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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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两个问题1 特征码 cbTgdNAlrGPRkNoUWOXs 随着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时有发生。 作者根据从事 20多年农作物遗传育种工作和多年律师工作的经 验,结合代理侵犯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体会,现就侵犯植物新 品种权纠纷中的司法保护范围和举证两个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一、 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 (一) 、 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范围是授权品种的特异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了授予品种 权的五个条件。其中的新颖性和适当的名称由农业部或者国家 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实施行政审查;当事人对新品 种的

2、新颖性或名称有异议,应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 告无效或更名;因此产生的纠纷,应当以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 局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其中的一 致性和稳定性,在品种审定阶段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查,在品 种权申请阶段由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 室审查。新品种的一致性或稳定性属于种子纯度范畴,当事人 就新品种的一致性或稳定性发生纠纷,案由属于种子产品质量 纠纷,不属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范围。 第 2 页 司法实践中,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主要有三种表现形 式,第一种是未经品种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 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

3、料重复使用于生 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这是公开的、实质的侵犯植物 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二种是销售授权品种不使用其 注册登记的名称而标注其特征特性的,或者其他足以使他人知 道是授权品种的行为(例如,使用授权品种普通小麦“金铎 1 号”的曾用名“032”销售 “金铎 1号”小麦种子,把授权品 种“登海 9号”命名为“3119”对外销售等) ,这是隐蔽的、实 质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第三种是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七十四条和林业部分第六 十四条所指的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依据种子法第五 十九条之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农、

4、林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罚,不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 、 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 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保护范围。 依据种子法第十五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和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植物新 品种申请审定的条件就是其与现有品种的明显区别即特异性、 第 3 页 遗传性状的相对稳定性、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的一致性;品 种实验(包括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又是对新品种的丰产性、 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农

5、艺性状进行鉴定。品种权申请说明 书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载明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审查 的主要依据;对品种权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授予品种权 的条件也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权申请公告的主要内容还 是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所以,品种审定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 所载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授权品种法定的保护范围。 (三) 、常规种与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 1、 由于常规种品种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具有一致 性,上下代之间性状的遗传具有稳定性,常规种的特异性、一 致性、稳定性在当代群体内各个体之间和上下代之间都能够保 持不变,所以,常规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是常规种品种本身及 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

6、料。 杂交种的亲本与常规种类似,能够保持其性状的特异性、一致 性、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如果享有品种权,品种权保护范围 也是其本身及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 2、 由于杂交种只有杂交一代当代的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 具有一致性,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不具有稳定性,杂交种后代 群体内各个体之间的性状差异极大,所以,杂交一代的种子及 其以后各代的繁殖材料丧失了品种应有的稳定性、特异性、一 致性,不能再做种用。杂交种的品种权保护范围只是杂交种本 第 4 页 身即其父、母本的特定组合,不保护杂交种的繁殖材料和以后 各代的繁殖材料及其父本与母本反交的繁殖材料以及其父本或 者母本与其他品种资源杂交的繁殖材料。 (四

7、) 、授权品种的司法保护和专有繁殖材料的自我保护。 授权品种的品种权受司法保护。未经授权的专有繁殖材料,不 受司法保护,育种人可以通过采取保密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例 如,植物新品种大白菜“鲁白 16号”的杂交组合是 F91-3-3- 1-5-1京 90-1。其中母本 F91-3-3-1-5-1系山东登海种业股 份有限公司从福山包头中选育出的自交不亲和系。在“鲁白 16 号”通过审定和被授予品种权以后,由于育种人对 F91-3-3-1- 5-1予以自我保护,一些经营者想生产“鲁白 16号” ,由于得 不到 F91-3-3-1-5-1,不能利用 F91-3-3-1-5-1与京 90-1杂 杂交生产

8、“鲁白 16号” ,育种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所以,对 于不受品种权保护的杂交种的亲本(包括自交系、自交不亲和 系、不育系、恢复系、保持系等) ,虽然不受司法保护,育种人 可以采用保护自育的繁殖材料的方法进行自我保护。 二、侵犯主要农作物或者林木植物新品种权事实证据的举证和 采信。 第 5 页 (一) 、品种审定公告或者品种权申请公告载明的审定品种或者 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认定侵权的主要证据。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 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 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推广、经营。审定通过的品种, 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向育种人颁发证书即品种

9、审定证书 ,由同 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审定公告。审 定公告载明了审定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林业部分都规定, 申请品种权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育种过程、育种方法和对该 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照片应当有利于 说明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的特异性。品种权申请初审合格, 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发布公告。 品种权申请公告载明了品种权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品种审定公 告上所载明的品种的特征特性,是经过育种人依据目标品种的 特征特性对单株、株行、株系、品系进行了 2-4年的选择和比 较实验,又经由 9-13名专家组

10、成的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 1-3年 的区域实验和生产实验后对该品种特征特性的认定。品种审定 公告载明的该品种的特征特性,是经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 并公告的、众所周知的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品种权申请公告载 明的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品种审定公告的主要内容的再现, 是经初审合格由农业部或林业部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发布 第 6 页 品种权申请公告,公众无异的该品种的特征特性。所以,品种 审定公告或者品种权申请公告所载明的审定品种或授权品种的 特征特性,是国家机关和公众都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 、种子标签是认定侵权的重要证据。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 法规定:种子标签

11、内容包括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种子经营 许可证编号、品种审(认)定编号、品种名称、质量指标、检 疫证明编号、生产商名称等。品种名称应当符合植物新品种 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 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种子标签是鉴别是否侵犯品 种权的重要证据。用含有上述法定内容的授权品种的种子标签 与被控侵权品种的种子标签进行比较,是鉴别是否侵犯品种权 的简单、有效的方法。 (三) 、采用品种审定公告、品种权申请公告、种子标签作为证 据,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推广应用前 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和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

12、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标签应当加注种 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属于授权品种或者审定通 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件中,原告起诉时,不仅应当向法庭提交被告生产、经营的主 要农作物或者主要林木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其包装物,用其标签 第 7 页 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授权证号、品种名称、品种来源、品 种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进行比较,证明被告生产、经营的 种子侵犯了其品种权;原告还应当向法庭提交授权品种的审定 公告和品种权申请公告及品种权证书,证明其对该品种享有品 种权及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被告生产、经营的繁殖材料的 特征特性,证明被告侵犯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被告如果不承认 侵权,应诉时应当向法庭提交与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 种或者林木的标签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相应的品种审定公告, 依据品种审定公告上认定的品种名称、品种来源、品种的特征 特性,与原告的授权品种进行比较,以两者之间具有特异性即 差别,证明其没有侵犯原告的植物新品种权。如果被告不提供 或者不能提供其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的标签 上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相应的品种审定公告,应视为被告违反 了主要农作物或者林木品种强制审定制度,即可认定其侵犯了 原告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采用品种审定公告、品种权申请公 告、种子标签作为证据认定侵犯主要植物新品种权,可以减少 鉴定的麻烦,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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