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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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摘要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 这句话可谓

2、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故而,那种将人民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是立法在民的表现,殊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西方国家有“不合格磅秤罪”的规定,这在中国,显然会“无效益”。实在说,在中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对“不合格磅秤”行为,即便逐一施以一般违法处分,都无效益,更甭说将其设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了。 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然而,实践中,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例如,曾有来自刑事实务部门的人士谈

3、及,称现在全国各地发生了近百余起滥砍电缆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屡禁不止。其中有的人已触犯刑律,本可适用刑法。但是,既然有关电信行政管理条例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设置;其他经济行政法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罚则规定,那就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以适用经济法、其他行政法的时候,不要动用刑罚。据此,按照此种观点,对此类人等,仅由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即可,毋须再动用刑法,既然效果都一样。 我们认为,此一观点可谓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大误解。如上所述,谦抑性原则主要发生于刑事立法环节。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当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等效”时,即不作刑法设置的“谦抑性”立法选择。

4、然而,在司法、执法环节,当其民商、经济及刑事立法均对某种行为作出相关设置时,显然,此时假若某行为因其危害程度严重,不仅触犯了有关民商或经济法规范,更触犯了刑法规范之际,司法机关岂能“谦抑”地不去适用刑法而仅适用民商法或经济法?如此一来,刑法岂不衰减成毫无威权性可言的一纸空文?而作为“依法治国”当然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何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何在?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务须明确:当其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轻重不一的部门法时,司法适用上首当选择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谦抑性”原则;而当其同时触犯的两种部门法之中含有刑法规范时,刑法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

5、值得说明的是,我们这样说,并非一般性地否认谦抑性原则也可适用于刑事司法过程。但是,有一点需要明确,那就是:在司法环节,这一过程仅仅体现在适用“刑法”这同一部门法过程之中。此时,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关键词:刑法;谦抑性;刑罚;犯罪目录摘要2一、刑法谦抑性原则概述51.刑法谦抑性概念5二、 刑法谦抑原则的内容61 刑法的有限性62 刑法的宽缓性.73 刑法的经济性.84 刑法的补充性.9三、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基于案例的启示91.刑法谦抑性的社会功能.112. 刑法谦抑性的经济

6、功能.123.刑法谦抑性的文化功能.14四、 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141.“许霆案”概况与反思.152. 反思.15五、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161.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意义.162 .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意义.163 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意义.16六、 结束语.17七、参考文献.17致谢.17一、刑法谦抑性原则概述1.刑法谦抑性概念刑法的谦抑性是一个外来的输入型概念。国内的学者们对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定义之间多有不同。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该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

7、重的制裁方法。”陈兴良教授指出,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法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谦抑性应该具备经济性、补充性、紧缩性三个基本要素王明星老师认为刑法的谦抑精神是指“贯穿整个刑事领域,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整范围、调控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以上三种观点只存在表达上的差异,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刑法的补充性是从刑事处罚的范围着手进行讨论的,如果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能够充分抑止违法行为、保护法益时,就没有必要采取刑事制裁手段,即没有必要发动刑法。也就是说,刑事处罚手段要控制在其他社会

8、控制手段对违法行为的抑止不能充分发挥效果的范围内。而刑法的不完整和刑法的紧缩性也是从刑法的处罚范围来理解刑法的谦抑性的。而刑法的宽容性则是从刑事处罚程度来理解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刑法的制定与适用应当尽可能的宽和、轻缓、人道。二、 刑法谦抑原则的内容1 刑法的有限性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和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人本主义观念得以确立,法律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体利益,国家刑罚权受到约束。刑法应是谦逊自抑的,其触角不能伸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刑法调控范围以及刑罚手段的运用都应是有限的。一般“无效果、可替代、太昂贵”三种情况被认为可以不动用刑罚。当某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且刑罚成为对危害行为的不

9、二选择时,才能动用刑法。因为首先我们应有这样的明确认识,刑罚手段是一种“必要的恶”,这就对刑法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尽可能不动用或少动用刑罚的要求。2 刑法的宽缓性 刑法的宽容和人道逐渐成为国际发展的潮流,刑法仅发挥镇压、威吓作用的情况已成为历史,维护广大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成为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促进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当然,刑法的宽容与人道并不意味着刑罚体系中不能规定重刑,也不表示轻刑适用效果必然优于重刑。刑罚的宽缓性要求在谦抑原则指导下,对刑法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进行科学配置,也同样给予犯罪人尊重和关怀,用尽可能人道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因此,在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范围内,应尽量不动用或少

10、动用刑罚,尽可能判处轻刑而非重刑。3 刑法的经济性 刑法谦抑要求的刑法节俭并不意味着刑法的比重占得越少越好,而是一个资源最优化配置的问题。刑罚是一种社会资源,它的适用是有成本的,并非一本万利,这是对刑法的经济分析得出的结论。用刑罚来控制犯罪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同时也需要支出一定的社会成本,资源有限性决定刑法经济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罚的支出与收益的矛盾。所以应利用刑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最小的刑罚成本支出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实现刑法效益最大化。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强度只要达到防止人们犯罪即可。因此,应注重刑罚严厉性与确定性、及时性的配合,使刑罚的正效益大于负效应,从而达到控制犯罪最优化

11、时,刑法才是经济的。4 刑法的补充性 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可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来调整,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则是有限的。另外,不止刑法有保护法益的功能,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甚至习惯法都在保护着法益。虽然刑法调整着广泛的社会关系,但刑法毕竟不能毫无遗漏地将所有应给予刑罚制裁的犯罪行为都加以规范。而且刑法是在社会规范体系中最具强制性的法律,是可能剥夺相关人生命、自由的最严厉措施,只在其他社会调整手段和其他法律规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才动用。刑法是保护法益和权利保护的最后手段,只能适用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规范内容和功能都是不完整的,这也体现了刑法的补充性。

12、三、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功能1.刑法谦抑性的社会功能 刑法谦抑性作为现代社会刑法三大价值理念之一,有其重要的社会功能。从“许霆案”、“梁丽案”中可以看出,这类型的案件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法官做出的审判结果与民众朴素的法律情感之间存在激烈交锋,法的谦抑性主题凸显出来。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刑法一直都有重刑主义思想的体现,这种重刑主义和刑法泛化会产生人人自危的法律恐慌心理,而刑法的谦抑性则在调节这种矛盾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治社会的刑罚权应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犯罪的惩罚应该是有限度的,如果是没有限度的实施惩罚权,那么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刑罚权将会变成一

13、种专制。刑罚权的过分扩张,并不能使民众产生有效的安全感,反而会在自危情感的支持下对犯罪产生同情和怜悯。得不到民众支持的刑罚权意味着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权威,而没有公信力的刑法是无效之刑,也是浪费之刑。 刑法在当今社会中的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今日之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达到社会的良性运行而设定刑法。刑法不再是严刑峻法,取而代之的是对社会犯罪的控制,对有罪之人实施适当的措施使其放弃主观恶性回归社会,达到为国家谋求福利的宗旨,才是现代刑法追求的最终目的。刑法的谦抑性引导了刑法的社会功效,在刑法谦抑性的指导之下,刑法会以温和慈善的面目出现,达到有效纠正犯罪,缓和社会矛盾,促使社会秩

14、序良性循环的目的。刑法的谦抑性在刑法的社会功能上发挥着有效的作用。2. 刑法谦抑性的经济功能 刑法谦抑性的一个基本的内涵就是刑法的节俭。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刑法,刑法本身就是一种高昂的社会成本。刑法在静态方面可以归结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从动态方面来看则涉及到刑罚权运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犯罪的缉拿成本、犯罪的审判成本、犯罪的羁押成本以及行刑成本,都是刑罚权运行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高昂代价。国家要维持一种和平的秩序和公众社会的利益,运作刑罚权是用一种高成本的手段来获得社会的安宁和和平,这就意味着公众需要以增加赋税的形式负担起这种刑罚权运作的成本。刑法运用的越频繁,也就意

15、味着社会民众为获得一种较为稳定的生活秩序所必须支付的代价越大。为了压缩成本,减少付出,国家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会在实施刑法时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犯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的误判在所难免,而不适当的压缩刑法运行的成本,必然会对人权的保障产生影响。 刑法谦抑性精神的提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一种节省社会资源和节约公共财富的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从另外一个角度降低刑法制度运作过程中的成本,提高刑法效益提供了新的思路。从刑法的运作效果来看,国家采用刑法手段来制止犯罪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但是效益才是衡量一种制度是否是经济之刑的主要标志。所谓效益就是刑法运作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比值,这个比值的数字越大就意味

16、着刑法的收益效果越好,但是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刑法的成本相较之其他的社会控制手段来说支出较大,这就意味着刑法的运用并不能产生较大的收益,如果国家运用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却没有受到良好的收益,那么就应该谨慎的使用刑法。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促使刑法成为一种经济之刑。3.刑法谦抑性的文化功能 当今社会是一个文化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时代,东西方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使得任何一个拥有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都不得不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外来文明的熏陶。刑法的谦抑性不仅仅是一个输入型的法律概念,从中国历史的法律文化中考察,刑法的谦抑性有其深刻的法律文化的沉淀,这也是东西方法律文化存在的共同之处。中国在与西方法律观念的

17、交锋中,可以取长补短,吸收和借鉴先进的法治理念。 刑法谦抑性的思想来源是人权理念发展带来的法治文明的进步。研究和提倡刑法谦抑精神,不可避免的要与谦抑精神的上位概念人权相联系。这个过程也促进了民众对现代法治文明理念的接触,有利于民众法律思想的普及。中国当代的法律体系自清末变法之际就承继西方社会的法律理念、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的设计,但是民众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熏陶,受到重刑主义和刑罚工具论的影响,对刑法会产生心理依赖。刑法谦抑性是现代法治文明所体现出来的一种价值追求,主张刑法谦抑性也是主张现代法治文明中的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等基本的生活理念,是从法律文明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对民众进行现代

18、法治文明的引导,其文化上的功能不可磨灭。 刑法的谦抑性在现代刑法体系中起到了文化价值整合的作用,现代法治文明中包含了正义、自由、效率、经济、秩序等文化价值。刑法的谦抑性是诸种法律文化价值理念整合的结晶。现代社会的法治文化是文明进步的体现,蕴含了和谐之意,刑法的谦抑性在诸种法治文化上的整合,体现了刑法在现代社会的文化引领作用。四、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基于案例的启示1.“许霆案”概况与反思1 .概况 2006 年,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进行系统升级,这台ATM 机一度出现故障。当晚,24 岁的山西临汾市襄汾县小伙子许霆无意中发现,他在这台 ATM 里取了 1000 元后,发现

19、银行卡里竟然才扣掉 1 元,他好奇地再取一次钱,发现还是取 1000 元扣 1 元。于是许霆感到很惊喜,便利用他余额 170 多元的银行卡,分 171 次从 ATM 中提取了17.5 万元。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一年,一年之后,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围绕许霆的取款行为究竟应该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全国媒体都卷入了这场争议,人们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 首先,在定罪上,主要形成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取款行为构成了侵占罪,还有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仅仅是不当得利,相当于银行柜员取错了钱或者找错了钱,仅仅承担民事上的责任,而不应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20、其取款行为应属无罪,银行方面系统出现故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而不能单方面归咎于储户,甚至要求对其判处重刑。 其次,在量刑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盗窃金融机构作为加重情节,对其判处重刑,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形属于特例,而刑法不关注特例,可以给予其轻判。最终,在该案的一审中,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后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最终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许霆案由此尘埃落定。2. 反思 许霆案之所以引起了全国性的争议,其根本原因是许霆案中的“犯罪行为”比较罕见,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为。该案重审后,最终改判为 5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得到了公众在一定程度上的认可。许霆案之所以在发回重审后得到改判

21、主要受到了两个因素的作用: 第一,从被动的方面来看,司法机关在许霆案一审判决后显得较为被动,受到了公众舆论的指责,人们纷纷批判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公。但是,司法机关已经将许霆的行为定性为盗窃行为,一方面要避免错案,另一方面又要迎合公众,于是司法机关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判处被告人 5 年有期徒刑,以寻求法律适用与公众意见之间的平衡。 第二,从主动的方面来看,司法机关在重审过程中主动地从刑事司法谦抑性的原则出发,发挥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自觉地降低了量刑,从而为许霆案的轻判奠定了基础。上述两个方面是形成许霆案轻判的主要原因,重审判决做出后,媒体认为这是公众的胜利,殊不知司法机关主动适用谦抑性原则也是

22、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许霆案改判的结果不是谦抑性原则制度化的结果,相反是在各种因素(包括媒体因素)的作用下出现的,这说明我国司法机关并没有完全放弃重刑主义的立场,对谦抑性原则完全属于“选择性适用”。五、刑法谦抑性原则在法律体系中的意义1.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意义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时期,因此,立法活动较为频繁。而世界刑法改革的潮流无疑对中国刑法的立法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我国刑事立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谦抑性对经济犯罪的立法指导作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时期,由于市场本身的局限性,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机

23、制加以规范,同样也需要刑法的规范。因此,在此过程中,经济犯罪的立法化在所难免也极其必要。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公平正当的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刑法的“过度干预”与“无为沉默”均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泛刑主义的扩张与重刑主义的威慑均属刑法的滥用,而刑法的滥用对社会则意味着恐怖与黑暗。因此,在经济犯罪的立法化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另一方面,刑法谦抑对传统犯罪立法的指导作用。刑法理论中,根据是否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为标准,将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两类。通常将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的传统性犯罪称为自然犯,而将违反行政经济

24、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的犯罪称为法定犯。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在立法中的具体作也就存在着差异。在转型时期,多数社会成员对危害性行为敏感度有所放大,而宽容度则有所缩小,于是便纷纷要求立法者增补罪名,将一些“越轨”行为纳入刑法的控制范围。笔者认为,在对自然犯的立法过程中,同样应把握刑法谦抑性的精神实质,有选择地立法。2 .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意义 一是对“严打”刑事政策的谦抑性把握。当前日益严重的犯罪状况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所需要付出的不可避免的代价,甚至其带有某种必然性。仅仅依靠一次次的“严打”,是难以有效地控制犯罪的,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包括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来预防和

25、减少犯罪。主张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实行轻刑化,这是理论界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中国当前刑罚使用不是过量,而是强度不够,对那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决不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才能遏制犯罪增长的势头,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刑罚使用的普遍真理和普遍规律只有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才能真正有效和发挥作用,不能盲目地照搬照抄。 二是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打”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对刑法谦抑性的把握。不可否认,“严打”作为在特定时期所实施的一种犯罪控制对策,无疑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严打”斗争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但

26、严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应得到关注,如不正视其中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严打”的成效必定会受到削减甚至消失殆尽。从历次“严打”的实践来看,由于一些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严打”存在着认识误区,使得“严打”行动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忽视日常犯罪防控等现象的出现显然与正常的法制进程不符。3 对我国刑事政策的意义 一是有助于科学设立刑法的调控目标,确定合理的刑法调控范围。在确定我国的刑法调控范围时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种是借口治安形势严峻,维护市场经济的需要的“泛罪化”倾向;另一种是盲目顺应国际潮流的要求,过度实行“非犯罪化”。科学的做法应当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措施同时并举。

27、正如我国学者游伟所指出的那样:“从实际出发,我们在犯罪化立法过程中就应当特别慎重,面对当今社会上众多的越轨行为(特别是不法经济行为),在犯罪圈划定时,更需要格外小心,尤其不宜片面追求与发达国家刑事立法盲目直接地接轨,更不应脱离本国实际搞过度的超前立法,而是应当对各种不法越轨行为的危害量作实事求是的估计,分析其之所以大量增生的深层原因,并在科学测定刑法介入社会生活后司法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作出具有严格构成标准并富有可操作性的规范规定。经过合理规模控制后出台的犯罪立法,才能为有效惩治那些特别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及经济运作的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避免因纸面上产生的立法内容远离司法实际而产生的

28、各种不良社会效果。”1这就要求我们设定合理的刑法调控范围,使刑法成本资源配置量合理而又充分必要,防止刑法介入社会生活过多造成刑法的张狂和介入社会生活不足造成刑法的懒惰。 二是有助于摆脱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方式。 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具有多样性,而刑罚则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正式反应方式。与刑法工具主义、刑法万能主义以及绝对主义犯罪观相联系,支配着中国社会对犯罪的正式反应方式的主导观念则是重刑主义。从实践效果来看,超强度的从重从快严打斗争的效果并不佳,大量刑罚资源的投入并没有遏制一次次犯罪高峰的持续攀升,从而形成犯罪量和刑罚量螺旋式地恶性上升的罪刑结构性对抗局面。于是理

29、论界又有学者提出与“重刑化”相对抗的“轻刑化”主张。本文认为,在关于刑罚的强度的设置的刑事政策上,我们应避免重刑化与轻刑化之争,根据我国现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结合我国现在的社会治安形势和经济形势,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六、结束语 谦抑作为刑法的理念之一,有着超越国界的世界性的意义。然而在放眼世界的同时,我们必须回归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当中来。刑法作为最密切地关涉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公法,更应当明确自身的价值取向和现实目标。谦抑性之于中国刑法乃至中国法律更有独特和深远的意义,泛刑化、重刑化思想在中华民族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下似乎已经根深蒂固,但这种独特的刑法文化仍有着深刻的历史根基和发展

30、前景。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关系复杂,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与犯罪难以应对,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更应该保持理性的姿态。中国一轮又一轮的“严打”虽然是在刑事政策指导下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犯罪对策,但在事实表明这个政策在具体实施中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有时基于暂时的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而过于唯刑法是从,又会背离了刑法谦抑的基本精神。因此,刑法谦抑性在中国不仅仅成为一种理念,更应该体现于刑事法治的实践当中,以现中国刑事法治的文明。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本文从理论体系、方法体系到应用实践都只是初步尝试,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此外,鉴于本人学识、能力有限,对本文内容认识仍有不

31、足,在写作过程中难免疏漏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七、参考文献1 游伟:论合理控制我国立法中的犯罪规模,人民法院报 2001 年 02 月 02 日。2 蔡晓锦. 论刑法谦抑原则在我国的适用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3 赵麟龙. 论刑法谦抑性D. 广西大学 20124 傅燕萍. 刑法谦抑性的法理分析D. 中南民族大学 20115 房正佳. 以刑法修正案为契入点探讨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D. 吉林大学 20126 邝波. 论刑法谦抑性及其实现D. 湖南大学 20107 翟理. 论刑法的谦抑性D. 中国政法大学 20118 李淑芬. 论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D. 吉林大学 20079 何

32、婉如. 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J. 法制与社会. 2009(29)10 熊永明. 论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J.云南大学学报. 2013(03)11 赖修桂,赵学军. 从许霆案看刑法的谦抑性J. 法律适用. 2009(02)12 张孟豪. 浅析刑法的谦抑性J. 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1(02)13 李哲.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0(03)14 陈欢. 浅论刑法的谦抑性兼谈我国刑法实际情况J.今日南国. 2010(03)15 肖茜莹,解方. 论刑法的谦抑性J. 商业文化. 2010(04)16 张瑞莲. 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J. 商品与质量. 2018(

33、S8)17 王晗,徐闰祺. 刑法的理念之刑法的谦抑性J. 东方企业文化. 2010(1518 蔡晓锦. 论刑法谦抑原则在我国的适用D. 河北经贸大学 201319 赵麟龙. 论刑法谦抑性D. 广西大学 201620 傅燕萍. 刑法谦抑性的法理分析D. 中南民族大学 201121 房正佳. 以刑法修正案为契入点探讨刑法谦抑性与扩张性D. 吉林大学 201222 邝波. 论刑法谦抑性及其实现D. 湖南大学 201123 翟理. 论刑法的谦抑性D. 中国政法大学 201124 李淑芬. 论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D. 吉林大学 200725 何婉如. 刑法谦抑性的实现途径J. 法制与社会. 2

34、009(29)26 熊永明. 论刑法谦抑性与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契合J.云南大学学报. 2013(03)27 赖修桂,赵学军. 从许霆案看刑法的谦抑性J. 法律适用. 2009(02)28 张孟豪. 浅析刑法的谦抑性J. 商业文化(下半月). 2011(02)29 李哲. 浅议刑法的谦抑性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8(03)30 陈欢. 浅论刑法的谦抑性兼谈我国刑法实际情况J.今日南国. 2010(03)31 肖茜莹,解方. 论刑法的谦抑性J. 商业文化. 2010(04)32 张瑞莲. 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J. 商品与质量. 2017(S8)33 王晗,徐闰祺. 刑法的理念之刑法的谦抑

35、性J. 东方企业文化. 2010(15)34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商研究2005 年第 4 期35 陈新良: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当代法学2006 年第 3 期,来自人大复印资料库。36 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的概念分析,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9 年第 2 期。致谢光阴荏苒,本科的学习即将结束,学习生活使我受益匪浅。经历几个月时间的磨砺,毕业论文终于完稿,回首几个月来收集、整理、思索、停滞、修改直至最终完成的过程,我得到了许多的关怀和帮助,现在要向他们表达我最诚挚的谢意。首先,我要深深感谢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老师为人谦和,平易近人。在论文的选题、搜集资料和写作阶段,老师都倾注了极大的关怀和鼓励。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每当我有所疑问,老师总会不厌其烦地指点我;在我初稿完成之后,老师又在百忙之中抽出空来对我的论文认真的批改,字字句句把关,提出许多中肯的指导意见,使我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不致迷失方向。老师对我的关心和教诲我更将永远铭记。借此机会,我谨向指导老师致以深深地谢意。他们对我的帮助是一笔无价的财富。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以期能够取得更多成果回报他们、回报社会。再次感谢他们,祝他们一生幸福、安康!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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