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汇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思想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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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的几个问题思想汇报1 特征码 YCRoebGhtASyiOqsYrZI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怠 于行使对第三人的财产权利而危及债权时,得以以自己的名义 代替债务人行使财产权利的权利。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措施的 一种,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均有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1166 条规定:“债权人得以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但权利 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的,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 73 条 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

2、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由于代位权不同于债权,又有别于单纯的 债而产生的诉权,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几个争议的问题,笔 者拟就这几个问题,并简要说明自己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一、 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条件及责任。 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必须是同一性质之债?债权 人的债权是否必须到期?债务 人怠于行使权利和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举证责任归谁? 按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次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 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为 第 2 页 条件。 而对于债权的性质,只要求债务人的债权是没有人身专 属性的财产权,至于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 人的

3、债权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在所不问。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并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要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即可。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否 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举证责任应归债务人。应由债务人证明 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否则就应认定其怠 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因为,第一,债的关 系成立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 债务人的财产在民法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责任财产的多少直 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 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 的损害;第二,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

4、体,其信用总在不断 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 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从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说,由债务人举 证更合适,符合公平原则。 二、代位权的主张对象 为说明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个假设。甲对乙有 10 万债权,乙对 丙有 10 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 10 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 10 万 到期债权,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 对丁或戊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代位权只能向次债务人主张还 是能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从我国合同法第 73 条的文 第 3 页 意理解,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 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我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

5、次债务 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因为,首先合同法只规定了 代位权,对代位权实行到第几层并未作出强制性地限制;其次, 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降低诉讼成本和债权实现成本; 再次,有利于促进债的消灭,进而减少债的积淀,促进经济发 展;第四,和国外的一些规定相衔接,如法国允许债权人行使 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这样如果债权人行使了债务人的代 位求偿权,就可以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求偿,即上述说的 甲向丁代位求偿。 三、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来说,对债权人享有了其对债务人的抗 辩权,代位权实现后,与债务人代位范围内的债消失。对债务 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

6、故在此仅谈谈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 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 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 使优先受偿权。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 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 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 第 4 页 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 合同法第 68 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

7、使代位权的债 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第一、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 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 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 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 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第二、从合同法第 73 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 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 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 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 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

8、代位求偿的范 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 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 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 第 5 页 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 范围行使代位权。 第三、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 同法第 99 条抵销权、第 68 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 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 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 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 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

9、或准占有) ,对 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 要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但是我认为其核心理念是赋予债权人 对债权的进行自我救济的一个途径,以便更有效的保护债权。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 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 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第四、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 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 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 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 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 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 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第 6 页 代位权是一种民法上的形成权,是对债权人债的一种保全措施, 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所以我认为在解释代位权而产生的 一些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债权保护,降低债权的实现成本,促 进债的削灭的角度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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