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公司维修服务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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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游艇公司维修服务保险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甲方(投保方/委托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保险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对自有游艇进行维修服务,为保障维修期间游艇及相关权益免受意外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游艇维修服务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1.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有并委托维修的游艇,具体信息如下: 游艇名称: 船籍港:.船舶识别号/船号: 船体材质:.建造年份: 游艇价值(保险金额确定依据):人民币(大写)元整

2、1.2保险标的范围涵盖游艇船体、动力系统、电气设备、舱内设施、娱乐系统、消防设备等在维修服务期间的全部组成部分,以及因维修服务可能产生的对第三方的责任风险。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2.1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火灾、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维修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游艇损坏; 盗窃、抢劫(需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2.2 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在维修服务期间,因保险标的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

3、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甲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维修过程中游艇意外移动对周边船只、码头设施造成的损坏; 维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泄漏对第三方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 因维修噪音、振动等对周边居民或单位造成的侵权责任。2.3 施救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乙方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第三条除外责任3.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

4、他放射性污染;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保险标的正常的磨损、锈蚀、自然损耗、自然磨损、氧化、腐蚀、渗漏、烘 保险标的的内在缺陷、自然特性; 未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改装,导致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任何因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导致的损失。3.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从甲方指定地点至维修场所、维修场所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过程)发生的损失,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不

5、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4.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由甲乙双方根据游艇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4.2 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X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收到保险费后,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保险费发票。第五条保险期间5.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甲方将游艇交付维修方开始维修之日零时起,至维修工作结束且游艇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二十四时止,具体以双方确认的维修起止时间为准。5.2 如因维修工期延长,甲方应在原保险期间届满前X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经

6、乙方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期间相应延长,甲方需按照约定补缴延长期间的保险费。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6.1 甲方权利与义务6.1.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获得赔偿。6.1.2 如实告知乙方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包括游艇的现状、维修计划、过往事故记录等重要信息。如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6.1.3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6.1.4 在保险期间内,妥善保

7、管保险标的相关资料,协助乙方进行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等工作。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工作。6.1.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抵押保险标的,不得变更保险标的的使用性质或用途,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6.2 乙方权利与义务6.2.1 有权要求甲方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相关信息,对保险标的进行查验、评估。6.2.2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后,及时向甲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6.2.3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在与甲方达成赔偿协议后X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8、6.2.4 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赔偿处理7.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等。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乙方对扩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7.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告、维修记录、损失清单、第三方索赔文件、公安机关证明等。7.3 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失,乙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呆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部分损

9、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呆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7.4 乙方对第三者责任的赔偿,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判决或裁决的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依据,但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7.5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乙方按照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任何重复保险的通知,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但由于甲方故意未向乙方通知导致重复保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8.2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

10、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条款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9.3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相互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部列明的地址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X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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