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对本行政管理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行为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
2、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依法实施监管的活动(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参与生态环境管理、服务所产生的信息。排污单位的信用信息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等方面产生的信息。排污单位通过合同、授权等方式由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信息,视为该排污单位的信息。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是指排污单位形成失信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信息。第四条信用修复是指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为改善其信用评价结果,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后,提出申请修改其关联的信用
3、信息,修复信用记录的活动。第五条下列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纳入信用评价范围:(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四)核技术利用单位及伴生放射性开发利用单位;(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七)涉嫌犯罪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不在本办法评价范围内。第六条信用评价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在相关表彰奖励工作中予以积极推荐。信用评价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舆论
4、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发布与动态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环境监管水平。第七条信用评价工作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筹组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信用评价年度工作安排,对盟市信用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开展盟市信用评价结果质量抽查,汇总发布评价结果。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八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主动归集反映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遵守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规定义务和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情况的客观资料或数据。第九条归集排污单位信用信息应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相关从业人
5、员信用信息应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第十条基础信息是指用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和记载信息主体基本情况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登记或注册事项信息,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增信信息是指可以提升信息主体信誉和社会认可度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因生态环境工作突出,受到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发的表彰、表扬信息;(二)积极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创新工作产生的相关信息;(三)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
6、程序认定的增信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增信信息。第十二条一般失信信息是指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二)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信息;(三)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的一般失信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一般失信信息。第十三条严重失信信息是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社会及生态环境危害程度较重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内容:(一)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
7、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信息;(二)导致环境风险明显增高或带来生态环境风险的行为信息;(三)涉及生态环境管理的其他严重失信信息。第十四条信用信息来源和纳入范围:(一)信用信息实行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的原则,由产生或获取信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记录、归集、管理。(二)信用信息来源包括:L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产生的信息;2 .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挂牌督办方式产生的信息;3 .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因环境保护工作突出颁发的表彰或表扬信息;4 .企业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排污
8、许可执行情况、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清洁生产工作、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等方面工作信息。5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积极参与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试点创新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超低排放改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通过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达到环境保护税减征的。第三章评价标准及评价等级第十五条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信用信息产生后动态计分。初始信用分值为100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排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增信加分和一般失信扣分,生成相应的信用分值,用于确定信用等级,最高100分。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诚信单位(A级):信用分值95分;良好单位
9、B级):95分信用分值75分;警示单位(C级):75分信用分值60分;不良单位(D级):信用分值60分。完成评价的排污单位信用分值,将作为下一年度评价基准值。第十六条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一事一议,评价年度内按次累计计算。信用失信信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3)审定,用于确定信用等级。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仅设定生态环境失信个人一个等级。生态环境失信个人:评价年度内的一般失信信息,累计达到2次即评定为生态环境失信个人。第十七条排污单位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良单位,此项行为不受年度的限制:(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的
10、二)排污单位因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后最终维持原决定,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污单位经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1 .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未落实,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2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瞒不报,查证属实的;3 .拒不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的其他应当列入不良名单的情形。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列入信用评价单位名单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出具关于排
11、污单位的信用证明。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九条排污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参评排污单位名单并进行本行政区域内参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信用信息的,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归集。参评单位应上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4)。(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排污单位的信用信息,核算信用分值,拟定信用等级。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信用信息的,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评价。(三)信息公示。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双微平台等媒介公
12、示信用评价拟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四)复核审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对公示期间收集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拟定等级及拟纳入不良单位名单进行复核后,确定评定结果,并于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五)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盟市上报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六)结果公布。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6月5日前通过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众可查询、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信息推送。将确定的评价结果推送到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第二十条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按照下列
13、程序进行:(一)信息归集。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15日前确定参评名单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填报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二)等级评定。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参评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拟定评定等级,并通知参评相关从业人员确认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参评相关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和拟定评定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次审核确定拟评定等级。并于5月15日上报至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三)质量抽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盟市上报的评定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评定结果返回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再次复核确认。(四)结果确定。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不公布不公示,由自
14、治区生态环境厅于每年5月30日前将评定结果通知相关盟市生态环境局,涉及失信人员由认定失信的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函告。第二十一条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实行有效期制度,评价结果反映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扣分年限从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有效整改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时截止;加分年限与信用信息有效期一致。第二十二条参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盟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完成基本信息、信用信息的上报。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或不如实填报信用信息,造成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第五章信用预警与修复第二十三条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并
15、实施信用预警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信用失信行为启动信用预警工作,提醒参评单位按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减少违法失信行为。信用预警事项要求可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第二十四条各盟市生态环境局下达书面信用预警通知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及时限后,排污单位在评价期内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有效整改,经盟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结束信用预警,在评价期内不予扣分。第二十五条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全过程信用修复制度。排污单位自信用评价结果公示之日起,作出信用修复书面承诺至评价结果公开前,通过实施有效整改,完成信用修复并经产生信用信息的单位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后,由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修复
16、后的信息进行重新评价,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再次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排污单位在评价结果公开后,实施有效整改后,复核修复要求的,应及时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排污单位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对符合修复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实施的有效整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产生扣分信用信息的行为在评价期内已经终止并完成整改;(二)产生扣分信用信息的行为在评价结果公告前未再次发生。(三)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已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
17、七条排污单位提供的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纠正其失信行为并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参评相关从业人员评定为D级后一年内未出现信用失信记录,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向盟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对参评相关从业人员提交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及相关资料或证据予以核实,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由盟市生态环境局予以修复,并出具信用修复确认书。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不予修复,并告知理由。第二十九条经确定失信信息的单位审核认定,相关从业人员在以下方面有较大贡献的,视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有突出表现:(一)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
18、举报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确认的;(二)积极参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达到年度志愿服务时间的。第六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三十条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信用评价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排污单位、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3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原抽查比例的120%;对于D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150%;第三十一条对A级单位,可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一)积极安排生态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在同等条件
19、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二)同等条件下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支持安排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立项;(三)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实施动态管理;(四)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五)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相关荣誉称号;(六)鼓励各类媒体对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树立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诚信典范;(七)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并给予肯定性评价;(八)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九)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单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放荣誉性奖励。第三十二条信用修复完成前,对C级单位,可采取下列惩戒性措施:(-衽日常监管中冽为重点监管对象,加
20、大监管力度;(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第三十三条信用修复完成前,对D级单位,除采取第三十五条明确的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一)不予安排生态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二)在政府采贿、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三)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四)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化措施;(六)联合资质管理、认证认可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采取相应
21、惩处措施;(七)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第三十四条排污单位列入信用评价单位名单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或不如实填报信用信息,不享受激励性措施。第三十五条对失信个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其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二)对其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中出具否定性意见。(三)重点审查该个人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项目。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单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
22、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质评定和表扬奖励等方面的应用。第三十七条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排污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推荐评价机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收取费用。对不遵守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排污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造成损失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同时废止。以下供参考2025年师德师风建设实施方案为巩固2025
23、年师德师风建设年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上级各部门关于教育会议的精神,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第一要务,严格制度规定,强化日常教育监督,加大教师权益保护力度,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以“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德为人先学为人师行为示范”为准则,强化师德教育,履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努力铸就一支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让学生尊重、家长信赖、社会满意的教师队伍。二、工作目标L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把师德师
24、风建设摆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以“修身正己,立德树人”为主题,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的学习,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增强敬业修德、奉献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解决少数教师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政治站位不高、大局意识不强,自私自利和奉献精神缺乏等方面突出问题。2 .进一步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务实求真精神,增强教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明确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乐于奉献的神圣职责,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廉洁从教,依法执教。着力解决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工作上不服从学校安排、追求名利,以及损
25、害学校集体荣誉、影响教师间团结等突出问题。3 .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能力水平。引导广大教师以教师专业标准为基本准则,牢固树立立德树人理念,努力钻研业务,把握学生特点精心育人。着力解决个别教师备课不充分,上课批改作业不认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等突出问题。4 .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育人行为。教师的高尚言行、良好品德,是学生直接模仿和接受教育的重要来源。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解决个别教师有偿补课、侵害学生利益、借教书育人谋取私利、收受学生或家长财物以及言行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等突出问题。三、具体措施(一)加强学习
26、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L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开展“六讲六做”大宣讲活动,将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四史”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全系统努力营造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全会精神的良好氛围,引导教师增强“四个意识”,自觉敬业修德,奉献社会,争做“四有”好教师。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创新党史学习教育形式,组建思政课教师宣讲团队。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组织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题学习。5 .强化师德规范学习。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教职工开展学习培训。主要学习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27、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新时代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教师职业规范。在学习过程中,每位教职工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5篇,学习心得不少于2篇。组织开展教育系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竞赛答题活动。6 .开展全员师德培训。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全县暑期师德培训,参训率达100%。各校(园)要制订学习计划,把师德培训纳入教师全员培训,把师德师风作为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各校(园)每学年对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个人撰写学习心得不少于2篇。县教育局常规检查和年终考核时检查学
28、校落实情况,根据学习成效量化评分计入学校考核成绩。(二)加强师德宣传,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1 .积极培育选树先进典型。各校(园)要注重发现典型,弘扬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学生、诚实守信、无私奉献的高尚品质,激励广大教师献身教育事业,用实际业绩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2 .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狠抓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党建工作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真正担负起、担负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着力解决部分党员教师意识淡化、党性观念弱化等问题。3 .加强师德典型事迹宣传,营造氛围。各校(园)推选先进典型参加各级各类评选活动,教育局表彰在师德师风建设、教育教学
29、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代表,通过电视、网络、微信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师德高尚典型事迹,努力形成社会尊师重教、教师爱生乐教的良好氛围。(三)创新活动载体,提高师德师风建设实效各校(园)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让广大教师在丰富多彩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中,接受教育,经受锻炼,使他们的思想有所触动、素养有所提升。L开展师德师风签名承诺活动。各校(园)每学年开展一次师德师风集中宣誓和公开承诺活动,学校要与教师签订师德师风承诺书,并将承诺内容公布在学校的醒目位置,要设立师德师风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4 .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座谈会。根据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
30、题,结合学校实际,组织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征求社会对学校和教师师德师风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评教师、教师评校长、社会评学校等方式评出积极性、评出差距感,让所有教师赶有目标,追有方向,增强广大教师自我加压,自我促进,自主发展的内生动力。5 .扎实开展师德宣传月活动。各校(园)要把师德建设作为推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落实师德师风宣传月活动,通过学习规范、讲述师德故事、撰写教育记忆等形式,进一步完善师德教育机制,丰富师德教育形式,凝聚师心,鼓舞师劲,提高全县教师职业道德水平。6 .开展师德师风自查整改活动。各校(园)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照师德规范进行深刻剖析,并形成自查剖析材料,
31、制定个人整改计划。党员教师特别是校级领导要带头认真查摆自身师德师风问题,并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各校(园)要在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报教育工会。(四)完善师德考核监督,形成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要以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监督、奖惩等常规制度和有效工作机制,用制度规范教师行为。L严格师德考核。各校(园)要建立和完善师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家长点评、考核组考评等多种形式,每年开展师德评价,教师建立师德档案,包括教师个人承诺书、每学期的个人师德述评、师德考核结果。教师的师德考核与教师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职称评审、评先
32、评优等挂钩,对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给予优先考虑,继续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存在严重师德问题的学校和教师施行“一票否决”,体现奖优罚劣,让师德好的教师有荣誉感,让师德差的教师有危机感,努力促成良好的教风、校风。7 .2.强化师德监督。学校、幼儿园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主阵地,要坚持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师资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师德失范曝光和定期通报制度,构建社会、家长、学生、学校“四位一体”的全方位无缝化师德师风建设监督体系。3 .加强环境建设。强化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完善和严格执行校务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保证教师在校园建设、管理、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
33、监督权。完善教师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开展校(园)级领导与教师交流活动,学校领导要主动过问教师困难诉求,了解掌握教师的心理动态,合理设计教师集体活动,多为教师办实事,解难事,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工作,形成人本化的学校管理机制,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师德师风建设环境。4 .开展专项治理。各校(园)要针对当前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深入开展以“治理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参与办班辅导、参加谢师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为重点的“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专项治理活动。各校(园)要建立治理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内容,完善治理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校(园)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思想认识,把师德师风建设摆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抓紧抓细抓实各项工作。要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体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要结合校(园)实际情况,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于12月11日前报教育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