包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 3.承包方确定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

11、、专门技术 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其姓名、身份、所分担的 工作通知监理工程 师或工程师代表。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 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 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 第 9 页 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 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 知后_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 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承包方经质量检查 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发包方应予承认并 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

12、,其费用由发 包方负责;不合格者,由承包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 责任方负责。 6.电气照明、通风、水暖、卫生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竣工 后,必须按照_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属于单体试 车,由承包方负责进行。无论由谁负责试车,双方均应相互配 合,共同进行。试车中需要的动力、燃料、油料、材料、仪器、 专用工具、技术劳务费用等,由发包方提供。其费用包括在定 额内的,由承包方负担;定额中未包括的,由发包方负担。 7.设备安装工程,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将已完工程(设备 基础)向安装单位办理中间交工手续,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8.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 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

13、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9.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 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 第 10 页 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 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如发包方拖延接收,其保 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 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 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 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10.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 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承包方原 因,应交工验收

14、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 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工程交工验收后,土建工程保修期为 1 年,采暖工程保 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水电工程保修期为半年。保修证书在交工 验收后由承包方填写交给发包方。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在保修期内承 包方拒不修理时,发包方可动用预留保修款请人修理,超支部 分应由承包方负担。 12.发包方在不妨碍承包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 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八条 工程合同总价 1.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元。其中:材料费: _元(人民币) ,人工费:_元(人民币) ,管 理费:_元(人民币)

15、 ,设计费:_元(人民币) 第 11 页 ,垃圾清运费:_元(人民币) ,税金:_元 (人民币) ,其他费用:_元(人民币) 2.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暂估价变化; (2)在合同工期内政策性调整所发生的材料差价、工资、 费率及其它费用的变化; (3)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4)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5)其它_. 第九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 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备料款,计人民币_ 元;临时设施费,为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计人 民币_元,安装工程为人工费的_%,计人民币 _元;材料设备差价_元

16、,分_次支付, 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差价调整办法:双方商定采取 下列第_种差价调整办法。 (1)按主材计算价差。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 价差的主要材料表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 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 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第 12 页 (2)主材按抽料计算价差,其它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主 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差价。其它材料 按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 数计算差价。 (3)按工程造价管

17、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 方法计算差价。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日 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 价的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工程进 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 方式和经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 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如不按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款,则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3.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 95%时,不再按进度付 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 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

18、包方支付拖欠 第 13 页 金额日万分之_的违约金。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 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天内,将竣工结 算文件送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 _天内审查完毕,如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 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发包方在收到 承包方提出的工程竣工结算证书后,由发包方的造价工程师或 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 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8.当事人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工程价格

19、 争议,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双方协商确定; (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处理中,涉及工程价格鉴定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或法院指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9.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 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方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 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 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第 14 页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条 施工准备 1.发包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 清除施工

20、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绿化等障碍物;解 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 时设施用地) ;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接通;向承 包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 计交底。 2.承包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熟悉图纸,参与 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 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 应方法:_. 发包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 资金、技术

21、资料的,承包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 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材料、设备供应范围的划分和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有色金属统配、部管物资和二、三类 电机产品,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 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 第 15 页 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 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 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除在“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 备明细表”明确由发包方供应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方组织供 应。 (4)所有材料设备、成品

22、、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 检查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 发包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5)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 速将其运出场外。 (6)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任何一方如有异议 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 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 一方负担。 (7)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 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8)任 第 16 页 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23、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 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 责。 3.材料价差及实物价格的结算。 (1)发包方提交的主要材料指标,由承包方采购供货的, 应根据指标的性质、发生的政策性调价等,以建筑安装材料预 算价格为依据,逐项计算出原价价差或预算价差,均由发包方 负责补差。此价差未包括在本合同承包造价之内的,不得列入 工程直接费。 (2)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实物,按发包方提供实物时建 筑安装材料价格结算价款。 (3)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发包方指定厂家、品 种让承包方购买和供应其所指定的材料、设备的,其价款按实 结算。 (4)发包方委托承包方代购的材料、设备,按双方商

24、定的 价格,由承包方收取代购款包干使用,发包方应于本合同签订 后一天内一次付清。 (5)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指标或实物,必须是本合 第 17 页 同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规格品种与实际需要不相符时,由承 包方协助进行调剂串换使用,由发包方给付承包方劳务费 _元(或承包方不收取劳务费) (6)发包方供应的木材、成材指标或实物、硬杂木均按有 关规定办理,其量差、价差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二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承包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的方 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 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2.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

25、一方不得随意变 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承包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 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发包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 方应以书面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 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当事人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 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 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当事人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当事人双方对在建工 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由于承包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 第 1

26、8 页 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4.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发包方对某个单项工 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 项施工费用,应由发包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当事人双方应 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十三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 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 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 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 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

27、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 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 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 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 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 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 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第 19 页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 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

28、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 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 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 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 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 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十六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 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29、,应按政府有关部门 的认定处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P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 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 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 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第 20 页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 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 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 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 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

30、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 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 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 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 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 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 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十八条 发包方驻工地代表: 1.发包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1)姓名:_,职务:_,职权: _. (2)姓名:_,职务:_,职权: 第 21 页 _. 2.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

31、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 果有)姓名:_,职务:_,职权:_. 第十九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名单: 姓名:_,职务:_,职权:_. 姓名:_,职务:_,职权:_. 第二十条 发包方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 2.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 供应要求:_ 3.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 起止地点: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_ 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_ 7.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 8.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工作

32、 1.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及要求:_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_ 3.施工防护工作的要求:_ 4.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的要求:_ 第 22 页 5.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_ 6.成品保护的要求:_ 7.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_ 8.施工场地整卫生的要求:_ 第二十二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 1.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 建议,经发包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约的工 程投资,百分之_归承包方,百分之_归设计 单位。 2.由于承包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 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

33、的预算造价(包 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 ,由承包方偿付给发包方万分 之_的违约金。如承包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 天,由发包方付给承包方万分之_的奖励。奖金由发包 方收益中开支或从发包方节约的投资中支付。如发包方确无资 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承包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 迟交工。 3.当事人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 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4.施工合同由各级建设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 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交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第 23 页 门仲裁。 第二十三

34、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1.发包方派_为驻现场负责人,承包方派 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 2.承包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 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承包方管理不善造成的 其他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二十四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 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 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5、。 第 24 页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承包方向发包 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 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 的防渗漏,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5)装修工程为 2 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保修 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争议的解

36、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 第 25 页 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 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 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1.因发包方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 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

37、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 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方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 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 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 方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 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4.因发包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方应 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 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 用。 5.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 规定偿付

38、逾期违约金。 第 26 页 6.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 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_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二十七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发包方可以与总承包方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 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 合同。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方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 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方。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 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 施工承包方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 后

39、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 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方自行完成。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 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 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 第 27 页 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 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二十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 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40、、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 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 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 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方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3.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 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 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 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

41、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 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 第 28 页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 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 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

42、免并不能克服的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 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 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 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第 29 页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 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 2 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 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 除外) 4.风险责任

43、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 承包方按上述第 2 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 (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1 款(3)和 (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 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 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 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

44、办理,费用由发 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第 30 页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 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 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 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 合同附件。 第三十二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 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 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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