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报】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docx

上传人:西安人 文档编号:890930 上传时间:2018-11-2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3.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思想汇报】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思想汇报】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思想汇报】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想汇报】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思想汇报1 特征码 SQvQCeckZUCriUhFqfLW 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 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 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 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 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 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2004 年笔者在审理 55 件离婚案 件中,其中诉讼当事人一方为精神

2、病患者的有 6 件,占离婚案 件数的 11%。其案件类型比往年有上升趋势。笔者通过近几年 来对所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审理,做以下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 1、精神发育迟滞。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 (通常指在 18 周岁以前) ,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 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 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表现为智力低下。重度患 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 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第 2 页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 自理,不能

3、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 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 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 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2、 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 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 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 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 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 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

4、血管病是指由于脑血管畸形、高 血压或动脉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脑器官性疾病。急性脑血管病时 可产生急性精神障碍。而脑动脉硬化以及缓慢多次发生的脑梗 塞则属于慢性脑血管病,可导致人格障碍、智能障碍、偶尔可 发生意识障碍。该类病多发于 50 周岁以上。脑动脉硬化性精神 障碍表现为头昏、记忆力减退;血管性痴呆表现为痴呆。 案例三、70 高龄的程某与 50 多岁的王某在三年前结婚,婚后 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脑梗塞而导致痴呆,日常生活不能自 第 3 页 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尽到照顾责任,而以诉讼代理人 提起离婚诉讼。 4、精神分裂症。该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种。临床表 现复杂多样,可以分为带有特

5、征性的症状和其他常见症状,前 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 ,即精神活动脱离现实,与周围环境 不协调,以及思维、情感、意志活动之间不配合;后者有时也 表现为“精神分裂”的一 定特征,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妄 想和紧张综合症。多数患者虽经治疗病情缓解,但有复发倾向。 案例四,原告吴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后好转,与自由恋爱 的被告查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怀疑被告有外遇使双 方产生矛盾。在被告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主动 提起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思维表现和她的身 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脱离现实生活,对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 自己的判断为标准。 5、情感性精神障碍。该类案件当事人临床

6、表现为单相的躁狂或 忧郁发作,平时精神处于高度的亢奋状态,在缓解期中精神活 动正常,预后一般良好。此类病首次发病多在青状年时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该类精神病,后经治疗有所好转。 与被告刘某结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 2001 年李某起诉离婚,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理,李某承受不了 压力,病情复发,该病人发病时先表现为抑郁,后表现为躁狂, 第 4 页 容易与人发生冲突,破坏财物。 二、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特征 1、就患者个体而言,外观表现为具有一定的诉讼行为能力,独 立意思较强,在病情的缓解期表现为正常。如案例五中李某和 案例四李某。随着审理的深入,该类病人不合常理性表现

7、出来, 甚至病发。 2、就患病史而言,婚前有患病史,在结婚前有隐瞒行为,婚后 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病情才表现出来,且容易复发,对婚姻的 稳定性有很大的影响。如案例一中的吴某。 3、就监护人而言,诉讼阶段的诉讼代理人为患者的直系亲属, 对方的不管不理甚至打骂,使该类病人的监护人再度承担起监 护责任。 4、从双方当事人人数来看,诉讼当事人多表现为一方为精神病 患者,少数双方均为该病患者。 5、从婚姻的稳定性来看,该类婚姻的自主性较一般婚姻差,多 为父母的操纵,婚姻的稳定性差。 三、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法官对精神病患者诉讼主体资格应否主动审查。案件当事人 诉讼目的不同, 第 5 页 ,其

8、诉讼心理状态也不同,有的该患者的亲属因经济问题、社 会影响问题,不愿公开承认其病情,甚至拒绝对其精神状况进 行鉴定;而对方当事人也会因诉讼成本和诉讼期限的延长问题 不会主动提出申请;有的法官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 证明主体资格,法官不应主动介入。 2、鉴定机构问题。在司法上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费用相 对有病的当事人来说是昂贵的,因为该类病人要靠长期的药物 来维持缓解的症状,数额不菲的医疗费让当事人的生活艰难, 无法承担该病费用,而当地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精神病院, 在医学上有鉴定的资格,费用也相对较低,大部分当事人更愿 意选择该类医院,但涉及到鉴定结论是否有效问题。 3、精神病患者是

9、否准予离婚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 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 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 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 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 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 4、对双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达成离婚协 议的,是否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 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定代理人要求发给判决书 第 6 页 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该条的理解为该

10、类离婚案件, 可以一调解的形式结案,也可以发给调解书,只有在当事人要 求发给判决书的情形下制作判决书。而根据全国法院系统业大 婚姻法教程的内容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的精神病患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 案,不应当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 5、对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离婚还是婚姻无效的问题。精神病患 者婚前一般有病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精神病患病期 属于法令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四、如何解决上述中存在的问题 1、诉讼能力问题,该类病患者治愈力较低,多数多次复发,既 使没有复发,也是病情的缓解期,不能凭法官的一般判断具有 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

11、合诉讼主体资格的 要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 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患有精神病 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应的 诉讼行为能力,就需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或者由其 法定代理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也明确规定,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为男女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 神病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受精神缺陷的制约,本身既不能依法 第 7 页 参加诉讼行使权利,也不能正确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规定应 由其

12、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为诉讼,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而对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只凭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 者一般的表面观察就可确定,而必须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诉讼行为能力作出确定。 离婚诉讼纠纷案件中一方 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的全部民事诉讼活动对精神病人 有效。其所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民事行为,即为 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诉讼中 法官应主动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确定适格的诉讼主体。可由 承担精神病人监护的监护关系顺序代为诉讼,或者由精神病人 的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

13、 2、 在诉讼中对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应当依据民法原 理规定的采取个案审查确认制度。而精神病人在诉讼中能否被 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关系到精 神病人在诉讼中的各项诉讼活动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 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处理是否正当。因此,应首先考虑采用何 种标准来确定或认定其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 何。 (1)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 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轻重程度,应以 第 8 页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论性、科学性的根据。即采用医学鉴定 标准确定。诉讼中

14、当事人为证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须向 法院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实的鉴定结论为定案 根据,来认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所提出的一方当事人 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诊治过程中,有关专家对精神病人的病 情所作出的科学检查、检测等结论性意见,仍可以由法官在作 出确认时成为证明材料使用。但应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无 异议为限,或者经开庭质证双方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或者 由其他证据或事实相互认证为 审查条件。 (3)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 的是:必须以精神病

15、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 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群众公认的事实,应该是精神病人 的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具有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同时,也包括 周围群众即精神病人的左邻右舍,对精神病人长期的起居、生 活等基本情况的感知和认识。对这类事实要求是:能够起到证 第 9 页 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现在仍然继续持有 的精神状态,并且是人们均普遍认为和说法一致的事实。 (4)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 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 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6、一百七十 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 法院提出。 ” 3、如感情确应破裂,应准予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 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修正后的婚姻法对于该类精神 病人感情破裂没有明确的标准。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 具体意见第 3 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 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 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

17、予离 婚。具体应掌握两点:一是婚前隐瞒病情,婚后经治不愈的, 该情况无须多次治疗,也无须时间上的考虑。二是,婚前虽知 有病,或是病为婚后所得,应属于多次治疗无效而影响到夫妻 感情的。多次一般应掌握在三次以上。 4、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应以判决的形式结案。离婚诉讼是 第 10 页 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表 示这种意见的,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明。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 因精神性障碍,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 是否破裂的实质性法律问题因缺乏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无法 用正常的语言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思。立法上,从确定精神 病人具备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为产生的

18、法律效力方面,已 在法律规范体现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即归于 无效,该类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的离婚问题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 判决的形式结案。即使法定代理人与婚姻当事人的一方达成离 婚调解协议,也不应当用调解的形式结案,但可在判决书中将 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5、该类离婚案件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区别对待。第七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同时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婚 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 效婚姻。医学上规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间不得结婚

19、。因此, 对一方或双方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离婚还是无效婚姻,应 以双方在结婚登记时该患者是否在发病期为衡量标准,因为精 神病患者在发病期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其所进行的婚 姻登记的行为也应为无效,法院应当宣告其婚姻无效。相反, 在进行结婚登记时该病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其婚姻属于有 第 11 页 效婚姻,应定以离婚案由。 6、对精神病患者在财产分割上,子女抚养费负担及经济帮助上 均应给予照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 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 ,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 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

20、住处的, 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 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 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 相关的法律原则。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首先,在离婚诉 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 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 和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次, 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 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 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

21、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 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 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 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 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 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实施。在夫妻存续期 第 12 页 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 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 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 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 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7、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审理无须经过特别程序。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 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在诉 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 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 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 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因此只有当事人要求对其是否具有民事 行为能力进行确认的,才适用特别程序,无须每个婚姻案件都 必须适用特别程序。 第 1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范文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