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模板[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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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模板1 特征码 OTCsQnLrXXqgtndbUCzp 基金发起人:_ 基金管理人:_ 基金托管人: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第 2 页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

2、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 3 页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 本

3、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 ) 。自_年_月 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 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 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 即成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基金发 起人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第 4 页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

5、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 88 精选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6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7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8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9 暂行办法: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 第 5 页 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10 试点办法:指 X

6、X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

7、注册登记机构为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第 6 页 务的机构; 18 公开说明书:指_证券投资基金公 开说明书 ,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 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 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 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

8、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 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 第 7 页 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 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

9、 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 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 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 金份额转

10、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 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 8 页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11、记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第 9 页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 本基金以_指数为

12、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 第 10 页 注册地址:_

13、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 经营范围: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总经理: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 经营范围: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第 11 页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 注册地址:_ 办公地址:_ 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_ 成立日期:_年_月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 组织形式:_ 注册资本:_ 存续期间:_ 经营范围: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

14、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 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12 页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 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15、)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 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 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第 13 页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

16、关法律 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 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 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 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17、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 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方案; 第 14 页 12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法 ,代表 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 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

18、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 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 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 15 页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法

19、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第 16 页 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 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21、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第 17 页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2、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 18 页 4

23、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 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 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 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 、 试点办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

24、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 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 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 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 办法 、 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 第 19 页 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 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25、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

26、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第 20 页 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 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 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 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

27、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 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 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第 21 页 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

28、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 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3以其对基 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 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第 22 页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

29、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第 23 页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 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 10(不含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1、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委托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第 24 页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 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32、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第 25 页 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33、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34、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第 26 页 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 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35、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 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第 27 页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36、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37、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 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 第 28 页 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 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5 天 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38、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 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39、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含 第 29 页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 20(不含 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40、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 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第 30 页 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

41、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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